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古典文明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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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城邦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的条件

      公元前8世纪左右,在古代地中海世界的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经过前期的社会发展,逐步产生一种在本质上有别于古代东方早期国家的国家。这类国家通称为城邦。在城邦的基础上,古代希腊、罗马逐步进入大帝国时代。

      那么,这一时期出现于希腊罗马的国家为何叫城邦?什么是城邦?城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或者说,这类国家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本质区别何在呢?

      城邦一词源于希腊文polis,拉丁文polis,中文音译为“波利斯”。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城市、国家、公民集体(公民公社)。在古代希腊人的看法中,一般是把三者结合在一起,即以公民集体为核心的城市国家。这就是说,波利斯是城市、国家机构和公民集体的统一体。公民集体是城邦的本质特征。

      这个本质特征表现在城邦的各个方面,并因此决定了城邦不能仅仅简单的理解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因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只是城邦的外在特征,而非其本质特征。

      那么,这个本质特征到底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政治上,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原则上是城邦社会各个方面平等的参加者。所有的公民参与政治管理,一般只受到财产等级限制而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由氏族大会演变而来的公民大会的作用始终存在。城邦的政体形式也因此大多是共和制,施行直接的民主和法制。

      2)在所有制上,土地所有权与公民权相一致。

      在土地的分配上,只有公民才能成为城邦份地的所有者。丧失份地,将导致全部或部分公民权的丧失。

      就是说,城邦土地的私有者,必须具有公民身份,而占有土地又是具有公民权力的基础。

      在土地的占有形式上,保存着公民集体公有和公民份地私有相结合的双重形态。公有既表现在城邦公有土地的存在和分配,以及分享城邦以各种形式提供的经济补助,公有还表现为城邦以各种形式实现对私有土地的监督和限制。如禁止土地买卖,规定土地{zd0}占有份额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公民集体内部的稳定。

      土地的私有指的是各个公民家庭占有份地。这种私有者的财产受到城邦的保护、监督和限制。在一定时期内抑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确保小土地所有制形态成为城邦社会的经济基础。不存在西亚、北非王室和神庙为中心的大土地所有制。

      3)军事上,公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是兵民合一,公民皆兵。公民大会的全体成员皆是战士。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相一致。即作为城邦的公民,同时也是保障城邦财产和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战士。因此,公民是城邦xx的当然成员,在很长时期内连武器装备也由从军的公民自备。这些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权利。

      有的城邦战时召集,平时各自生产。有的则是在规定的年限内长期过着军营生活,不事生产劳动。

      因此,在城邦衰落以前,不存在雇佣性质的常备军。

      4)在公民权和管理城邦的思想上,体现出狭小的公民集体所固有的排他性与独立性。

      公民权不可轻易授予异邦人。与此相关的是,禁止外邦人购买土地。外邦人要缴纳特别的赋税等等。这些都显现出公民集体的排他性和独立性。公民与非公民一直处于对立地位。

      例如,雅典的人头税(对外邦人征收)、斯巴达边民的土地税和工商税等等。

      基于这种排他性,城邦自治和独立主权的思想非常巩固。各邦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各管各的事情。在古代希腊历史中,可以看到由于某种需要反复出现的各种联盟,但是,却看不到一个城邦被另一个城邦xx兼并。即使在马其顿人统治时期,希腊各城邦也仍然作为一个自治的集体保存着。

      综上所述,城邦的本质特征是公民集体。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都是城邦。城邦有其特别的内涵,特指古代希腊、罗马公元前1000年代中期(前8世纪左右)所形成的国家。除了希腊罗马等少数地区以外,大多数最古文明地区都看不到这种国家形态。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不可能都是城市、国家机构、公民集体的统一体。

      正因为城邦的本质特征是公民集体,所以,没有城市的斯巴达也是城邦,因为斯巴达具有公民集体“斯巴达人公社”(大约9000名斯巴达人组成的平等者集体)。

      既然城邦是特定时代、特定内涵的国家。那么,其形成也就非同一般。

      城邦是公元前1千年代中期主要出现于西方的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上的早期国家形态。它是一种建立在铁器时代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基础上的国家形态。城邦的形成不是古代一切国家的共同形式,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地区,在氏族部落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时,都会形成城邦。

      典型城邦的形成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以商品货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否则就没有城市和自给自足,但这种发展一旦严重侵蚀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小土地所有制,城邦的经济基础即走向瓦解。

      2)以奴隶制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公民的自由身份和特权,但这种发展不能排挤自由民的劳动,否则,将动摇公民兵制。

      3)需要一定程度的对外扩张,以获取奴隶和土地。但扩张必须与城邦统治手段相适应。扩张程度一旦超过了城邦统治的限度,城邦统治便出现危机,走向衰落。

      总之,促使希腊、罗马城邦公民集体形成的最主要条件,还是应该从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级关系中去寻找,不能简单的将城邦看作是一种普遍的国家形式。

      

      二、        古希腊城邦的形成与发展

      研究希腊历史的关键就是研究城邦。

      在认知城邦之前,有必要简要回溯古希腊历史的分期:

      爱琴文明时期(公元前2000——公元前1100年左右)。

      爱琴文明包括克里特文明(前2000-1500年)、迈锡尼文明(阿卡亚人创造,前1500-1125年)。

      荷马时代(前11-9世纪)。

      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是古希腊文明由黑暗的荷马时代,再次转入文明时代,是希腊城邦的形成时期。文化史上称为“古风时代”或“古朴时代”。

      这一时期是继荷马时代之后,希腊地区重新普遍出现以公民集体为本质特征的城邦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文献史料较多的集中于诗人赫西俄德的作品之中,所以,学界也把这一时期称为“赫西俄德时期”。

      具体来说,在荷马时代的末期,随着铁器的普遍使用,希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农、工、商均有突出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两极分化,围绕土地、债务等问题,贵族与平民展开了激烈斗争。在斗争中,史前社会的氏族部落制度逐渐解体,代之而起的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城邦。

      当然,希腊城邦的形成,还受到东方文明的影响。希腊在同东方频繁交往的过程中,大量汲取并利用了东方文明历经数千年才取得的丰硕成果,其中包括典章制度、风尚习俗等,使希腊人站在较高的历史起点上,建构了不同于东方的国家体制。有学者称公元前7世纪是希腊历史上的“东方化时代”。

      希腊城邦的形成方式和途径大致分为三类:

      (一)一类是在早期移民和后来大殖民运动中建立的城邦。前者如小亚沿岸和爱琴海诸岛屿的爱奥尼亚诸城邦,后者如地中海沿岸和黑海沿岸各殖民城邦。

      大殖民运动:

      古希腊人早在荷马时代就进行海外移民。在城邦普遍建立的同时(公元前8-前6世纪),希腊人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海外殖民。这一时期的殖民与荷马时代的氏族部落迁移有所不同,它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史称“大殖民运动”

      希腊人殖民的基本动因是过剩人口对生产力的压力。迫使在本邦走投无路的人到外乡寻求生存空间。造成人口过剩的原因有:人口的自然增殖和人为的土地兼并。主要因为荷马时代相对平静的定居生活使人口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原本山多地瘠的希腊半岛的耕地更显得不足,加之贵族不断购买和掠夺小农的土地,导致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新兴的城邦只好把多余的人口送到海外谋生。

      其次,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者为了觅得廉价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希望到海外建立贸易据点,扩大经济贸易圈。

      再次,在城邦内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上层分子,也企图到海外重新建立自己的政权。

      此外,天灾也是促成大殖民的自然因素。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希腊各城邦掀起了向海外殖民的热潮。初始的时候只是民间分散和无计划的殖民,后来发展为由政府组织的殖民运动。

