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196.1-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GB 14196.1-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转贴 2010-02-19 13:2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4196.1—2002

(IEC604321:2005,IDT)
20081230发布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
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1 概述
1.1 范围
GB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炽钨丝灯的安全和相关的互换性要求。本部分适用
于具有以下特征的灯泡:
———额定功率为200W以下(包括200W);
———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
———玻壳形状为A,B,C,G,M,P,PS,PAR,R,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状的玻壳;
———经过表面处理的各种玻壳;
———灯头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
在合理应用的限度内,本部分也适用于用途相同的、采用其他形状玻壳和灯头的灯泡。
本部分规定了制造商为表明其产品符合本部分所应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以对全部产品的评定为基
础并与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有关。本方法也可用于认证。本部分还规定了对批量产品作有限评定的检验
程序细则。
本部分中只规定了产品的安全要求,而未涵盖其性能要求如:光通量、寿命、功率消耗等。对于普通
照明用钨丝灯中常见型号在这些方面的要求,读者应参照IEC60064标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41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1406.1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GB1406.1—2008,IEC600611:2005,
MOD)
GB1406.5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GB1406.5—2008,IEC600611:2005,
MOD)
GB/T1483.1 灯头、灯座检验量规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灯座的量规(GB/T1483.1—2008,
IEC600613:2004,MOD)
GB/T1483.5 灯头、灯座检验量规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灯座的量规(GB/T1483.5—2008,
IEC600613:2004,MOD)
GB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IEC605981:2003,IDT)
GB14196.2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2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GB14196.2—
2008,IEC604322:2005,IDT)
GB/T21098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安全性和互换性的量规 第4部分:导则及一般信息
(GB/T21098—2007,IEC600614:2004,IDT)
IEC60064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性能要求
IEC60360 灯头温升的测量方法
IEC60410 计数检查抽样方案和程序

 

 


IEC60887 电光源玻壳型号的命名方法
ISO3951 不合格品率计量抽样检查程序和抽样表
1.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种类 犮犪狋犲犵狅狉狔
制造商生产的一般结构(玻壳形状、外形尺寸、灯头型号、灯丝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及玻壳表
面处理都相同的灯泡。在本部分中是指:
a) 透明、磨砂和具有磨砂效果的涂层灯泡属于同一种类;
b) 各种彩泡与涂白灯泡不属于同一种类。
注:根据IEC60064定义,不同灯头的灯泡不属于同一种类,但属于同一型号。
1.3.2 
型号 狋狔狆犲
指与灯头型号无关,有着相同的光电参数的灯泡。
1.3.3 
规格 犮犾犪狊狊
制造商生产的一般结构(玻壳形状、外形尺寸、灯头型号、灯丝型号)、额定功率和玻壳表面处理相
同,额定电压在同一电压范围(例如:100V~150V,200V~250V)但值不同的所有灯泡。
1.3.4 
额定电压 狉犪狋犲犱狏狅犾狋犪犵犲
相关的标准中规定的或由制造商或经销商规定的电压或电压范围(如果灯泡标注的是电压范围,那
它将适用于该电压范围内的任一电源电压)。
1.3.5 
试验电压 狋犲狊狋狏狅犾狋犪犵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为额定电压。(如果灯泡标注的是电压范围,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电压为该范围
的平均值。)
1.3.6 
额定功率 狉犪狋犲犱狑犪狋狋犪犵犲
相关的标准中规定的或由制造商或经销商规定的功率。
1.3.7 
寿终 犲狀犱狅犳犾犻犳犲
接通电源的灯泡停止发光的瞬间。
1.3.8 
灯头温升 犮犪狆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狉犻狊犲
Δ狋狊
按照IEC60360测量时,装在灯泡灯头上的标准试验灯座高于环境温度的表面温升。
1.3.9 
型式试验 犱犲狊犻犵狀狋犲狊狋
为检验某一种类、规格或一组种类灯泡是否符合相关条款要求而对样品进行的试验。
1.3.10 
例行试验 狆犲狉犻狅犱犻犮狋犲狊狋
为检验产品在某些方面没有偏离给定的设计要求而每隔一段时间重复进行的试验。

 

 


