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与的不动产也得缴税_房产交易_汕头华业二手房产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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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韩涛) 东港区昭阳小区的居民张某最近碰到了小烦恼,11月5日,在去房地产治理局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他的屋子系别人所赠,应该照章纳税。原来,小张父母早亡,是他的哥哥把他拉扯大,后又把一处私人房送给他作为结婚之用,为了长远打算,他想把屋子产权证改成自己的名字。没想到自己家人给的屋子也得缴税,他思想上一时拐不过弯来。

后经工作人员的一番细心解释,又拿出国家关于此类问题的规定,这才解开了小张的迷惑。

据了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治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治理,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续、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续、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实上注明的时间。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治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公道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时间: 2010-02-19 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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