      希腊人殖民的主要方向,东北至爱琴海北岸以及黑海沿岸,西到西西里岛、意大利南部、高卢和西班牙沿海地区,南达埃及和利比亚等地。至公元前550年左右殖民运动结束。共约44个城邦的公民在异族境内建立起139个殖民点,环绕在地中海和黑海沿岸,其中有不少是殖民点再次建立的新的殖民城邦。较为重要的有西西里岛的叙拉古,意大利南部的他林敦、那不勒斯,法国南部的马赛利亚,博斯普鲁斯海峡的拜占廷,黑海南岸的西诺普,北非的诺克拉底斯等。

      对于希腊人来说,殖民等同于一次地理发现,极大的拓展了希腊世界的范围,开阔了希腊人的眼界。从此,希腊本土与地中海、黑海地区成为一个有密切经济文化联系的整体,这既有利于希腊对东方文明成就的吸收,也推动了落后地区的文明进程;

      殖民运动促进了工商业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壮大了工商业奴隶主的政治经济实力,也加强了小手工业者、小商人和小农为主体的平民阶层的力量,有助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和民主政治的建立。

      海外殖民还增加了奴隶的外部来源,给破产的农民找到了出路,缓解了希腊城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内部矛盾,为希腊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殖民运动较好的分解和转移了城邦发展初期的压力和矛盾,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了希腊的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度,使其始终没有向东方国家一样,建立统一的专制帝国。但在另一方面,希腊殖民也伴随着侵略和暴力,殖民者的成功是建立在当地土著居民的牺牲的基础上的。

      (二)另一类是在氏族制度解体并征服其他居民的过程中建立的城邦,如斯巴达。斯巴达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南部拉哥尼亚平原,是希腊面积{zd0}的城邦。

      公元前12世纪左右,一批多利亚人自希腊半岛北部南下,侵入伯罗奔尼撒半岛,其中一支进入拉哥尼亚(拉西第梦),毁灭了迈锡尼文明时期由阿卡亚人在此建立的斯巴达城。到公元前10世纪至前9世纪,多利亚人逐渐按照地域关系组成“奥巴”,代替以前的血缘关系组织,并建立起新的斯巴达城。居住于此的多利亚人被称为“斯巴达人”或拉西第梦人。

      公元前800-前750年,斯巴达人逐渐征服了整个拉哥尼亚地区。此后,又经过两次美塞尼亚战争(前740-前720、前640-前620),征服了拉哥尼亚西部的美塞尼亚居民。拉哥尼亚和美塞尼亚的居民皆被降为奴隶“希洛人”(Helots),加以奴役。

      希洛人,通常认为是斯巴达的国有奴隶,不属于斯巴达个人。有自己的家庭和份地,以及生产工具等。劳动收获的一半交给主人,一半留作自用。可以作为轻武装战士服兵役。但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受斯巴达人的统治。

      于此同时,斯巴达人还将被征服地区的居于边远处的居民称为“皮里阿西”人(Perioeci)。他们是斯巴达没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

      因此,在征服过程中,斯巴达人原已解体的氏族制度更趋瓦解,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阶级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为此,斯巴达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与社会改造活动,形成了层次分明的阶级结构和一整套的暴力机器。斯巴达城邦由此产生。历史上将这一系列改革的成就归于斯巴达王来库古。经过来库古的改革,至公元前7世纪中叶,斯巴达国家最终形成。

      来库古(Lycurgus)改革:斯巴达传说中的英雄。活动于公元前9世纪左右,生平不详。他宣称是从德尔菲神谕中获得改革启示的,并依照神意公布了“瑞特拉”(Rhetra,教训、格言、法律),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主要内容有国民军事教育法和土地改革法。

      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公民中施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

      土地改革法将所有土地按照斯巴达成年男子数目,划分为9000等量的份地,xx土地占有不平等与贵族的优越地位。此外,他还规定,除了军事外,斯巴达人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业务。除了铁钱外,禁止使用其他钱币等等。

      

      因此,随着斯巴达城邦制度的建立,其居民分为三个阶层:斯巴达人、皮里阿斯人和希洛人。

      斯巴达人是征服者,其成年男子均享有公民权,起初总数约9000人,如果包括其家属,共约4万人。他们平等的占有城邦的土地和奴隶(9000份土地,每份约20公顷),由希洛人代耕。斯巴达人坐享其成。份地不准转让、分割或买卖,只能传给后代公民。

      皮里阿西人散居于山区和沿海的村镇中,约有3万人。他们没有公民权,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但享有人身自由,有权使用土地和动产。他们从事农业和工商业,并向国家纳税和服兵役。

      希洛人是斯巴达人集体占有的奴隶(国有奴隶),总数约20万。他们每7家附着于斯巴达人的一块份地上,向份地领有者缴纳一半的收成,剩余的一半用以维持7家希洛人的生活。希洛人有自己的家庭和生产工具,但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从社会的阶级力量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统治者阶层的斯巴达人,人数较少。为了防范和镇压数倍于自己的被征服者的反抗,斯巴达人想到了大力强化国家机器,最终形成了斯巴达贵族的寡头政体。(也有学者认为,斯巴达施行的是一种包含君主制、寡头制和原始民主制诸因素的混合政体)。

      这种贵族寡头政体,根据普鲁塔克《来库古传》记载,斯巴达国家机器由国王、长老会议(或贵族会议)、公民大会、监察官会议组成。

      国王有2个,分别来自两个互相竞争的王室家族,其主要职能是:平时主持国家祭祀并负责司法,战时一个统兵作战,一个国内坐镇。

      长老会议(贵族会议),斯巴达人称之为“吉鲁西亚”(Geousia),由28名年满60岁的长老,加上2名国王共30人组成,是城邦的{zg}权力机关和{zg}司法机关。

      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斯巴达男子参加,仅有对国王和长老会议的提议进行表决的权力。

      监察官会议由5名贵族组成,其职责是监督国王,监察公民生活和镇压希洛人的反抗。

      例如,指挥对希洛人的定期搜捕迫害(crypteia,克里普提)。

      从公元前7世纪后期开始,监察官的权力不断扩大,取得了罢黜国王、决定内外政策、立法等权力,国家大权实际上被这些寡头所垄断。

      

      在经济上,斯巴达以农业为主,工商业极不发达,甚至一度禁止金银作为流通货币。

      斯巴达国家施行极为严格的军事教育制度。其全民皆兵、尚武轻文的程度,在世界历史上十分罕见。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被置于国家的监督和管束之下。

      按照规定,斯巴达婴儿部分男女,刚一落地就必须接受专职人员的体检,不合格者禁止成活。不论男孩、女孩,在7岁之前由双亲抚养,到了7岁,男孩就要编入名叫“阿哥拉伊”的儿童团,集体食宿,接受初级组织纪律训练,历经缺衣少食、日夜操练等艰苦生活的考验。

      普鲁塔克的来库古传中记载,一位斯巴达少年偷了一只小狐狸,把它藏在自己的衣服里。结果,狐狸用坚牙利爪扒出了这位少年的肠子,少年仍然强忍着痛苦,宁愿死去也不让人发现他的偷窃行为。因为偷窃对斯巴达人来说是可耻的,无能的象征。

      12岁开始,接受严格的军事和体育基础训练。

      20岁开始,青年男子成为正式军人,必须投身到军营生活,除了行军作战就是反复操练,精神上也以培养{jd1}服从、视死如归的军人品质为首要。

      30岁必须成亲,但每天还要参加军事训练。成亲同房之后的夫妻见面几乎没有。这种生活一直持续到60岁才告结束。

      60岁开始进入长老会议或贵族会议,直至生命结束。

      那么,女孩到了7岁怎么办呢?