1.3.11 
交收试验 狉狌狀狀犻狀犵狋犲狊狋
为评定提供数据而经常重复进行的试验。
1.3.12 
批量 犫犪狋犮犺
一次提交验收的同一种类的全部灯泡。
1.3.13 
全部产品 狑犺狅犾犲狆狉狅犱狌犮狋犻狅狀
制造商在12个月期间生产并指定列入清单的属于本部分范围的所有型号的灯产品,认证证书中包
括该清单。
1.3.14 
碗形镜面灯泡 犫狅狑犾犿犻狉狉狅狉犾犪犿狆
灯泡的玻壳部分涂有反射型材料以反射灯头方向大部分光的灯泡。
1.3.15 
灯头的{zg}温度 犿犪狓犻犿狌犿犮犪狆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
灯泡的灯头区域部件在灯泡寿命期间所承受的{zg}设计温度。
1.3.16 
灯泡颈部的基准直径 犾犪犿狆狀犲犮犽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犱犻犪犿犲狋犲狉
对于防意外接触有影响的灯泡颈部直径。该直径应在距灯头焊片一定距离之处测量。
对装有E14灯头的灯,该距离为30mm。
2 要求
2.1 概述
灯泡的结构和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不致对人和周围环境造成危险。
灯泡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2.2 标志
2.2.1 强制性标志
灯上应标有下述内容,并且在按照A1程序试验之后仍应清晰而耐久:
a) 来源标志(可以是商标、制造商名称或经销商名称);
b)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用“V”或“伏”表示;
c) 额定功率,用“W”或“瓦”表示。
对玻壳直径在40mm以上而实际功率在14W(包含14W)以下的灯泡无需标明功率。
对于采用英国电源电压的灯,所标出的额定电压可以是“240volts”或“240V”。
注:电源电压统一为230V(欧洲协调过程),在英国的实施方式允许英国的电源电压维持在240V不变。
2.2.2 带介质膜反射型(冷光束)灯泡和碗形镜面灯泡
灯的最小包装(盒)上应标有附录B规定的相关标志。
2.2.3 限制燃点位置的灯
对于需要限制其燃点位置的灯,例如装有E27或B22d灯头的60W烛形和球形灯,只有灯头不朝
上燃点时,才能达到灯头温升的要求。所以灯的最小包装(盒)上应标注相应的标志,附录B中列有
范例。
注:2.2.2和2.2.3的要求的用意是让最终用户了解相关的信息。
2.3 对意外接触螺口灯座的防护
带螺口灯头的灯泡的尺寸应确保符合GB1406.1的要求,具有防意外接触性能。

 

 


灯泡应符合GB/T1483.1给出的相应的量规,并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检验灯泡防意外接触性能的量规
灯头量规活页号灯头量规活页号
E12—E26dGB/T1483.129AE14见2.3.1E27/25,E27/27GB/T1483.151AE17—E27/51×39GB/T1483.151E26/24—
E26/25—
E26/50×39—
  注:表中“—”标志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检验量规。
2.3.1 装有犈14灯头的灯
装有E14灯头的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烛形灯泡应配用E14/25×17灯头并用防意外接触规进行检验;
b)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以及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21mm及以上的灯泡应
配用E14/25×17灯头并用防意外接触规进行检验;
c)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和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16mm~21mm之间的灯
泡应配用E14/23×15灯头或E14/20灯头;
d)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和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14mm~16mm之间的灯
泡应配用E14/20灯头。
对c)和d)不需用量规进行检验,因为灯头的选择已保证了具有同a)、b)相同的安全性。
2.4 灯头温升(Δ狋狊)
2.4.1 灯头的平均温升
12个月内生产的每个规格灯泡的灯头温升平均值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a) 表2中规定的相应值,或者;
b) 在依据2.5.4b)采用较低的{zd0}灯头温升的情况下,必须比表2中的相关数值低45K以上。
但是,配有E12、E17和E26灯头的专用灯泡,允许有较高的灯头温升,前提是每只灯都应附有相应
的警示标志。
注:在北美灯座和光源的设计主要依据一般磨砂、透明和白色灯的灯头温升特性。因此,如玻壳表面处理或其他特
性会导致更高的灯头温升的灯,要求有特殊的警戒标志。
2.4.2 合格性
根据IEC60360规定的程序,通过对灯头温升测量检验同一规格灯泡的合格性。
如果灯泡标注的是电压范围,且电压范围上下限与平均电压的差值不超过平均电压的2.5%,测量
灯头温升时应使用电压范围的平均值。如果电压范围更宽,测量时应采用所标注的{zg}值。
注:表2列出了按照灯泡的功率、玻壳和灯头分类的各种灯头温升平均值的上限。实际上一些设计特性如光中心
高度、灯丝支架形式和玻壳表面处理都会影响灯头的温升,但这些因素已经考虑在内了。
2.4.3 批量检验
当取20只灯泡测试时,平均值应不超过2.4.1中的相应值加9K。
2.5 耐扭矩性
2.5.1 灯头
灯头及玻壳的连接应保证二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处于固着状态。

 

 


表2 各种规格和功率灯的灯头{zd0}允许温升(Δ狋狊),12个月内产品测试的平均值
组号功率a/W玻壳形状
Δ狋s({zd0}值)/KB15dB22dE12E14E17E26/24E26/25E27125/304060100150/200A、PS、M和用于相同灯
具中的其他形状玻壳
—————9565—
—————9585—
—125———12095120—135———120110130—135———1201001302345678940601525406025/4060/10025406060100150/200254060100,150或20075100150150B、G(直径≤45mm),P
和用于相同灯具中的其
他形状玻壳
C、F和用于相同灯具中
的其他形状玻壳
G(直径>45mm)
P和G(直径≤45mm)带
碗形镜面
A和PS,带碗形镜面
R和用于相同灯具中的
其他形状玻壳
PAR形灯泡c
带介质膜反射杯的PAR
形灯泡c135140140d,f130—140d,f—140145125b165d,f140—165d,f—120b————90i—90—
——120—110i120110—
——140d,f—130i140d,f130—
——165d,f—130i165d,f130—
————110—110—
——————110—
————110—110—
135135—135——110135135——135——110—
—130————110130—135————110135—135—————135————85———
120120—12095145f95120—130——105145f105130—135———145f,g,h110135—————145f,h85150—————145f,h100150—————145f,h125150—————175150175a对于功率处于两档中间的灯泡,采用较高一档功率的要求。
b可能需要限制燃点位置。
c装有带裙边灯头的灯泡:E26/50×39,E27/51×39等。
d某些规格的灯泡,制造商可能规定其燃点位置为灯头在下或灯头在下至水平。
e某些规格的灯泡,制造商可能规定其燃点位置为灯头在下。
f某些规格的灯泡,制造商可能规定其用于高温灯座中,因为低温灯座可能损坏。
g某些规格的灯泡,制造商可能规定其配合高温灯座使用时,灯头{zg}温度为260℃。
h这些类别中的一些灯可能因为不符合{zx1}的能源法规而不允许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
i待定。

