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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 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转贴 2010-02-21 18:07:43]   
[笔试] 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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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1、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其他处理,四大类处理可以并处。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3、组织处理:包括降低薪酬系数、解聘职务(称)、责令辞职、免职、待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等;
4、受到组织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5、纪律处分期限,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半年,降职至撤职的处分期限为一年;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期限为一年;通报批评期限为半年。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2)因违规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共同违规中为首的;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8)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处于监督、制约或有责任发现、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岗位的员工,因未全面、认真、正确、及时履行职责,导致案件发生的,应按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减轻一档处理。
8、因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薪酬至待岗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处理。
9、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处理。
10、做出待岗清收处理时,应明确清收款项的范围、数额或比例。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解聘职务(称)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违反xx利率管理规定,造成xx利息少收,损失金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
(四)超过规定比例向{zd0}单户和{zd0}十户xx的;
(五)利用其他科目发放xx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债券回购及债券交易融资业务的;
(七)不按规定缴存或违反规定动用存款准备金的;
(八)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
(九)非统一法人社随意抽调信用社资金,用于联社自身经营的。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拆借资金超过{zg}限额的,或超过最长期限的;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不通过规定的同业拆借市场而从事拆借业务的;
(二)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三)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形成支付风险的;
(四)违反xx利率管理规定,造成xx利息少收,损失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
(六)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处理:
(一)信贷人员无故拒绝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三)xx台账、分户账、借据月(年)末数字核对不一致的;
(四)对到期xx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14、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至解聘职务(称)处理;造成不良xx的,给予待岗清收处理:
(1)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不如实报告的;
(4)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有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xx审查的;
(5)帮助客户编xxx材料骗取xx的。
15、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处理;造成不良xx的,给予待岗清收处理:
(1)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2)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3)未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的;
(4)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5)审查通过xx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16、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处理:
(1)批准没明确调查、审查{dy}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2)批准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3)违反规定泄露审贷会议事项及结果的。
17、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至解聘职务(称)处理;造成不良xx的,给予待岗清收处理:
(1)批准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xx的;
(2)审批跨辖区xx的;
(3)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4)未经特别授权,批准超过授信额度xx的;
(5)未履行有关大额xx备案手续的;
(6)批准化整为零、冒名xx、一户多证、多头xx的;
(7)批准其他违规xx的。
18、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5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不良xx的,并给予待岗清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xx或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xx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xx的;
(2)越权或变相越权批准信贷业务的;
(3)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批准信贷业务的;
(4)批准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xx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5)批准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资金拆借等业务的;
(6)批准发放审贷委员会(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19、在办理担保xx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1000—5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不良xx的,并给予待岗清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在签订xx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的;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4)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抵押、质押xx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权利)的。
20、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处理:
(1)xx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2)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3)xx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4)办理xx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5)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xx或提供担保的;
(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的。
21、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xx的,并给予待岗清收处理:
(1)擅自销毁、隐匿、篡改、编xxx的信贷业务资料的;
(2)擅自转移承兑xx保证金的;
(3)未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4)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5)擅自对借款人实行xx挂帐停息、豁免或缓收利息的;
(6)违规直接立据放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收贷收息不入帐的;
(7)违反规定收取客户xx利息以外其他费用的。
22、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低薪酬系数处理。
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截留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未入账,虚报盈亏的;
(2)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调节利润的;
(3)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第十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24、有下列违反人事、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和交流的,给予待岗处理;
(4)伪造学历、资历,骗取荣誉、奖励、职称、职务的,取消所得荣誉和待遇,没收所得利益,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至解聘职务(称)处理。

1、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起执行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4、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5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7、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8、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9、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0、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 公平竞争 的原则,不得从事 不正当竞争 。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
5、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zd1}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zd1}限额为十亿元人民。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zd1}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zd1}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7、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8、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9、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百分之五 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商业银行xx,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3、商业银行xx,应当实行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的制度。
14、商业银行xx,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 xx种类、借款用途 、金额 、利率 、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商业银行xx,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xx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xx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xx。
17、向关系人发放担保xx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xx的条件。
18、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 内予以处分。19、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 事信托投资 和 证券经营业务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xx之后的闲置资金。
21、拆入资金用于弥补 票据结算 、 联行汇差头寸 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2、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2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 、 手续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5、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xx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全部 或者 部分赔偿责任。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 合法 、 稳健 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 和 风险预警机制 。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xx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应当建立健全 客户身份识别 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 和 交易记录保存 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制度。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5、金融机构不得为 身份不明 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 匿名账户 或者假名 账户。
7、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交易关系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
8、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四十八 小时。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依法属于 国家所有 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 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
5、国家对不动产实行 统一登记 制度。
6、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 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7、不动产登记簿 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8、不动产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9、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一般以 不动产登记簿 为准。
10、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
1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
15、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 物权效力 。
16、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7、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8、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9、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 及 其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保管担保财产 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 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
2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 一并抵押。
23、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
2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5、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6、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27、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 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 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2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 受让人 代为xxx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8、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一并转让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 折价 或者以 拍卖 、 变卖 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 xx孳息 或者 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 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 无权优先受偿 。
3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xx、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的接收、分析、报告。
4、金融机构不得为 身份不明 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 匿名账户 或者假名账户 。
5、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
6、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
7、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万美元 以上的跨境交易。
8、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 单边累计 计算并报告。
9、对既属于 大额交易 又属于 可疑交易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
10、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 分别提交 大额交易报告。
11、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短期”系指 10个工作日以内(含);“长期”系指 1年 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 大额交易 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次 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天 以上。
12、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办法自 2007年3月1日 起施行。
13、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错误的,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5个工作日 内补正。
14、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5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15、金融机构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个工作日 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6、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万 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17、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万美元 以上的款项划转。
18、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万美元 以上的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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