      斯巴达人认为,有健康的母亲才有强壮的斯巴达战士,所以,斯巴达妇女也要从事各种体育锻炼。

      斯巴达女孩7岁仍留在家里,但她们不是整天织布做家务,而是从事体育锻炼,学习跑步、竞走、掷铁饼、搏斗等。训练勇敢、坚毅的品格。所以,斯巴达妇女非常勇敢和坚强,她们不怕看到儿子在战场上负伤或死亡。

      一个斯巴达母亲送儿子上战场时,不是祝他平安归来,而是给他一个盾牌,说:“要么拿着,要么躺在上面。”意思是说,要么拿着盾牌光荣胜利归来,要么光荣战死被别人用盾牌抬回来。

      由于斯巴达人施行如此严格的军事训练,崇尚战争的荣誉,所以其陆军成为全希腊实力最强、纪律最严的xx。但是,斯巴达的文化建设则xx被忽视了,以致在辉煌的希腊古典文明成就中,所有文化建树皆与斯巴达人无缘。

      一般而言,斯巴达青少年只要求会写命令和便条就可以了。斯巴达人要求他们的子弟语言简明,直截了当,从小养成沉默寡言的习惯。他们的说话就象军事口令一样。斯巴达人不喜欢高谈阔论。

      普鲁塔克的来库古传中记载:有人问来库古,如何才能加固城防,来库古回答:“勇士护城,固若金汤,砖石护城,城毁邦忘”。

      有一次,一个国王威胁斯巴达国王,要斯巴达王听从他的命令,否则把斯巴达夷为平地,斯巴达国王的回答是:“请!”

      后来,人们将这种简洁凝练而旨意深远、富有机智的回答称做斯巴达式的回答。

      同样,由于斯巴达人轻视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在斯巴达城里,几乎看不到一座宏伟的建筑物,斯巴达人也没有制作出一件精致的艺术品传到后世。

      那么,斯巴达人为何要实行严格的军事制度呢?

      斯巴达人之所以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主要是为了镇压希洛人的反抗和进行对外扩张。

      在对外关系上,斯巴达也同样得益于严格的军事制度,较为成功地奉行霸权政策。他们采取武力威胁和外交胁迫等手段,逐步制服了南部希腊的多数城邦,结成了斯巴达领导下的军事同盟。到公元前530年,除了阿果斯等少数几个城邦外,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城邦几乎都加入了该同盟,故现代学者称之为“伯罗奔尼撒同盟”。各个盟邦名义上地位平等,实际上斯巴达以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凌驾于其他盟邦之上,一切重大事务均由斯巴达一手操纵。斯巴达依靠该同盟经常干预他国内政,支持各邦的贵族寡头派。由此与古希腊的另一个城邦雅典所支持的民主派展开斗争。

      伯罗奔尼撒同盟: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半岛部分城邦结成的军事政治同盟。同盟各邦名义上地位平等,实际上xx取决于斯巴达。斯巴达人利用它干预别国内政,争夺希腊霸权。

      (三)第三类就是在自身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基础上通过改革产生的城邦,例如,雅典。

      雅典:位于中希腊的阿提卡半岛,境内山多,可耕地少,土地贫瘠,不适宜种植谷物。矿产丰富,沿海有良港,对外交通方便。在荷马时代,这里的居民分成4个部落,每个部落有3个胞族,每个胞族包含有30个氏族,共有360个氏族。

      公元前12世纪左右多利亚人南下时并没有侵入阿提卡,但受到多利亚人南侵的影响,迈锡尼各邦的一些居民为躲避战乱纷纷逃至雅典居住,他们成为雅典360个原有氏族之外的居民。

      由于居民混杂,原有的氏族管理机关难以有效运作。为适应这种形势,雅典出现了传说中的第十代“王”(巴赛勒斯,Basileus)提秀斯的改革。

      提秀斯改革采取了“联合运动”(或统一运动,Synoecism”赛诺西辛”)的方式,废除了阿提卡各地的议事会和行政机构,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根据出身和职业,将全体居民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并赋予贵族担任社会公职的特权。

      通过改革,氏族部落管理机构正式发展为贵族独占的国家机构。近代学者认为,这一联合运动的过程显然经过了较长的历史发展,而不可能是某一个人在某一次改革中所能完成的。提秀斯改革只不过是这一过程的反映,它可以作为雅典国家诞生的标志。

      [英国xx史家哈蒙德认为,提秀斯改革发生在公元前1250年左右,但现代学者多数认为此事发生在约前8世纪]

      新生的雅典国家是贵族统治的城邦,统治机构有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

      执政官最初为为1人,终身制,大约公元前753年改为10年一任,约前682年又改为1年一任,增加为9人:1人为首席执政官或名年执政官,是国家的{zg}行政首领;1人为{wz}执政官,主持节日庆典、宗教仪式并管理氏族事务;1人为军事执政官,统领军务。6名司法执政官,管理司法和整编法令。

      所有执政官皆出自贵族,由贵族会议推荐,卸任后进入贵族会议。

      贵族会议有权推荐和制裁执政官。审理刑事案件。决定政策导向。其成员皆为终身制。雅典的贵族会议因为经常在卫城的战神山(Areopagus)举行,故又称战神山议事会。

      公民大会只是贵族会议的附属物,并无实权,而且,xx于占有土地的公民参加。

      因此,新生的雅典城邦是贵族专权。贵族对国家政权实行了垄断。他们包揽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重要官职和权力,在政治上欺压平民,经济上通过xxx、土地兼并和债务奴役等,致使许多自由民失去土地破产,或深陷xxx和债务之中,甚至卖儿卖女,沦为奴隶。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记述了当时的社会情境:

      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保护民和六一汉……

      六一汉:古代雅典国家早期的被剥削者。原为氏族成员,领有份地,身份自由。因氏族贵族xxx的盘剥,无法偿还欠债,被迫将份地抵押给债主,租种债主的土地,向债主交纳六分之五的收成(一说交纳六分之一),如果交不起地租,则债务人或其家属,就得用人身作抵押,沦为债务奴隶,甚至被卖往国外。

      贵族专权所造成的社会危机,引起普遍关注。

      公元前632年,贵族青年基伦企图利用平民对贵族的不满夺取政权,建立僭主政治,但因没有得到平民的积极支持而遭到失败,最终被杀。史称基伦暴动。

      僭主政治:指一个人的独裁统治,类似于君主专制。是早期希腊城邦由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是以武力夺取政权,建立个人的独裁统治。打击的对象是氏族贵族。僭主政治是早期贵族政治向民主政治或寡头政治过渡的政治形式。前7-前6世纪,希腊的雅典、科林斯等城邦,都曾建立过僭主政治。

      僭主并非暴君。有些僭主是比较开明的统治者,他们扶持工商业和小农经济,倡导文化建设。例如,雅典的庇西特拉图、科林斯的帕里安德等。

      

      基伦暴动:基伦(Kylon)是雅典贵族。生活于公元前7世纪。曾在奥林匹亚赛会上赢得锦标,又是麦加拉国王忒格涅斯的女婿,在雅典颇有名望。他的岳父就是一个僭主。大约前630年,在其岳父的支持下,利用宙斯节日庆典民众集会的时机,带来一群亲信发动xx,一度占领了雅典卫城。其目的在于xx雅典氏族贵族的统治,夺取国家权力,但是,因为平民没有发动起来,没有积极给予支持,贵族包围了卫城。基伦逃跑中被杀。其追随者逃到雅典娜的祭坛躲避。追赶而来的贵族允诺:只要离开神庙就可以免于一死。但是,当xx者刚一走出大神庙,立即遭到贵族杀害。而在神坛前xx被雅典人认为是“渎神”行为。后来,杀害xx者的贵族家族也因此一直受到政敌的攻击,认为他们犯下了渎神罪。