 

 


2.5.2 未用过的灯
对于没有使用过的灯,当按照C.1的试验程序施加表3中规定的相应的扭力矩时,灯头和玻壳之
间不应松动。当采用焊泥和粘结剂之外的连接方式时,玻壳和灯头之间允许产生相对位移但不应超
过10°。
表3 初始扭矩值
灯头型号扭矩值/NmB15d1.15B22d3.0E120.8E141.15E171.5E26、E26d、E27、E26/50×39及E27/51×393.02.5.3 灯的抗热性
灯头和灯泥或其他连接方式应确保能承受此规格灯的{zg}灯头温度值。
当在2.5.4中相应温度下进行C.2中规定的加热试验之后,灯头与玻壳间应能承受表4中给定的
扭矩而不应产生相对位移。当采用焊泥和粘结剂之外的连接方式时,灯头和玻壳之间允许产生相对位
移但不应超过10°。
表4 灯泡加热后的扭矩值
灯头型号扭矩值/NmB15d0.3B22d0.75E120.5E141.0E171.0E26、E26d、E27、E26/50×39及E27/51×392.52.5.4 加热试验温度
加热试验的温度设定按下列的其中一种:
a) 表K.1中按灯头种类规定的{zd0}灯头温度,或者;
b) 表K.1中规定为210℃的某规格的灯,如果灯泡功率为15W及以下,且非反射型或碗形镜面
反射灯泡,则制造商可以把灯泡设计成能承受的{zd0}灯头温度为165℃,那么加热试验温度
也为165℃。
注:在北美对于特殊应用,{zd0}灯头温升比表K.1所示温度低时,{zd0}灯头温升可由生产商给出。当确定了一个更
低温度的灯头类型时,生产商被鼓励去:
  ———为本部分提出特别限值;
  ———提醒灯具生产商。
2.6 装有犅15犱、犅22犱、犈26/50×39及犈27/51×39灯头和带有绝缘裙边灯头的灯的绝缘电阻
当按照A.3的程序测量时,卡口灯泡的灯头电触点和灯头壳体之间或带绝缘裙边螺口灯头的绝缘
裙边和灯头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
2.7 意外带电部件
2.7.1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不应带电。在按照A.4规定的方法检验之前,将任何可移动的导电

 

 


体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上。
2.7.2 卡口灯头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与灯头接触片上的任何凸出物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mm。
2.7.3 螺口灯头
对于螺口灯头,灯头壳体任何凸出物的高度不应超出灯头表面3mm以上。见图1。
图1 螺口灯头
2.8 装有犅15犱和犅22犱灯头的灯的爬电距离
灯头壳体的金属部分和电触点之间的爬电距离应符合GB/T21098,数据页70076的规定。
2.9 寿终安全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灯泡失效时不应伴随出现玻壳破裂或掉头现象。对于卡口灯头灯泡在试验
之后还不应出现对灯头壳体的内部短路。
试验条件如下:
———根据附录D进行诱导故障试验或者根据GB14196.2—2008中附录A进行诱导故障的替代
试验;
———根据附录E进行寿终试验。
注1:当有争议时,则附录D和附录E为基准试验方法。
注2:额定电压低于100V的灯泡不适用于诱导故障试验,但适用于诱导故障的替代试验。
注3:如果灯泡没有通过诱导故障试验,则不必再进行寿终试验。
注4:在符合H.3规定的条件下,可用寿终试验代替诱导故障试验。
表5 互换性量规和灯头尺寸
灯头量规所检验的灯头尺寸GB/T1483.1量规GB/T1483.5量规
B15d、
B22d
犃min
犃max、犇1max、犖min
卡销的径向位置
灯头在灯座中保持固定的尺寸
GB/T1483.510GB/T1483.511GB/T1483.54AGB/T1483.54BE12
螺纹{zd0}尺寸
附加通规检验的螺纹尺寸
灯头螺纹的最小外径
GB/T1483.127HGB/T1483.127JGB/T1483.128CE14
螺纹{zd0}尺寸
灯头螺纹的最小外径
犛1尺寸
GB/T1483.127FGB/T1483.128HGB/T1483.127G7

 

 


