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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学习进取,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公司上班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

十一、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迟到、早退者,每次捐资10元“天海基金”;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捐资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员工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工资,每月全勤并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奖励30元奖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金费。

十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其当天工资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并办完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十六、公司劝其辞退的员工,按工作时日结算上月及当月工资,自行离职的员工,上月工资于工资结算日结算,当月工资不足一月,不予结算工资;
十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十六、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 公司的办公室的卫生轮流负责清洁。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别的资料                                           
{dy}章  总  则
{dy}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  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xx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xx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  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xx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xxx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如与探亲假合并休xxxx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xxxx,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请、销xxxx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xxxx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xxxx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确需安排加班,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1个月内、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个月内安排不了员工补休的,则应给予加班补助。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补休;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补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主管领导自行安排补休。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补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单位应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在《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班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要提前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由部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每个月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折算汇总后支付加班工资。无特殊原因没有履行申报程序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二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按一定程序报批。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通过,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物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种单项奖、专业奖和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发给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表彰形式,在获得奖励时,方可发放。                
第六章  惩  戒
第四十五条  凡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触犯刑法的,应当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集团公司可依据《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有的可同时处以罚款,有的可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决定。     罚款属于处分性质,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是员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亦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zd1}生活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理分为:除名和违纪辞退。     第五十条  员工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符合行政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除名或违纪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要征求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员工所在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由员工所在具体单位的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处理。决定开除的,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开除处分的人员,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受处理者认为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15日以内(从本人接到行政处分或处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对确实处理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2、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单位生产4小时以上或他人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
3、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3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经转岗(试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因单位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劝说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绝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8、贪污、盗窃、xx、徇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
为的;
9、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0、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对外违法分包、转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情节恶劣的;
16、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公款1年以上、数额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还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7、违反单位规定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或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造成超拨计价、超拨工程款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
20、对各种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未按程序操作,对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没有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22、利用职务职权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23、有诬蔑、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24、出现私自倒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等行为,一经查实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内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制度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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