      公元前621年,司法执政官德拉古编定雅典{dy}部成文法,对贵族任意解释习惯法、随意xx等有所限制。

      但是,该法旨在加强贵族统治,允许债务奴役。债权人有权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及其家属卖往国外,或贬为奴隶。

      用刑严厉苛刻,对盗窃犯、纵火犯、xx犯等都处以死刑。懒惰、盗窃蔬菜和水果等均于xx、渎神等,同罪同罚,处以极刑。

      因此,普鲁塔克称德拉古立法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所以,德拉古立法只是在短时间内,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贵族的权力。平民反对贵族专权的斗争仍然十分激烈。

      德拉古立法:德拉古(Draco)是古代雅典的立法者。生活于公元前7世纪。担任司法执政官期间编定雅典{dy}部成文法。对贵族任意解释习惯法有所限制,但是,该立法旨在加强贵族统治,允许债务奴役。用刑严厉苛刻,只是在短时间内,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贵族的权力。平民反对贵族专权的斗争仍然十分激烈。

      基伦的武装暴动和德拉古的严刑竣法,并没有解决新生的雅典城邦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贵族统治专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和危机局面依然如故。

      就在这个时候,一位贤人挽救了雅典城邦的危局,这个人就是雅典七贤之一梭伦(Solon)。

      梭伦(630-前560),出身于贵族,所以他有资格当选首席执政官,但他有不同于先前的那些首席执政官的地方。

      梭伦的家境中等,早年曾兼营贸易,与商旅为伍,也算是个小商人。经商过程中,周游地中海周边地区或国家,遍访小亚西亚沿岸希腊人的殖民城邦,考察社会制度于风土人情,结交了当时东方文化名流,如小亚细亚的哲学家泰勒斯等人,成为饱学之士,眼界开阔,思想敏锐,被时人誉为希腊“七贤”之一。

      梭伦富有文学天赋。创作许多诗篇。常用诗歌体抨击贵族,同情平民。贵族们往往无力以对。

      梭伦也具有军事才能。曾在雅典与邻邦麦加那的战斗中立下军功,率众攻克了应该属于雅典的萨拉米岛。

      因此,梭伦可谓是一位能文能武的贵族贤人,民望极高,是民众心中的英雄诗人和体察民情的革新派政治{lx}。

      但是,梭伦所面对的社会问题也是非等闲之辈所能解决的。

      梭伦上任前夕,雅典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时局动荡不安。

      一方面,不满于现状的普通百姓,也就是平民已经准备武装起义,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另一方面,贵族统治阶级却依然把持着特权地位,顽固不化。

      再者,一批依靠经营工商业致富的奴隶主,他们大多出身于普通平民家庭,有钱而无权势,对贵族的专权十分不满,政治上逐渐与普通平民站在一起。

      公元前594年,贤人梭伦被推举为首席执政管兼仲裁者,受命调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梭伦能否做到呢?

      上任伊始,梭伦首先申明自己只是一个调停人,拒绝当僭主。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等改革法令,期望调适社会关系。

      政治改革包括:

      1)将全体雅典自由民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土地收获物年收入在500麦狄姆诺斯(也译为“麦斗”)(1麦斗约合80公斤)以上者为{dy}等级(或500斗级),

      300500麦斗者为第二等级(或骑士级);

      200300麦斗者为第三等级(或双牛级);

      200麦斗以下者为第四等级(或佣工级)。

      工商业者的货币收入也可以折合为土地收获物计算。

      国家的高级官职由{dy}、二等级公民担任。第三等级公民可以担任四百人会议议员以及一些低级的官职,第四等级只能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活动。

      不过,富有者担任高官的权利是同较多的社会义务联系在一起的。{dy}、二等级的公民需要提供昂贵的骑兵装备,完成“公益捐”(Liturgy),捐助戏剧、节庆等公益活动。第三等级担任重装步兵,而第四等级只担当轻装步兵和水手。

      [重装步兵是主力,装备有矛、剑、xx和护具。轻装步兵协助重装步兵作战,使用投掷兵器而无护具。]

      2)确立公民集体立法的原则,提高公民大会的权力。公民大会决定战争与媾和等重大国事,选举官职。

      3)新设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2个重要机构。

      四百人议事会由四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主要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预审提交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

      陪审法庭作为城邦{zg}司法机关。

      经济改革包括:

      1)颁布“解负令”,取消以土地为抵押的债务,废除债务奴隶制。

      2)禁止小麦等粮食出口,鼓励橄榄油输出。

      3)推行货币改革,实行流通于爱琴海区域的优卑亚币制,以利于对外贸易。

      4)为防止土地过度集中,规定公民占有土地的{zg}限额(因史料不足,没有留下限田的具体数额)。

      5)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为解决土地少,生存难的问题,提倡公民学习手工技艺。雅典公民必须让后代学一门手艺,否则,儿子可以拒绝赡养其父。奖励外邦手工业者移居雅典,并给予其公民权。

      梭伦推出改革方案后,离开雅典,出游地中海世界。到过埃及、塞浦路斯、小亚细亚等地,长达10年,以求他的立法能够落实。曾同小亚细亚的吕底亚国王克洛伊索斯(Croesus)讨论幸福的哲理。

      [希罗多德《历史》上册,{dy}卷30节以下]

      晚年,退隐家中,从事研究和著述,直至老死。遗体被焚化后,骨灰撒在他曾经率众夺回的岛屿——萨拉米岛上。

      梭伦改革严重打击了氏族贵族势力和氏族血缘关系,恩格斯称之为“政治革命”。消灭了债务奴隶制。恢复并稳定了独立的小农经济,使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从此有了基本保障,并逐渐关心城邦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从而为雅典公民形成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奠定了牢固的经济基础,也使雅典奴隶制开始向高级阶段发展;

      改革打破了贵族阶层对雅典政权的垄断,提高了工商业奴隶主阶层的政治地位,也使普通公民能够有能力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促使了雅典政体从贵族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过渡。

      改革所采取的鼓励发展工商业的措施,为雅典的经济繁荣创造了良好条件。可以说,是梭伦改革把雅典引上了建立奴隶制民主政治和发展工商业的道路。在梭伦改革后的百余年内,雅典终于成为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文化昌盛、国力强大的希腊强邦。

      但是,梭伦改革还没有彻底废除氏族制度的残余,也未能满足农民重分土地的要求。传统的氏族贵族因为丧失了某些特权而愤愤不平,中产阶层也因不能担任执政官等高官而怒气冲冲。

      因此,梭伦改革也招致了平民和贵族两方面的反对,这是梭伦被迫出游国外的主要原因。其目的就是在集体立法的原则下,立法者不在场,公民大会不得废止已有的立法。所以,梭伦立法在梭伦出游国外的10年间仍得以继续施行,但是,施行中的暴露出的问题、矛盾仍然存在。

      此后,雅典公民内部派争日趋激烈,出现了平原、山地、海岸三派相持不下的局面。

      平原派代表传统的贵族利益,反对梭伦改革,企图恢复旧秩序;

      山地派代表农民利益,不满足于梭伦改革,要求重新分配土地;