表5(续)
灯头量规所检验的灯头尺寸GB/T1483.1量规GB/T1483.5量规
E17
螺纹{zd0}尺寸
灯头螺纹的最小外径
GB/T1483.127KGB/T1483.128FE26、E26d、
E26/50×39
螺纹{zd0}尺寸
灯头螺纹的最小外径
GB/T1483.127DGB/T1483.129LE27、
E27/51×39
螺纹{zd0}尺寸
灯头螺纹的最小外径
犛1尺寸
GB/T1483.127BGB/T1483.127AGB/T1483.127C2.10 互换性
灯头应符合GB1406.1和GB1406.5中规定的互换性要求。
采用表5中给出的量规检验成品灯上的灯头的互换性,表中给出的量规参见GB/T1483.1
和GB/T1483.5。
2.11 灯具设计要求
参见附录K。
3 评定
3.1 概述
本章规定了制造商为表明其产品符合本部分所应采用的方法,这方法以对全部产品的评定为基础
并与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有关。本方法也可用于认证。3.2、3.3及3.5给出了借助制造商的记录进行评
定的详细说明。
3.4和3.6给出了能对批量产品做出有限评定的批量试验程序的详细说明。该试验程序包括批量
试验要求,从而使批量评定适用于含有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的批次。由于某些安全要求不能用批量试
验进行检验,而且未必可能预先了解制造商产品的质量,所以,批量试验不能用于产品认证,也不能用于
对批量产品的鉴定。如果某一批量产品试验合格,检验机构只能得出如下结论:没有理由以安全原因拒
收该批产品。
3.2 依据制造商的记录对全部产品进行评定
3.2.1 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表明他的产品确实符合3.3的特定要求。为此,制造商应提供与本部分要求
有关的全部试验结果。
3.2.2 试验结果可从工作记录中提取,因此,这些记录可能并不是以已整理好的方式呈交的。
3.2.3 通常,评定工作应以达到3.3的验收标准的单个工厂为基础。但是,如果若干工厂处在同一质
量管理下,可将这些工厂组合在一起。就认证而言,可发放一张证书以涵盖一组指定的工厂,但认证机
构有权视察每个工厂,检验该厂有关的记录和质量控制程序。
3.2.4 为了认证,制造商应提交一份清单,清单内应有来源标志和本部分范围内的和指定工厂生产的
相应灯的种类和规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清单中列出的和制造的全部灯的产品。补充和删除通知书可
以随时发出。
3.2.5 在提交试验结果时,制造商可根据表6第4栏的要求对不同型号灯泡的试验结果进行归并。
对全部产品的评定,要求制造商的质量控制程序符合已被认可的最终检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在以
过程检验和试验为基础的质量保证体系框架中,制造商可以通过过程检验代替成品试验来证明其产品
符合本部分的某些要求。
3.2.6 制造商应提供与表6第5栏每一条款相关的足够的试验记录。

 

 


3.2.7 制造商记录中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应超过附录F所示的与表6第6栏合格质量水平(AQL)相对
应的限值。
3.2.8 评定所要评审的时期不必局限于预定的一个年份,而可以是评审日期之前连续的12个月。
3.2.9 曾经符合而现在不再符合特定判据的制造商,只要能提供下述证据,就有申请符合本部分的
资格:
a) 一旦根据其试验记录证实有不符合标准的趋势,就采取了补救措施;
b) 在下述的时间内恢复了规定的验收合格质量水平;
———2.4.1、2.5.3和2.9为6个月;
———其他条款为1个月。
在按照a)和b)采取补救措施之后进行合格性评定时,应将不合格的那些类别的灯的试验记录按照
其不合格的时间从12个月的试验结果总和中剔除。与补救期相关的试验结果应保留在该记录中。
3.2.10 如果制造商不符合某一条款的要求,而这个条款是允许按照3.2.5对试验结果进行归并的,如
果他能通过补充试验证明问题只存在于某些规格的灯,则不应取消其此归并中全部规格的灯申请合格
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按照3.2.9处理这些不合格规格的灯,或者将它们从制造商宣称符合本部
分的灯规格的清单中删除。
3.2.11 对于根据3.2.10已从合格清单(见3.2.4)中删除的种类或规格的灯,如果再用一些灯进行出
现不合格的条款所要求的试验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受试灯的数量与表6所规定的每年最小样品
数相等,则可将它们重新列入该清单。这种受试样品可以在短期内收集。
3.2.12 对于新产品,它们可能与现行规格的灯有着相同的特性。如果这种新产品从一开始生产就被
列入抽样计划,则这些特性可视为合格。对于不同的特性,应在生产开始之前对其进行试验。
3.3 对制造商特定试验项目记录的评定
3.3.1 表6规定了试验的类型和不同条款的合格性评定方法所适用的其他资料。对于一些特定的试
验,下面有更详细的信息。
只有当相关产品的物理或机械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需要重复进行型式试验。
并且只要求对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的那些特性进行试验。
3.3.2 有关2.5.3加热要求之后的耐扭力性试验,制造商可选择两种试验方法,即附录C所规定的
方法。
注:如果采用方法C.1.4b)得到的数据分布近似于高斯分布,则可以用正态分布的统计技术来评定产品的合格性,
而且与方法C.1.4a)比较,用较少的样品就可以达到相同的置信度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附录G的方
法来评定。
3.3.3 有关2.4灯头温升要求,制造商应出示以下其中一种的试验记录:
———型式试验记录:样本量为五个,其中每个灯泡的灯头温升都比表2中数值至少低5K;或
———例行试验记录:其平均值不超过表2的规定值,评定周期少于完整的12个月时,评定时须假定
有5%的变异系数。
3.3.4 爬电距离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来评定。如果五个样品灯都达到2.8的要求,则通过试验。如果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灯泡未达到要求,则要作为不符合记录下来。如果只有一个灯泡未达标,则需另取五
个样品做进一步的试验,如果这五个灯泡全达到要求,则通过试验。
3.4 批量拒收条件
3.4.1 除3.4.2灯头温升试验外,不需要考虑已测试样品数量,只要达到表7所示任一不合格数,则拒
收的条件已成立。当达到某一特定试验的不合格数时,则该批产品拒收。
3.4.2 对于灯泡灯头温升的批次试验,应先取五个灯泡进行测试,如果五个灯泡的灯头温升都比表2
规定的值至少低5K,则不需对灯头温升做进一步的测试。如果五个灯泡中有一个或更多个在测试中
灯头温升值未达到至少比表2中规定值低5K的要求,则需对总共20个灯泡进行测试,且平均温度不

