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xxx将含xxx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黄小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1日发布通知,决定将含xxx类复方制剂的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含xxx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xxx类复方制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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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关于将含xxx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禁毒形势的不断变化,不法分子大肆套购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xxx类复方制剂,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xxxxxxx,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已经成为当前禁毒斗争的突出问题。
通知明确了落实含xxx类复方制剂的监管责任,强化含xxx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含xxx类复方制剂行为以及加强对含xxx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等4项整治任务。
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xxx类复方制剂所需xxx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严格审批含xxx类复方制剂生产所需xxx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对购买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等。重点核查药品的销售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通过“挂靠经营”“走票”等方式购销含xxx类复方制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xxx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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