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通知 中金所办字〔2010〕16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规则、细则、办法及合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中金所发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010年2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金所作为国内{dy}家采取公司制运作方式的交易所,在合约设计、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规则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了规则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中金所此次修订并重新发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的成熟做法,并广泛征求投资者、会员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1日,中金所曾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反馈意见130余份,其中来自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反馈意见20余份,来自个人投资者的反馈意见100余份,反馈意见较为全面的涉及了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制度。中金所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业务规则,于2007年6月27日对外发布。 在规则发布之后,中金所根据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的整体安排,继续推进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仿真交易开展情况、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情况和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市场{zx1}动态,启动了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在此期间,中金所通过走访调研、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倾听投资者、会员和业内专家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对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保证金、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和强制减仓等风险管理制度;为落实有关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丰富了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进一步优化交易编码和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订方案,并于2010年1月19日就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1月29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3份,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8份,个人投资者意见25份。 从此次征求意见情况看,由于前期已经较为广泛的征求并吸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和机构普遍认可、支持中金所设计的合约、修订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认为此次合约设计和规则修订贯彻了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的精神,顺应了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对金融市场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趋势,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当前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中金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和会员资格条件 有意见提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中金所修订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也已经体现了加强会员监管的理念,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有关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内容。中金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这项建议,在《会员管理办法》有关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资格条件中增加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均达到A类。 二、关于对程序化交易方式的监管 有意见反映,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部分投资者可能采取程序化的交易方式,交易所应当对其适当规范,以更好地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鉴于《交易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新增了“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的内容,有意见建议借鉴境外市场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措施,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中金所经研究予以采纳,在《交易细则》中增加会员、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应当事先报备的内容,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三、关于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有意见认为,此次中金所修订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将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限额由600手降低为100手,降幅较大,建议考虑对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需求的影响。中金所研究后认为,投机持仓限额的降低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和市场风险,中金所已经出台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并在积极研究有关套利交易的规定,同时规则中已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投机客户号持仓限额的限制,不会对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造成不当限制。 还有意见认为,中金所未在规则中规定固定的大户报告标准,建议尽快加以明确。对此问题,中金所将在股指期货上市后,根据市场运行,特别是持仓量和持仓集中度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大户报告标准,避免大户报告标准的僵化,从而提高监测监控的针对性。 四、关于强制减仓制度 有意见建议,在强制减仓时应对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中金所对此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特别说明:一是本次修订后的规则将强制减仓的条件提高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即从16%提高到20%,触发强制减仓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二是即使出现了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按照《交易规则》,中金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强制减仓措施的使用会非常谨慎,而且有严格的批准要求。维持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交易的适度均衡,是保障期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基础,当出现了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中金所一定会反复权衡,谨慎决策。 五、关于合约乘数和交易保证金标准 对于合约乘数,有意见认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过高,建议降低合约乘数,适时推出迷你合约;对于交易保证金,有意见建议降低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对于上述意见,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的考虑,中金所暂未予采纳。 此外,中金所还根据反馈意见的建议,对套期保值额度的期限、强行平仓、信息披露和会员资格申请文件等相关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制定、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将为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股指期货准备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加快相关准备工作的进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