 

 


应超过2.4.3规定的要求。
3.5 用于全部产品试验的抽样程序
3.5.1 采用表6中规定的要求。
3.5.2 每个生产日至少进行一次全部产品的交收试验。这些试验可在过程检验和试验中进行。
只要符合表6的要求,各种试验进行的频率可以不一样。
3.5.3 对全部产品的试验应在随机抽取的样品上进行,样品数不低于表6第5栏的规定。被抽取用于
某一试验的灯泡不再用于其他试验。
3.5.4 对全部产品试验中意外带电部件的要求(见2.7),制造商应提供连续进行的100%检验的记录。
3.5.5 对寿终安全试验要求(见2.9),制造商应有一个抽样计划,该计划不应有意排除其合格产品清
单中的任何规格。
表6 批量样品数及拒收数

条款

试验

试验类型

不同规格灯泡测试
记录的归并原则

各个归并总体中最小年
样品数
常年生产
的灯泡
不经常生
产的灯泡
6AQLa/%
2.2.1
标志的清晰度
标志的耐久性
交收试验
交收试验
标志方法相同的所有规格灯泡
标志方法相同的所有规格灯泡
200200—

2.52.52.2.2符号的完备xx收试验标志方法相同的所有规格灯泡—322.52.3意外接触防护交收试验用适当的灯头量规测试200321.52.4灯头温升型式试验
或例行试
验e
按灯泡规格
在设计改变时为520—
2.5.2耐扭力性
未用过的灯
a)根据C.1.4a)定
性测量
b)根据C.1.4b)定
量测量c
交收试验
交收试验
具有相同灯泥和相同灯头的所
有灯泡
具有相同灯泥和相同灯头的所
有灯泡
2007580250.650.652.5.3加热试验后
a)根据C.2.3a)进
行试验
b)根据C.2.3b)进
行试验
例行试验b
例行试验b
具有相同灯泥和相同灯头的所
有灯泡
1255080200.650.652.6绝缘电阻交收试验装有B15d、B22d、E26/50×39和
E27/51×39灯头所有规格灯泡
3150.42.7意外带电部件100%检验——

2.8爬电距离型式试验a)B15d灯头的所有灯泡
b)B22d灯头的所有灯泡
当设计改变时5或10个d
当设计改变时5或10个d01

 

 


表6(续)

条款

试验

试验类型

不同规格灯泡测试
记录的归并原则

各个归并总体中最小年
样品数
常年生产
的灯泡
不经常生
产的灯泡
6AQLa/%
2.9诱导故障试验
寿终试验
型式试验
例行试验
见H.1
所有规格的所有灯泡
H.2315H.40.252.10互换性例行试验具有同种灯头的所有灯泡322.5a这个术语和表F.1的用法,参见IEC60410,该标准给出了抽检特性曲线。
b对于不用灯泥固定灯头的灯,此为型式试验。
c按附录G评定。
d见3.3.4。
e见3.3.3。
表7 批量样品数及拒收数
条款序号试验样品数量拒收数
2.2.1标志的清晰度200112.2.1标志的耐久性200112.2.2符号的完备性200112.3意外接触防护(螺口灯头)20082.4灯头温升见3.4.22.5.2初始扭力矩12532.5.3加热后扭力矩12532.6绝缘电阻50062.7意外带电部件50012.8B15d和B22d灯头的爬电距离见3.3.42.9寿终要求20022.10互换性要求200113.6 用于批量产品试验的抽样程序
3.6.1 试验样品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法抽取,以确保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样品应从该批量的包装箱总
数的三分之一中随机抽取,抽样的包装箱的总数不少于10箱。
3.6.2 为了防止灯意外破损,除规定的试验样品之外,还应选取一定数量的灯备用。这些灯只在需要
补足所需求的受试灯数量时用于代替受试灯。
如果意外破损的灯更换与否不会影响试验结果,那么,只要能达到随后的试验所要求的灯的数量,
则不必更换。如要更换这种破损的灯,则在计算试验结果时应不计入破损灯泡的结果。
经过运输后从包装盒中取出玻壳即已破损的灯泡不应用于试验。
3.6.3 批量样品灯数量
至少500只灯泡(见表7)。
3.6.4 试验顺序
按照最方便的顺序完成表7所列条款的全部测试。
11