      海岸派代表工商业者的利益,力图保持梭伦改革的成果。

      三派长期斗争的结果是,山地派的{lx}、曾经是梭伦之友的庇西特拉图(Peisistratus,600-前527)于公元前560年建立了僭主政治。

      [按照普鲁塔克的《梭伦传》记载,梭伦的妈妈与庇西特拉图的妈妈是表姐妹或堂姐妹关系,她们是Cousin。庇西特拉图很漂亮,因此梭伦很喜欢他,二人是朋友]

      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中间虽有政局的反复动荡,但是,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还是时断时续的延续到前527年他死时为止。

      庇西特拉图执政期间,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小农和工商业者的政策。如,发放低息xx,救济贫困农民;把土地税定为收获量的1/101/20

      设立农村巡回法庭,方便农民诉讼;

      建造大批商船和强大的舰队,控制商道和制海权,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修建公共设施,进行大规模的雅典市政工程建设。使雅典有一个蕞尔小邦开始成为希腊建筑和文化艺术的中心。

      重视文化建设。出资组织节日庆典,请文人墨客到雅典创作交流,《荷马史诗》的整理编定工作就是在此时的雅典进行的。

      保留梭伦改革时的国家机构。庇西特拉图的上述措施,巩固和发展了梭伦改革的成果,使雅典从派系斗争的混乱中解脱出来,促进了社会经济及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庇西特拉图统治期间,氏族贵族的权力受到进一步削弱,工商业者和农民提高了政治和经济地位,雅典变得更加繁荣强盛。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犹如黄金时代”。[《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第16]

      公元前527年,庇西特拉图病故,其子希庇亚斯(Hippias)继位为僭主,统治雅典18年,骄奢淫逸,傲慢专横,激起人民的强烈不满。贵族出身的平民{lx}克利斯提尼借助于斯巴达军事力量,在公元前510年终于结束了庇西特拉图父子的僭主政治。被放逐的希庇亚斯{zh1}逃到波斯,叛国求荣。

      随后,平民又赶走了乘机与贵族勾结在一起的斯巴达xx。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公元前509年(一说前508-前507年)的克利斯提尼改革。

      主要内容如下:

      1)重构地方行政区划,废除原有的4个血缘部落,代之以10个新的地域部落。每个部落各有3个三·一区(分别代表平原、山地、滨海),由此组成10个新的行政区。

      2)每个行政区各选代表50人,10个行政区共选举500人组成五百人会议,代替以前梭伦改革所创立的四百人会议,议员任期仍为一年。议事制度更趋完善:

      500人议员中经抽签选出50人,并在1年内1/10的时间里,组成公民大会主席团,处理国家经常事务。主席团内50人通过抽签再选出1名执行主席。

      3)规定公民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例会10次,有重大紧急情况另行召集,使公民大会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将军由选举产生。10个行政区划各选1人,11任,可以连选连任,是最重要的军政首脑。委员会中以首席将军的权力{zd0}。

         

      5)制定陶片放逐法(Ostracism)。将政治{lx}间的争端交由公民裁决。规定公民大会可以xx表决放逐危害国家的分子,并将危害分子的名字写在贝壳或陶片上。参加xx的人数超过6000票,方为有效,得票最多者必须离开雅典,流放10年。[一开始主要是针对想当僭主的人,将他们列为危害国家的分子]

 

      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使民主政治的运作机制更趋合理完备。实现了大多数公民在政治上的轮番执政。标志着雅典古代民主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克利斯提尼也因此被称作“民主之父”。

      此后,摆脱了内部激烈纷争的雅典城邦迅速崛起,成为希腊世界{dy}强国。

      至此,可以对雅典民主政治形成中的主要事件大致归结如下:

      {dy},提秀斯改革,标志着雅典国家的诞生;

      第二,梭伦改革,使贵族势力受到沉重打击,构建了民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社会基础,为雅典政体向充分民主的方向发展准备了社会经济、政治、公民思想等诸多条件;

      第三,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巩固并发展了梭伦改革的成果,强化了雅典公民对民主的渴求愿望;

      第四,克利斯提尼改革彻底xx了氏族制度残余,完善了国家机器,实现了大多数人的统治,确立了民主政体。

      国内有学者认为,梭伦改革和克利斯提尼改革都没有改变国家政体的贵族性质,因为战神山议事会还具有政治权,可以否定公民大会决议和控制公职人员的行为。

      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大约在公元前462年发生的厄菲阿尔忒的改革,剥夺了雅典战神山贵族会议否定公民大会决议和控制公职人员行动的权力,使贵族会议xx失去了政治意义,从而形成了充分的民主政体。雅典城邦真正确立起“主权在民”的民主政体。

      参见[顾銮斋,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历史研究》1996年第4]

      公元前5世纪中期伯里克利统治时期,雅典民主政体发展极盛。

      伯里克利(Pericles,495-前429)出身于雅典名门,其父(克桑提波斯)是民主派{lx}之一,其母(阿伽尼斯忒)是克利斯提尼的侄女。伯里克利学识渊博,善于辞令,文武全才。具备一位优秀军政{lx}的涵养与风范。

      自公元前443年起(52岁),伯里克利连续15年担任首席将军。在他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推动雅典政治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的改革,将民主的政治制度推向了古代世界最完善、最典型的境界。

      在伯里克利时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首要表现是,所有成年男子均可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zg}权力机关。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重职能,每年召开40次。与会公民对提交大会的一切议案有权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凡内政、外交、宣战、媾和及国家高级官吏的任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主权在民)

      另一表现是所有公职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任何公民均可以通过抽签方式当选除首席将军之外的公职,实现了全体公民的“轮番而治”。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尤其是抽签选举制度使富人失去了运用其地位和财富等方面影响选举的可能,为普通公民提供了在古代条件下最广泛,也是最平等的参政机会。

      第三个表现是,公民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度非常严密。雅典官员在短短1年的任期内,要经过资格审查、信任xx、卸任检查和陶片流放等多次严格监督,基本杜绝了官员享有特权和贪污腐化,切实维护了多数公民的利益,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精神。

      第四个表现是,为了吸引和保证贫穷公民担任公职和从事政治活动,减轻为生计而忙碌的穷人的经济负担,国家对十将军之外的所有公职人员实行薪俸制和补贴制。

      例如,出席公民大会者每次与会给薪1个奥波尔,至公元前327年,每次给薪6个奥波尔,参加重要会议者,每次给薪9个奥波尔。公元前5世纪,出席会议者常达5000多人。

      陪审员每日2奥波尔(约等于一人{yt}的生活费,公元前425年左右,增至每天3奥波尔);

      执政官每日4奥波尔;

      议事会议员每日5奥波尔,担任主席者,另加1奥波尔。

      注释:希腊主要币值:1塔兰特(talent)=60(有时为100)明那,1明那(mina/mna)=5斯塔铁尔,1斯塔铁尔(stater)=2(有时为3)德拉克玛,1德拉克玛(drachma)=6奥波尔,1奥波尔(obol)=12查克(chalkoi

      雅典城邦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有效地协调了公民集体内部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从多方面鼓励了人们的积极性,为雅典公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提供了最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使雅典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成为“全希腊人的学校”,为人类文明作出了杰出贡献。在世界政制史上,雅典开民主政治之先河,率先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为后世留下了一笔宝贵的政治文化遗产。

      那么,为何雅典人能够确立民主政治呢?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

      首先,以雅典为代表的一些希腊城邦之所以能够产生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自由小生产者的相对稳定和发展,以及以这些小生产者为骨干的平民力量不断强大和不断争取政治权利的民主诉求。

      其次,贵族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在民主政治形成过程中,积极从事政治制度的改造和创设活动,对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完善功不可没。

