150万国有资产流失记- 木讷人的日志- 网易博客

150万国有资产流失记

2010-02-21 18:57:58 阅读46 评论1 字号:

       在正义力量的感召下,某知情人向我透露了我厂150万货款被骗的经过,这件事在厂长李国青的处理过程中,发生了一连串让人不可思议、啼笑皆非的“怪事”。我将其公布出来,供网友们一起研究、探讨这其中的奥秘。   
       我厂拖欠甘肃××硅钡厂货款150万。当时的主管厂长是李国青。2002年已从该厂辞职的业务员杨永成(男,50多岁),突然来我厂讨要货款。按照财务手续主管领导应该查验来人携带的“法人代表委托书证明复印件”,再将承兑xx给他。好像事先商定好的,李国青问都没问,就让我厂销售人员张文奎将xx给了他。等到该厂再次派人讨要货款时方知被骗。
       怪事一,2001年我厂14座矿热炉停产后,就开始处于亏损状态,加上当时国内所谓的“三角债”盛行,为了躲避债务,我厂的帐面上很少情况下能趴着这样一笔巨款,如果杨永成事先没有得到消息,他怎么能知道我厂的帐面上正好有这笔钱。他已从该厂辞职,再来讨要货款,连他自己也应该清楚这是诈骗,做贼本身就心虚,如果事先没有“商定”好,他怎么能知道你不看他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就连入室盗窃的小偷在行动之前,还要事先踩好“点”,更何况骗的是一笔巨款哪,如果不知“内情”,他敢来吗?如果事先没有“计划”好,能这么“巧”,这么轻易的就得手吗!
       事情发生后,如果是一个普通人,如果这个人有大脑的话,处理这件事的方式应该是:立即到公安局报案,让公安人员抓捕嫌疑犯,追回xx,及时弥补因工作失误(也可以这么说吧)造成的损失,事情xx可以圆满的解决。工作失误谁都不可避免,主管单位、下属职工都能理解。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杨永成已从甘肃××硅钡厂辞职,还以该厂业务员的身份前来讨要货款,已构成“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这一定罪要件,这是一起特征非常明显的诈骗案,杨永成已构成诈骗罪。
       但是,作为一厂之长的李国青,连这点简单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不知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他却做出了一个谁听了都觉得莫名其妙,啼笑皆非的荒唐举动,这就是怪事二。
       怪事二:事情发生后,李国青不但不去公安部门报案,反而将这件事按“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永成返还这150万。
       2002年×月,在朝阳法院的调解下,我方代表李国青、我厂销售业务员张文奎、李国青聘请的律师于虎,与杨永成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双方签字的法律文书。协议要求杨永成在2003年底以前一次性还清被他骗走的150万货款。
       这真让人匪夷所思,这不等于小偷偷了你的钱,你不让xx抓小偷追回赃款,反而让法院替你向小偷要钱!还要坐在谈判桌上和小偷讨价还价,还要限定期限退还赃款,我看就差给小偷跪下祈求他还钱了。“正义”和“邪恶”竟然坐在了同一条板凳上。您说怪不怪。不过这还不算怪,怪的还在后面哪,请看下面的怪事三。
       怪事三:还款协议签定后,到了2003年底杨永成一分未还,按照常理到了还款期限后,对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该提请法院督促杨永成执行协议,甚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我们的李大厂长,不知是真忘了,还是假忘了,还是根本就不想让对方还钱。签完协议后就再也不提这件事了,好像这事就算过去了。而且,厂内谁要一提到此事,他就火冒三丈,大发雷霆之怒训斥对方,甚至扬言:“以后谁要再提这事,我就办谁。”
       从2002年到2008年六年的时间,他一次也没到法院去催办过此事,试想如果别人要是欠了他李国青个人的钱,他能不去要吗?恐怕少一分,多{yt}都不行。据说我厂劳资科给厂领导们少算了点油补钱,某领导都要亲自去找他们理论。更何况当时厂子正处于亏损状态,150万可不是一笔小数,一年的利润也到不了这个数呀!而李国青却不去讨要。您说怪不怪!如果这里面没有隐情,他为什么不理直气壮的去要哪?为什么一拖就是六年。
       厂子在他的“英明”领导下连年亏损,职工们的工资低的可怜,干了近30年的老工人,{zd1}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才900多元,可他却放着该要的钱不去要。有人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将此事举报到总公司纪委,这又引出了下面的怪事四。
       怪事四:2008年此事被人举报到总公司纪委,纪委很快派人下来调查此事。李国青知道事情败露,可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仍然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跟律师的协商,却申请了一个在“法院内部曝光”,意思是你杨永成不还钱,我就寒碜寒碜你。{wy}的法律诉求是:限制杨永成不得出国(可能是怕他携款外逃吧?)。
       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还款期限过了五年多了,您不申请法院强制让他还钱,而是把他限制在国内,他要是想携款外逃早在六年前就逃了,何必等到现在。这是不是真的想等哪天杨永成思想觉悟提高了,自己主动把钱还回来?还是等杨永成把这150万存在银行用利息来还哪,八年的利息也快够150万了。
       很明显这只不过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借口”,其真实目的只有一个字“拖”,拖过追诉期,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人们也无法知道其中的真相,此事就将成为{yj}的“秘密”。
       怪事五:2008年有人将此事举报到总公司纪委,纪委也派调查组来我厂调查过此事。但一年多过去了,仍然没有一个结论。我厂每年给总公司的财务报表上150万货款的“去向”上一直写着“正在法院办理中”,这一办就是八年。从上到下各级主管单位就没有一个部门认真过问一下此事。150万国有资产就这样一直在外飘着,还不知要飘多久,也许一直飘到永远追不回来为止。检查组来我厂是一拨儿接一拨儿,两年的时间前后来了快够20拨了,但一件“举报”过的事也没处理过。真闹不明白这是为什么!不过,我们厂的职工对这些已经见怪不怪了,我们把它戏称为“走过场儿”。
       其实这件事很容易就能解决,李国青虽然是法人代表,但他又是当事人,处理这件事他应该回避,总公司应该指派“专人”,代表我厂去公安局报案,抓捕诈骗嫌疑犯杨永成,追回货款,就能挽回150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也是{wy}的办法,因为李国青已经成功的拖过了法院强制执行期(一年)。但仍然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十五年)。
       容易解决的问题,在厂长李国青的一再推拖下,“办理”了八年都没能要回这笔钱,这不能不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李国青根本就不想,也不敢去要回这笔钱!
       如果再问一个为什么?稍微动动脑子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推论:这笔钱没有xx落在杨永成手里,至于钱的去向,只有等到案情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我们才能知晓,我们耐心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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