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在拆迁中抗争- 彭传银- 新闻解读- 价值中国网:网络就是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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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1日02:55  来源:报》
          本报讯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xx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xx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逸凡 高峰)

 

 

 

2010年02月20日08:38  来源:

         再过几天就过年了,张熙玲不知能否在自己家里平静地过个团圆年,因为“强拆”的{zh1}通牒也快到了。楼里其他业主已经纷纷“妥协”,曾经和她“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两名老师,也都在前几天陆续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此时,张熙玲显得有些孤立无援。她不知道,自己还能坚守多久。

  教育局:不同意拆迁,就别来上课了

  张熙玲是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史庄中心小学的教师。去年10月,她在县城里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认为补偿标准对自己不利,张熙玲一直不同意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没想到,她的工作竟因此受到了影响。

  据张熙玲讲,2009年11月9日上午,第二节课刚下,东棘坨镇总校长郑恩东来到她的办公室,召集史庄中心小学校长李振立以及其他几名教师,宣布刚刚接到的教育局通知,“从现在开始,对张熙玲老师实行停课处理,学校的一切事情由校长安排”。

  张熙玲惊呆了。“这都是我太"顽固"的后果。”张熙玲黯然说道。那段时间,宁河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刘广宝、张熙玲所在乡镇总校长郑恩东多次找她谈话,希望她配合拆迁。但倔强的张熙玲坚持要讨个公道的补偿。

  张熙玲在学校担任三年级和六年级两个班的英语教学,被停课后,学生们被安排自习或改上其他课。有家长不满,给张熙玲打电话,问她为什么不去上课,张熙玲无言以对。“我整日不敢出门,被停课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人家还以为我工作上犯了什么错误。”

  后来张熙玲听说,一起被宣布停课的还有宁河县芦台镇某小学的李玉梅老师和第四小学的郑红霞老师,她们和张熙玲住同一栋楼,都是拆迁户。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停课一事采访宁河县教育局时,刘广宝矢口否认,称这是“绝没有的事”。

  但记者在史庄中心小学的一份考勤记录上看到,表格中张熙玲在某工作时段不是像其他人一样画钩,而是写着“拆迁工作”字样。学校出具的一份张熙玲的出勤证明上,11月9日至11月16日则成为空白。

  11月16日,在学生和家长的下,学校终于让张熙玲等几名老师恢复上课。但很快,她们又面临另一种威胁:不同意拆迁,就调到偏远山区。

  对此,刘广宝表示,调动工作是局里为了平衡教育资源的一种正常工作安排。

  禁不住接二连三的各种压力,其他几名老师于前几天终于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只剩下张熙玲一个“顽固分子”。

  而李玉梅等老师在接到调令后,最终选择了接受拆迁补偿。签字后,她们很快得到消息:调令取消了。

  拆迁户:商业拆迁应按市场规律办事

  张熙玲等拆迁户不愿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主要是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按照目前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下达的拆迁公告及拆迁补偿办法,现金补偿标准是4900元左右每平方米,但拆迁户认为,他们的房屋处于县城黄金地段,市场价值至少在8000元左右,4900元明显偏低。

  对此,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宋连起的解释是,拆迁项目批下来时,当地房价确实是4900元左右每平方米左右,后来房价涨起来了,但标准定好也不好随便改。拆迁户可以选择按1∶1.1的面积比例回迁,这样就不会受房价波动影响。“事实上,现在签了协议的都是选择回迁的方式。”

  但张熙玲等拆迁户认为,返迁的比例至少是1∶1.8,因为对面的旧楼房拆迁都按1∶1.5比例,他们这是2002年才建的新房,理应提高补偿标准。而且装修费应不低于10万元,他们建议参照塘沽区东沽、西沽的拆迁办法,每平方米补贴500元的做法。但是,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里并未涉及装修费用。

  宋连起说,1∶1.1的回迁比例xx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而且政府承诺以原有证载建筑面积减去原住房的公摊面积为基准,回迁后保证该基准不降低。但拆迁户们还是担心回迁后实际住房面积缩小。张熙玲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确定的户型标准,她家拟定回迁的房子比现在还要小两平方米。“说是标准不降低,但到时候谁来负责呢?现在就说给3万元过渡期租房费,其他什么都不让提,减少的面积怎么补偿都没说,到时候房子拆了、协议签了,就没人管了!”

  令拆迁户们不满的还有,回迁时根据楼层、朝向制定了差价,但拆迁时补偿却没有差价,也不考虑装修档次,xx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拆迁户认为,这次拆迁xx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属于平房改造、老楼拆迁,更不属于公共设施建设。“既然是搞商业开发,就是买卖行为,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做到双方自愿互利,决不能强买强卖。”拆迁户们在给县领导的信中这样写道。

  他们在信中表示,支持宁河县整体规划,但要合情合理,更不应使用强权干涉。

  政府介入商业拆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据了解,这次拆迁的主体是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县属机构。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宋连起告诉记者,政府将这块土地统一征收,拆迁完毕后将挂牌出让。

  宁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于文杰向记者介绍,这是政府统一规划的商业改造项目,许多部门都是拆迁工作成员单位。

  刘广宝在否认有停课一事的同时表示,确实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给本单位的拆迁户们做过工作,主要是政策解释和利害分析。“这是县里制定的发展规划,作为教师更应该深明大义,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为使拆迁工作进展顺利,县里采用了“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工作方式——拆迁户们被分属到各单位“负责”。记者在一份“任务表”上看到,拆迁户及其家庭成员按照其工作单位划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比如张熙玲,单位是东棘坨镇史庄中心小学,所属部门是教育局,责任人是于志怀(宁河县教育局局长——记者注);李玉梅,工作单位在芦台镇,所属部门是教育局,责任人于志怀,家庭成员田宝明,单位中行,责任人边海河……夫妻双方都在公职机关工作的拆迁户,往往受不了这样的“两头夹攻”,被迫早早签订了拆迁协议。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要彻底分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而商业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不介入,只进行监督管理。

  “这不是新的拆迁条例还没下来吗,我们拆迁时依照的是当时的拆迁条例,并没有错。”宋连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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