      另外,在希腊早期国家的政治结构中,以公民集体为核心的城邦,存在着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平等观念以及法治精神。

      当然,雅典的民主制也有其局限性。它的社会基础xx于一部分有血缘关系的同胞之间。雅典的公民权只属于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排挤了异邦人与妇女的政治与司法权利。

      此外,雅典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它只能在一个小国寡民的范围内实行。直接民主制在运作中也容易流于极端。少数野心家往往操纵公民大会,作出有害于国家的错误决定。

      因此,雅典民主政制是在一定时期内是最进步的政体。其宽松和自由的氛围曾经诞生出古典时代的辉煌,但是,也同样由于民主政治的极端,导致雅典城邦后来的衰落、混乱和内耗。

      伯里克利去世后,公民大会的领导权逐渐落入名望较低、更为自私者的手里,如克利翁(Cleon)、阿西比亚德斯(Alcibiades)等。一些怀有个人野心的政客(demagogues)成了民主派的{lx},他们惯于哗众取宠,把个人和党派的利益至于城邦之上。

      不过,古代希腊的民主制度与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截然不同。因为在雅典民主政治中,既没有同西方现代国家元首相对应的官职,也没有分权和制衡的理论观念。雅典公民大会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没有其他机构能够制约它的权力。

      但是,西方学者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民主自克利斯提尼时代以来,已经发展了2500多年。似乎很珍视这份政治文化遗产。但其实质并非学术话语,而是一种政治话语。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和{zh1}的人》恰恰是这一命题政治话语的产物。

      [参见黄洋,民主政治诞生2500周年?,《历史研究》2002年第6]

      

      三、城邦公民与公民权

      关于城邦公民与公民权的阐述,更多的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和《政治学》。

      为研究政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学生们,以吕库昂(Lycarum)为据点,研究了158个希腊城邦和某些非希腊城邦的发展史及常见的政治结构。现今可见的《雅典政制》就是这一研究的部分成果。《雅典政制》是出土于埃及的纸草文献,在1891年首次出版。

      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的中心思想是“公民权”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权的阐释,主要是根据人们在参与政治生活中的三种情况或方式来定义的,即在公民大会上的xx权(表决权)、担任陪审员的陪审权(司法权)、担任政治职务或公职的执政权。

      实际上,城邦作为公民集体,公民权还具有世袭性的特权。

      公民权是世袭的特权,如分享城邦共有土地、城邦对公民身份和权力的特殊保护等等。

      因此,城邦公民,不仅是相异于外邦人的身份,也是一个特权阶层。公民是通过公民权相异于其他阶层。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比没有公民权的外邦人在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方面具有优越性。

      公民权还具有排他性,公民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指在行政、司法等领域,对女性、奴隶和外邦人的权利排除。

      这就说明,城邦公民权是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统一。有公民身份不一定具有全部的公民权利,也即不一定是全权公民。

      例如,成年男性全权公民的妻女,具有公民身份,为男性公民之妻并合法生育公民,也有权参加宗教祭仪,但通常被排除在政治、司法等公民权利之外。

      由于公民及公民权的排他性与世袭性,使得富有的上等阶层的外邦人通常缺乏城邦公民所特有的政治权利、司法权利和执政权利。

      但是,在经济生活中,这些富有的外邦人与那些和他们经济水平层次相当的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并没有重大区别。

      许多外邦人要比公民富裕。至少就古希腊而言,并非每个雅典公民都拥有奴隶。能够为外邦人作担保或者将农田或生意租赁给外邦人的雅典人也是很少的。

      据统计,大约有4%的雅典公民是富裕的。而这些人中,真正富裕的只占1%。大多数雅典人是“贫穷的”。许多外邦人,如手工业者、商人、银行家等,积累了大量财富。少数外邦人甚至非常富有,享有很高的声望。

      例如,柏拉图《理想国》中,开篇提到苏格拉底到庇里尤斯(Piraeus比雷埃乌斯、帕里厄斯)看望他的朋友、原先来自叙拉古的赛法鲁斯Cephalus。赛法鲁斯拥有一个盾牌作坊,使用的奴隶超过100人(演说家吕西亚斯是赛法鲁斯的儿子)。

      这些富有的外邦人的妻子和女儿也具有礼貌之道,与具有公民身份而无政治、司法和执政特权的城邦上层妇女所遵守的生活习俗是一致的。

      此外,公民和公民权还是一个历史概念,各个历史时期,公民与公民权的内涵有所不同。

      

      (一)雅典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

      公民与公民权是古希腊人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身份与权利。

      “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对公民群体以及公民权的定义”。

      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确定,首先源自德莫的登记。

      德莫(deme)最初是雅典的村社,是地方自治组织,是城邦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克里斯提尼改革时(前509年或前508年)将德莫纳入其所创的新的行政区域“三一区”(trittyes),成为“三一区”的基本单元。有乡村德莫,也有城市德莫。在农业地区,一个德莫一般是一个小村庄,也有几个小村社联合而成的;在城市,一个德莫包含几个街区及附近的农业地区。德莫的名称有的与过去的氏族相同,有的是新取的。

      克里斯提尼将雅典统领的阿提卡地区分为10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都有1个平原区、1个沿海区、1个山地区,这样的平原区、沿海区、山地区分别叫1个“三一区”。

      因此,雅典共30个三一区,即平原区10个、沿海区10个、山地区10个。每个三一区又包括若干个德莫。克里斯提尼改革起初是100个德莫,后来扩展为139个。到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德莫达到174个。

      德莫有点象微型城邦,也几个最重要的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如德莫公民大会、德莫长(demarch,村社长)等。

      从选举公职人员、征税到征集xx等,国家的各项政治措施通过德莫来推行。德莫公民大会讨论并通过法令、处理财政、荣誉的授予、公共财产的管理、公职人员的任命、宗教仪式和节日的筹划等事务。德莫公民大会与城邦公民大会处理事务的不同在于,德莫公民大会用不着处理有关外交政策方面的事务,而负责在公民名册上对公民进行登记。处理德莫的基本事务。德莫的主要行政功能有2个,一个是对年满18的雅典人作为全权公民进行登记,一个是为五百人议事会选供候选人。

      但是,德莫最重要的事情是,确定隶属于它的每个成员的公民权。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在德莫大会上履行隆重的入籍仪式,获准大会许可后登记入籍。

      每个德莫都有居民自行选举的德莫长(Demarch)。村长一年一任,负责掌管本德莫公民的名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前,或者说在德莫建立之初,凡住在各村社的居民都曾给与雅典公民权,包括一些外邦人和奴隶。

      就公民身份而言,一个雅典人的公民身份由他的源于父名的姓和德莫来确定,由此相异于外邦人。

      源于父名的姓,体现的是城邦的氏族(gens)因素。氏族组织xx将外邦人排除在外。所有公民一定是属于一个氏族。这个氏族组织与合法、血统、继承等问题联系密切。

      例如,一个公民的儿子在两个年龄段可以有机会被他的氏族所接纳和认同,即婴儿期和青春期。具体时间是在每年的阿帕托里亚庆祝会(Apatouria)和播种节(Thesmophoria)期间。这两个节期在同一个月举行。

      阿帕托里亚庆祝会是一个氏族节日。节日庆祝是为了尊崇宙斯、雅典娜和赫菲斯托斯Hephaestus(宙斯与赫拉之子。古希腊神话十二主神中最丑的天神。瘸腿。但是位心地善良的神,司火和工艺,娶了最美丽的女神阿佛洛狄忒),为期三天。

      在播种节和阿帕托里亚庆祝会这两个节日庆典场合,人们奉献牺牲,并且正式审查这个男孩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公民权。

      主要是审查是否所属的氏族血缘?氏族成员对这个孩子的登记入册有无意见?