 

 


附 录 犃
(规范性附录)
各种试验程序
犃.1 标志
犃.1.1 标志的清晰度和完备性用目测法检验。
犃.1.2 标志的耐久性按照以下方法对未使用的灯泡进行检验。
标志的耐久性用一块质地平滑的湿布在灯泡的标志部分轻轻擦拭15s。
犃.1.3 灯泡的最小包装(盒)上应有的标志用目测法检验。
犃.2 灯头量规的使用
见GB/T1483.1和GB/T1483.5中的有关规定。
犃.3 绝缘电阻
犃.3.1 绝缘电阻用500V直流兆欧表测量。
犃.3.2 试验在成品灯上进行。如果必要的话,灯应在额定电压下老炼1h。
犃.4 外露的金属部件
对于超出2.7规定限值的外露金属部件应该用目测法或自动化的仪器进行检验。此外,应该每天
对自动化的仪器进行检查或对目测法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1

 

 


附 录 犅
(规范性附录)
包装标志符号
  下图所示图形符号的高度不应小于5mm,包装上的字体不应小于2mm。
犅.1 带介质膜的反射型冷光束灯泡和碗形镜面灯泡的包装标志
此类标志旨在防止将下述灯泡用于可能产生过高温度的不适当的灯具装置内,该类灯具上也应有
相应的标志。见GB7000.1。
带介质膜反射杯的冷光束灯泡:
  碗形镜面灯泡:
注:此标志中的灯头可根据实际情况画成卡口或螺口灯头。玻壳的形状可依照灯泡的实际形状而改变。
犅.2 限制燃点位置的灯
这些标志表明灯泡仅允许灯头在下至水平位置燃点,否则可能过热。
标志的旁边应用文字说明以防阅读方向颠倒。
以下所列为烛形玻壳和球形玻壳灯泡的燃点位置限制标志:
烛形灯泡:
球形灯泡:
31

 

 


附 录 犆
(规范性附录)
耐扭力性的试验程序
犆.1 初始扭力矩
犆.1.1 B15和B22灯头用扭力试验灯座尺寸见图C.1,E12、E14、E17、E26、E26d和E27灯头用扭力
试验灯座尺寸见图C.2。
犆.1.2 检验前应检查螺口灯头的试验灯座以确保试验灯座洁净并且没有油脂和润滑剂。
犆.1.3 被测灯泡的灯头装入相应的灯座中,将灯头或者玻壳用机械方法固定紧。
犆.1.4 扭力矩应该平稳缓慢地施加到灯泡的部件上,不应突然施力。施加扭力矩时应遵循下述任一
方案:
a) 根据表3的规定,施加所要求的扭力矩。
b) 施加高于相应规定值的扭力矩以获得一个失效扭力矩。这样就需要试验用扭力仪有合适的
装置,能在较宽范围内测定失效扭力矩。
犆.2 加热后的扭力矩
犆.2.1 把灯泡放于烘箱中。
犆.2.1.1 在放置灯泡的整个工作区域内,温度应始终保持在2.5.4规定的温度。
犆.2.1.2 烘箱的温度应维持在公差 0-5℃的范围内。
犆.2.1.3 连续加热受试灯,加热时间为制造商宣称灯泡寿命的1.5倍。
犆.2.2 在规定时间结束后,使灯泡冷却至室温。
犆.2.3 扭力矩的测量
遵循以上C.1.1~C.1.4的程序并作如下更改:
a) 当使用C.1.4的a),应按照表4规定施加扭力矩;
b) 当根据C.1.4的b)方案试验时,必须将卡口灯头灯泡的灯头壳体夹牢以防止灯头卡销断裂。
41

 

 


单位为毫米
尺寸符号B15B22误差
犃15.2722.27+0.03
犅19.019.0最小值
犆21.028.0最小值
犇9.59.5最小值
犈3.03.0+0.17
犌18.324.6±0.3
犎9.012.15最小值
犓12.712.7±0.3
犚1.51.5近似值
  注:如果在测试过程中产生疑问,只需检验上图所示的灯座的主要尺寸。
图犆.1 卡口灯头灯泡扭力试验用灯座
51

 

 


   螺纹表面光洁度为犚犪=0.4μm最小值(见注)
注:表面过于光滑将导致灯头机械力超载,见附录C中的C.1.2。
单位为毫米
尺寸E12E14E17E26和E26dE27误差
犆15.2720.020.032.032.0最小值
犓9.011.510.011.013.5 0.0-0.3
犗9.512.014.023.023.0+0.1-0.1
犛4.07.08.012.012.0最小值
犱11.8913.8916.6426.49226.45+0.1
 0.0
犱110.6212.2915.2724.81624.26+0.1
 0.0
犘2.5402.8222.8223.6293.629—
狉0.7920.8220.8971.1911.025—
  注:如果在测试过程中产生疑问,只需检验上图所示的灯座主要尺寸。
图犆.2 螺口灯泡的扭力试验用灯座
61

