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实务(含2008年前同期xx利率表 ...


    实践中,我们写起诉状,在有金钱给付义务的非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违约金及延付利息的计算问题。如果只是含糊的写上要求支付延付利息,法官会说你的诉讼请求数字不明确。因此,需要具体确定。
    一、违约金
      通常,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违约金的计算就按照约定执行,时间为违约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xx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xx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二、延付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标准如何确定
      (1).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xx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xx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xx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xx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xx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xx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不能确定。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xx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xx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xx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xx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xx年限(即5年期xx)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合同法{dy}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xx利率计算。
我们在起诉状时,往往是采用这种方式。并且在利率变动时,分段计算。实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52.9万元及延付利息人民币20239.54元(自2007年9月14日暂计至2008年4月15日,此后另行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延付利息计算表  
日 期    利率(单位:年利率%)    天数    金额(元)
2007/9/14    6.21    1    91.25
2007/9/15至2007/12/20    6.48    95    9045.9
2007/12/21至2008/4/15    6.57    115    11102.39
总计              20239.54
     

1.529000×6.21%/360=91.252.529000×6.48%×95/360=9045.93.529000×6.57%×115/360=11102.39
总计:91.25+9045.9+11102.39=20239.54
三、 迟延履行金
1、《民事诉讼法》
第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xx{zg}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xx{zg}年利率×2倍/360天银行同期xx{zg}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xx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依据
合同一方违约,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未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如果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法院也会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采用{zg}人民法院关于修改《{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的计算方式计算,具体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如果一方违约,在诉讼时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则此违约金可一直计算到直到违约方履行完毕合同为止。当然这要看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来最终确定。
而如果违约方在诉前就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告起诉只是主张违约金,这样判决就会认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对方仍不支付,则是用迟延履行金,具体在民诉和民诉意见中有具体规定。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xx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xx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xx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zg}人民法院关于修改《{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zg}人民法院公告
《{zg}人民法院关于修改〈{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xx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zg}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xx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意见
各位仲裁员: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以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仲裁庭应当参照{zg}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分段计算违约方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
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至今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xx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
请各位仲裁员严格执行本意见。
                                                                              2006年5月24日
二、迟延履行判决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依据:
㈠民诉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㈡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xx{zg}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㈢{zg}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4日,{zg}人民法院
㈣《{zg}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请〔1992〕1号《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因处理民间xx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等,常用到存xx利率,现将有关数据整理如下。数据源自中国人民银行网 站:,请核对后使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活期 3个月 6个月 1年 2年 3年 5年
19900415 2.88 6.30 7.74 10.08 10.98 11.88 13.68
19900821 2.16 4.32 6.48 8.64 9.36 10.08 11.52
19910421 1.80 3.24 5.40 7.56 7.92 8.28 9.00
19930515 2.16 4.86 7.20 9.18 9.90 10.80 12.06
19930711 3.15 6.66 9.00 10.98 11.7 12.24 13.86
19960501 2.97 4.86 7.20 9.18 9.90 10.80 12.06
19960823 1.98 3.33 5.40 7.47 7.92 8.28 9.00
19971023 1.71 2.88 4.14 5.67 5.94 6.21 6.66
19980325 1.71 2.88 4.14 5.22 5.58 6.21 6.66
19980701 1.44 2.79 3.96 4.77 4.86 4.95 5.22
19981207 1.44 2.79 3.33 3.78 3.96 4.14 4.50
19990610 0.99 1.98 2.16 2.25 2.43 2.70 2.88
20020221 0.72 1.71 1.89 1.98 2.25 2.52 2.79
20041029 0.72 1.71 2.07 2.25 2.70 3.24 3.60
20060819 0.72 1.80 2.25 2.52 3.06 3.69 4.14
20070318 0.72 1.98 2.43 2.79 3.33 3.96 4.41
20070519 0.72 2.07 2.61 3.06 3.69 4.41 4.95
20070721 0.81 2.34 2.88 3.33 3.96 4.68 5.22
20070822 0.81 2.61 3.15 3.60 4.23 4.95 5.49
20070915 0.81 2.88 3.42 3.87 4.50 5.22 5.76
20071221 0.72 3.33 3.78 4.14 4.68 5.40 5.85
20081009 0.72 3.15 3.51 3.87 4.41 5.13 5.58
20081030 0.72 2.88 3.24 3.60 4.14 4.77 5.13
20081127 0.36 1.98 2.25 2.52 3.06 3.60 3.87
20081223 0.36 1.71 1.98 2.25 2.79 3.33 3.60

 

金融机构人民币xx基准利率

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19910421 8.1 8.64 9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 12.06 12.24
19930711 9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 15.12 15.3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 10.53
19980325 7.02 7.92 9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
2007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20070822 6.21 7.02 7.20 7.38 7.56
2007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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