      女孩子可能也被介绍给其父亲所属的氏族进行类似的审查仪式。

      但是,在更常见的情况下,审查一个妇女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要调查她作为一个男孩的母亲和一个男人的妻子的情况。

      因此,德莫的登记,主要体现城邦组织的地域因素。

      源于父名的姓与德莫相结合,确定公民身份的血缘和地域关系。

      经登记审查后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具有世袭的特权。

      如分享城邦共有土地、享受城邦对公民身份和权力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

      至梭伦改革时期,梭伦确立公民权与财产等级的关系,将公民身份所富含的权力与财产等级联系起来。公民权不仅仅是世袭的身份特权,还因财产多寡而享有不同的政治、司法和军事权利。

      梭伦按照财产等级在公民之间分配政治职务。鼓励公民参与政治活动,诸如出席公民大会,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出席新的民众法庭,参与司法审判。

      梭伦改革使雅典公民在法律上不仅是自由民身份,而且还有具有一系列的特权、荣誉和义务。

      梭伦之后的庇西特拉图及其儿子的僭主统治,基本上巩固和发展了梭伦的立法,可谓是“良性的僭主制”。

      克里斯提尼改革,创立了更加民主的新机构,为所有公民全面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提供了新的机会。

      克里斯提尼改革主要是公民权的裁定和适用。此时,外来移民要获得雅典公民权变得十分困难。不管移民在阿提卡居住多久,这样的移民正式被称为外邦人(metics)。

      外邦人必须在其雅典保护人所属的德莫(雅典的基层行政单位)进行登记,而且,从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开始,男性移民每年要缴纳人头税12德拉克马,女性6德拉克马。

      克里斯提尼时代,外邦人只有通过公民大会的特殊xx,才能成为雅典公民,这是对外邦人所作的特殊贡献的回报。

      但是,外邦人的特权较少或基本没有。那么,外邦人为何仍然聚集雅典?主要是受益于雅典成功扩张所取得的经济繁荣、民主政治以及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实惠。

      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雅典公民权的裁定根植于德莫。严格意义上的雅典公民是指在139个德莫(城邦最小的地域组织)中登记的全体成年男性。克利斯提尼所创设的德莫体制(139个德莫、30个三一区trittys10个地区部落)一直延续了近200年的时间。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记载,克里斯提尼时代,雅典公民权的裁定至少包括这样几个环节:

      1)凡父母双方均为雅典公民者才能享有雅典城邦的公民权。

      2)获得公民权的公民必须已达18岁(这是雅典成年男性的起限年龄)。

      3)必须在自己所属的德莫名册中以自己的名字进行“德莫登记”(the Deme Register, lexiarchikon

      grammateion),成为“德莫男人”(demesmen)。自克利斯提尼改革至公元前4世纪以前,雅典公民即是指在德莫中登记的成年男性。

      4)必须接受德莫大会对其年龄和自由民身分等进行审核和xx表决。

      5)审查通过后,由部落会议推选40岁以上且被认为是最宜于监督这些丁男的部落成员3人,把这些丁男集结起来,进行为期两年的“埃非比”(the

      ephebes)军事训练。两年期满,也即这些丁男在20岁的时候,便成为公民集体的成员,享有全部公民权,可以担任公职,但是,只有到了30岁,才能在法庭上担任陪审员,享有司法权。也就是说,30岁时,雅典公民才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权公民。PPT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裁定始终决定于德莫的公民登记、年龄、性别、审核、表决和兵役。

      所以,一个雅典公民对于身份的感觉具有双重意义:既含有地方的意义,又含有城邦的意义。所有公民都属于特定的德莫。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往往随丈夫或父亲而登记于同一个德莫。

      例如,“阿雷马科,阿那基罗斯的卡利马科斯的女儿”。

      德莫也登记定居在城邦的外邦人(metics)。但是,一个外邦人仅仅属于他(或她)所定居的德莫,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不可以担任德莫的公职人员或祭司。只是将定居在雅典的外邦人登记为居住于某某德莫的某某。

      例如,“居住于阿罗佩塞的苏西亚斯”。

      定居在某某德莫的外邦人居民,经过德莫登记,可以参加他所定居德莫的宗教生活,甚至分享献给这个德莫的部落英雄的牺牲。

      非定居的异邦人不予以登记,称为Xenoi

      定居在雅典的外邦人(metics)与非定居的外邦人(Xenoi),经申请获准后,可以被叫到公民大会上提供信息或代表自己的利益在公民大会上发言。

      经过源自父名的姓与德莫裁定的雅典公民人数,随时境变迁不定,学界说法不一。

      成年男性公民大约仅占阿提卡全部人口的15%左右。公民权也xx于成年男性。

      一般认为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雅典城邦的男性公民人数大约是2万或3万。因此,在雅典城邦盛期的公元前5世纪,其公民人数应该大于此。

      经登记和审定享有公民权的公民,有权参加村社德莫大会,城邦公民大会,选任官员和共同参与乡村德莫及城邦的各类行政、司法事务,在公民权的适用中体现了机会平等、轮流执政的雅典民主制原则。

      {zh1}想说的是,关于公民权的排他性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在古代城邦中妇女、儿童和外邦人(这里仅指定居的外邦人metics)基本上被排除在公民权之外。

      城邦经常被看作是“男性公民俱乐部”或“男人俱乐部”。因为男人组成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做出影响整个社会的决策。

      男人是法庭陪审员;城邦的几百个公职人员全部是男人。只有在神话或喜剧情节里,妇女们才能进入公民大会。

      例如,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公民大会中的妇女》:传说中雅典的{dy}人国王凯克罗普斯Cecrops,召集一个由所有男人和女人组成的公民大会,让他们就谁是雅典的保护神问题进行表决:雅典娜还是波塞冬?结果,男人们投海神波塞冬的票,女人们投智慧女神雅典娜的票。女人的票数恰好比男人的票数多一个,因此,雅典娜成为雅典的保护神。看似女人胜利了。但是,海神狂怒,令海水翻滚暴涨,毁坏了雅典的土地……为了平息海神之愤怒,女儿们只好承受三种惩罚:永远不准参加xx;女人们的孩子们永远不得姓母亲的姓氏;谁都不准称呼女人们为“雅典的女人”。

      从空间领域来说,公共领域基本上属于男人,而妇女基本上被限于家中的私人领域。之所以说是基本上的情况,是因为雅典居民除了男性公民以外,还包括大量男(女)奴隶、定居在雅典的男(女)外邦人、公民的妻子和孩子。公民的妻子也享有生养公民的权利。女儿将成为男性公民的妻子。

      其次,公民权的排他性主要是在政治领域、司法领域排除妇女、异邦人和奴隶。而在古代城邦中,公共生活包括许多方面。妇女、非公民甚至奴隶尽管被排除在政治、司法领域以外,但都在其他许多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宗教和经济领域以及德莫或村庄社区中的各个方面等。一些宗教节日xx于有公民身份(这种身份主要是赋予其具有生养公民的权力)的女人参加。

      例如,雅典的播种节(Thesmophoria)。这是一个专门的妇女节。但只有公民的妻子可以参加。在雅典,这一节日设在9月下旬,延续3天。{dy}天,妇女们从家中出发,在一个营地上集合。第二天禁食。第三天,举办宴会和庆祝活动。在节日过程中,妇女们先前奉献的剩余供品被拿回去,然后与谷物种子混合一起。