 

 


附 录 犇
(规范性附录)
诱导故障试验
犇.1 试验线路和设备
犇.1.1 试验线路图应由下列部件组成(见图D.1)。
a) 50Hz或60Hz的电源,其电压与灯泡的额定电压相比允差在-2%的范围内。如灯泡标注的
是电压范围,其试验电压应取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
b) 开关S;
c) 电感L,能使电感总值达到D.1.4的规定;
d) 电阻R,能使电阻总值达到D.1.4的规定;
e) 灯座H,用于B15或B22灯头时,应带一个接地壳体;
f) 熔丝F,对于220V~250V的灯泡,其额定值不超过25A;对于100V~150V灯泡,其额定值
为15A(待定)。
犇.1.2 应备有安全罩以覆盖在试验位置上的灯泡。
犇.1.3 脉冲发生器的特性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受试灯泡两端测定,见图D.2和图D.3):
———峰值(kV):额定功率100W以下(包括100W)的灯泡为:2.9~3.1;
额定功率100W以上的灯泡为:2.4~3.1;
———宽度(峰值的40%时的)(μs):额定功率100W以下(包括100W)的灯泡为:8~20;
额定功率100W以上的灯泡为:10({zd0}值);
———上升时间狋r(μs):1({zd0}值);
———计时(电角度):Φ=70°±10°。
注:峰值以零电压为基准进行测定(见图D.3)。
犇.1.4 整个线路中的电感和电阻,包括D.1.1中的各种组件以及熔丝及电线,都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对于额定电压在200V~250V之间的灯泡:
———电阻(Ω):0.4~0.45———电感(mH):0.6~0.65b) 对于额定电压在100V~150V之间的灯泡:
———电阻(Ω):0.3~0.35———电感(mH):0.6~0.65
犇.2 试验程序
犇.2.1 将待测灯泡插入灯座内,并使安全罩就位。
犇.2.2 开灯时只施加线电压,过5s后施加一个高压脉冲,如果灯泡保持发光,则重复施加脉冲5次。
犇.2.3 如果灯泡仍然保持发光,则可用过电压进行调节性燃点,燃点时间相当于额定寿命的60%(见
H.2.3),然后再按D.2.2对灯泡施加高压脉冲。
等效寿命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犔0=犔

犝()0n
  式中:
犔0———表示额定电压下的寿命;
71

 

 


犔———表示试验电压下的寿命;
犝0———额定电压;
犝———测试电压;
狀———真空灯泡为13,充气灯泡为14。
犇.3 调节性燃点程序
犇.3.1 检测机构的调节性试验
由检测机构进行的调节性试验允许施加10%的过电压。在燃点过程中烧毁的灯泡,均应计入{zh1}
的评定数之内,前提是符合阻抗限值的要求。
犇.3.2 制造商的调节性试验
由制造商进行的调节性试验允许施加30%的过电压。如过电压超过了额定电压的10%或者点灯
架不符合要求,则燃点期间烧毁的灯泡不应计入{zh1}的评定数之内。
注:检测机构调节性燃点的要求不同于制造商的调节性燃点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检测机构不致造成在燃点期间
无意中对灯泡施加不切实际的过电压。另一方面,允许制造商利用其对产品耐过电压性能的了解以节省试验
费用和时间。
犇.4 检验和评定
试验后检验每只灯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认为未能通过试验并计入不合格品:
a) 玻壳有破损,或者;
b) 玻壳与灯头相脱离,或者;
c) 对于卡口灯头,触点和壳体之间出现短路。
如果灯泡经过D.2.3规定的试验程序后仍保持发光,则认为试验合格。
图犇.1
图犇.281

 

 


图犇.391

 

 


附 录 犈
(规范性附录)
寿 终 试 验
  试验将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犈.1 试验持续至灯泡寿终。除非灯标注电压范围,试验应在额定电压的+10
 0%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标
注的是电压范围,并且电压范围超过其平均值的2.5%,那么试验应在所标注的电压范围上限的+10
 0%
上进行。
犈.2 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燃点位置应为灯头在上。点灯架上的灯座轴线相对于所规定的燃点位置
的偏离不应超过5°。
犈.3 试验设备应符合下述要求:
———点灯架上的灯座应结构坚实,其设计应确保充分的电接触并可防止出现过热情况;
———在电源线上测量点和灯头触点之间的电压降不应超过试验电压的0.1%;
———对于卡口灯座,灯头壳体的电位应与灯头的其中一个触点相同,此触点不与带熔丝的电源火线
相连;
———灯头与玻壳结合部分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表K.1规定的极限值;
———灯泡不应在过热的环境温度下工作,灯泡彼此间不应相互产生不适当的加热;
———灯泡燃点时不应受到明显的振动,无论在燃点期间或开关灯泡时,当触摸灯座时均不应感受到
震动或冲击;
———灯泡每24h关灯两次,每次不少于15min。在北美,灯泡每24h关灯一次,且持续不少于
30min。
注:建议不要用弹簧柱塞型卡口灯座做长时间的试验。
犈.4 对于额定电压为100V~250V的灯泡,点灯架的线路在用附录J所规定的方法测量时应具备
表E.1所规定的值。
表犈.1 点灯架线路特性
100V~150V200V~250V———电阻(Ω)
———电感(mH)
———单个点灯架的外部熔丝最小额定值(A)
———浪涌电压限制(V)
见注3
见注3
见注3
见注20.5±0.10.5±0.1见注110(慢反应式)
见注2
  注1:制造商自行试验时可提高电感水平,只要总阻抗不超过0.7Ω即可。在60Hz电源上,电感应按比例降低
(数值待定)。
注2:为符合IEC60064要求,可以安装有浪涌电压限制器。
注3:待定。
犈.5 对于200V~250V灯泡的测试点灯架线路,同时接通的{zd0}灯电流负载为16A。
02

