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金律师15902191904
《合同法》第425条第二款规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 “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指的是 “故意”或者“过失”这两种情况,而不包括居间人被人欺骗而将这些虚假信息误以为是真实信息。 所以,在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情况时,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而提供,中介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介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则无须担责。买方在房地产买卖中,应对房屋的情况和卖方的身份进行调查,不能全部交给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