      外邦人和他们的家庭也参加某些重要的城邦庆典。有些节日,甚至奴隶也可以参加。

      例如,参加泛雅典娜节庆典的人有男性公民以及他们的子女和妻子、外邦人及其家人、被释奴隶和非希腊人。

      女孩在城邦中扮演特殊的仪典角色比起男孩子更细致。诸如为雅典娜编织女式长外衣(长袍子)或清洗受人崇拜的雕像,碾碎谷物用作供奉雅典娜或德米忒尔的庆典蛋糕等。

      外邦人也可以进入雅典的法庭,有专门的法官(the

      polemarch)监管外邦人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只是,一个被起诉的外邦人必须交纳保释金,而公民则不需要。公民谋杀外邦人所受到的制裁要比外邦人谋杀公民所受的制裁轻。外邦人犯xx罪,需要提供一个公民担保人(prostates),并付一笔人头税(metoikion)。

      因此,公民权对妇女、儿童、异邦人和奴隶所体现的排他性,并非在所有领域排除这些群体。公民权的排他性具有限定意义,而非普遍意义。

      古希腊雅典城邦公民与公民权的基本常识同样适用于解读斯巴达城邦和罗马城邦的相关问题。

      

      四、罗马法的形成与意义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Justinianus

      ,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按罗马法组成部分的时间顺序,可以将罗马法的构成分为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万民法、国法大全等。

      习惯法是罗马最早的法律,通行于公元前6世纪王政时代后期,它由古老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所构成。在本质上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俗,而是通过国家政权认可,具有阶级强制性质的规范。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dy}部成文法,通常认为是罗马“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律制度回国后于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的,因为全部条文刻在12块铜牌上,因此得名。

      《十二铜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法原文未能保存下来,其主要内容散见于古典作家的著作之中,牵涉到土地占有,债权、家庭、继承、刑法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市民法也称公民法(jus

      civile),它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包括《十二铜表法》、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城邦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创设、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立法,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公民集体的排他性、保守性色彩。

      公民法的产生基本与罗马城邦的形成同步,早于万民法。在公民法施行的时候,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也就是说,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但对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来说,尽管是自由民,但不能享受罗马公民法的权利。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城邦公民集体的排他性。

      随着罗马在地中海世界霸权的确立,罗马统治者在广大的被占领地区设立了许多行省,并掠夺了大量的奴隶和土地,建立了无数个奴隶制大庄园,从而使奴隶制经济充分发展。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被征服地区的臣民和罗马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共和国出现严重危机,{zh1}在公元前27年,共和国趋于崩溃,转化为奴隶制帝国。

      大帝国的形成,境内的民族成份越来越复杂。罗马市民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产生了万民法。

      万民法是与公民法相对而言的。万民法的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马,主要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

      万民法的产生,源自外事纠纷,或者说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纠纷。

      由于疆域的扩张,非公民的人数逐渐增多,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开始,任命了专门审理涉及非公民案件的外事裁判官,在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判决告示,这些判决告示被称为裁判官法或大法官法(jus

      praetoriumjus honorarium)。

      由于这种法律既适用于罗马公民,又适用于非公民,因此,被称为万民法(jus gentlum)。

      万民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有密切往来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法等。万民法的主要内容私有财产权利。

      因此,万民法扩大了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更加适应变化了的时代需求。

      为了进一步适应新的阶级关系,缓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和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扩大帝国的社会基础,罗马皇帝逐步授予各行省居民以公民权(意大利人早在公元前1世纪的同盟者战争之后就已经获得了公民权)。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xxx颁布敕令,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以公民权。从此,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罗马帝国的居民逐渐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

      正是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再次得到发展。立法为人(自由人)的原则得到体现。帝国初期也因此被称为罗马法或罗马法学的“古典时代”。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公民与非公民差别取消后的新秩序赞赏不已,乐于全面制定人人关心,关切人人利益的私法。积极协助皇帝立法、编写法学著作,解答法律问题。当时最出名的法学家是所谓“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皮尼斯、保罗斯、乌尔平斯、莫迪斯蒂斯。

      这些法学家为新秩序的贡献,首先体现在以法理的高度,论证了君主至上的权力。君主独裁权力的合法性。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虽然在罗马帝国时代,元老院仍然存在,具有立法的形式或名义地位,但实际上,它仅是帝国皇帝独裁权力的工具。皇帝的敕令基本上是惟一的法律来源。   

      此外,法学家们还以自然法学说,论证了万民法高于公民法的理论基础。   

      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一般解释,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理性的法律;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公民法是单一民族的特殊法律。因此,万民法的地位显然高于公民法。

      这种新的法理解释,不仅意味着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差别的消失。而且意味着,在自然法意义上,除奴隶以外的所有自由民,都具有私人的平等地位。 

      不幸的是,罗马法的“古典时代”因罗马帝国“三世纪危机”的影响,趋于停滞。

      公元4世纪末,罗马大帝国分裂为东西帝国。

      公元476年,在奴隶、隶农起义的打击下,日耳曼人大举侵入,西罗马帝国被xx。从此,西欧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

      527年—565年在位)力图恢复罗马帝国的盛世版图,挽救没落的帝国文明,实现“一个帝王、一个帝国、一部法典”的政治理想。竭力编制法典工作就是他这一企图的具体表现。

      不过,实际负责编纂法典工作的人是查士丁尼的大臣特里波尼安(Tribonianus)、康士坦丁的法学教授西奥菲利斯和贝鲁特的法学教授多罗西斯等人。 

      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dy}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然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dy}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

      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五大法学家”中的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

      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第四部分为查土丁尼在535565年间颁布的、未曾收入《查士丁尼法典》的新敕令,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典,在12世纪被注释法学家派合称为《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corpusiuriscivilis),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dy}个世界性法律”

      。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中世纪初期,罗马天主教会及其神学占据支配地位。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法律成为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xx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体现世俗精神和个人私权的罗马法被长期漠视。 

 

      1314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罗马法在新兴的市民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

      13世纪开始,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发源地,依托中世纪的世俗大学、城市学校等,对罗马法开展了广泛的研究,正如恩格斯在其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所讲的,“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

      与此同时又涌现出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非教会的世俗法学家派别。在意大利,他们被称为注释法学派。也就是这些人最初将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四部法典合称为《罗马法大全》。

      这一时代,罗马法不仅成为反封建教会和贵族势力的工具.推动了西欧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还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历史之所以偏重于研究罗马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罗马法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制社会的影响,尤其是罗马法中的私法部分,也就是直接有关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对资本主义制度影响深远。具体而言,罗马法的历史意义主要是:

      其一,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形成和巩固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求产生一些能为新制度服务的法律制度。而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zg}形式。罗马法就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xxx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很多极为精辟的分析。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们的市民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当地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

 

      1516世纪,除英国以外,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到19世纪初,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等等。

      其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思想渊源。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来源于罗马法学家,尤其是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的思想。

      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

      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xx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国的结论,因为封建君主制损害了这种自然权利。

      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而起草的。

      林肯在葛底斯堡的讲演Lincolns Gettysburg Addres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民享、民治、民有的政府将永存于世)

        {zh1},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与及近代资产阶级所诉求的自由、平等的关系。 

      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下进行的,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明确为“天赋人权”。   

       

      罗马法对当今的价值或现代意义,正在于其孕育的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罗马法是世界法律的宝库,其蕴含的深刻的法学理论、精湛的法律思想、科学的法律体系、合理的法律分类征服了诸多国家甚至整个世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大陆法系”即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  18181982年)如此说过:“罗马人曾3次征服世界,{dy}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以法律的征服最为平和,最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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