 

 


附 录 犉
(规范性附录)
各种样品数量和犃犙犔的接收数
表犉.1 属性试验的合格判定数
样品数
各种AQL值的接收数(在制造商记录中允许的不合格数)
AQL=0.25%AQL=0.4%AQL=0.65%AQL=1.5%AQL=2.5%
3212502380135125257200371031523510145003571421800571021125071014……
表犉.2 犃犙犔=0.25%的接收数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315220010.485316~500322000.48501~635426000.46636~800533000.44801~1040642000.421041~1250754000.401251~1500872000.381501~17509100000.361751~20001012

 

 


表犉.3 犃犙犔=0.4%的接收数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315320010.73316~400421500.72401~500524000.70501~650627500.68651~800732500.66801~950837500.64951~1100945000.621101~12501054000.601251~14001167000.581401~16001285000.561601~180013110000.541801~200014150000.52220000.50335000.48600000.461300000.445400000.4210000000.41
表犉.4 犃犙犔=0.65%的接收数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80120011.0381~125221001.02126~200324001.00201~260427500.98261~315531500.96316~400635500.94401~500741000.92501~600848000.90601~700957000.88701~8001068000.86801~9201182000.84921~104012100000.821041~114013130000.801141~125014175000.781251~136015245000.761361~146016390000.741461~157017690000.721571~1680181450000.701681~1780193050000.681781~18902010000000.671891~20002122

 

 


表犉.5 犃犙犔=1.5%的合格判定数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3219912.4033~50211502.3551~80313002.3081~110414502.25111~125517002.20126~165620002.15166~200724002.10201~240829002.05241~285935002.00286~3151043501.95316~3601154001.90361~4101280001.85411~4601394001.80461~50014135001.75501~54515210001.70546~58516380001.65586~63017860001.60631~670183100001.55671~7101910000001.53711~75520756~80021801~85022851~91523916~99024
表犉.6 犃犙犔=2.5%的合格判定数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32210013.6533~50310753.6051~65411503.5566~80512503.5081~100613503.45101~125715253.40126~145817003.35146~170919253.30171~2001022003.25201~2251125253.20226~2551229503.1532

 

 


表犉.6(续)
第1部分第2部分
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接收数制造商记录中灯数量
允收极限,表达为记录中
灯数量的百分比/%
256~2851336003.10286~3151442503.05316~3351552503.00336~3601664002.95361~3901782002.90391~42018110002.85421~44519155002.80446~47520220002.75476~50021340002.70501~53522600002.65536~560231100002.60561~590245000002.55591~6202510000002.54621~65026651~68027681~71028711~74529746~77530776~80531806~84532846~88033881~91534916~95535956~100036
  当测试数量大于相关的表格中给出的{zd0}值时,相应的接收数根据下式计算:
犙L=
犃犖
100+2.33
犃犖
槡100
  式中:
犖———记录中灯泡的数量;
犃———对应的百分比;
犙L———接收数。
如果结果是一个小数,那么就四舍五入成整数。
42

 

 


附 录 犌
(规范性附录)
合格判据———测量结果为连续变化量
  本附录旨在确定按照附录C进行的灯泡的扭力试验结果是否合格,扭力值是按连续变化量记录下
来的,并取AQL值为0.65%。
合格性的判定:
合格性判据是基于制造商记录中灯泡测量值相对于规定限值的位置和变化特性,即平均值和标准
偏差来估算的。
对于质量水平正好等于AQL的批量,其被判定为合格品的几率,随样品数量的增大而增大,它所
遵循的斜率和用于计算按属性进行试验的接收数的斜率相似但不相同。
犙L是一个质量参数,它能指示出样品中测量结果的分布是否反映出批量产品不合格。用下式
计算:
犙L=
珡犡
-犔

  式中:
珡犡
———制造商记录中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犔———规定的下限值;
犛———根据制造商的记录计算出的标准偏差,犛用下式计算:
犛=
Σ

犻=1(犡i-珡犡
)2
狀-槡1
  式中:
犡i———单个样品的测量值;
狀———被测灯泡的数量。
如果犙L≥犽,则试验合格;
如果犙L<犽,则试验不合格,犽是合格常数,可以从表G.1中查出。
当制造厂记录的测量值的数量超过200时,采用与200相对应的犽值,在不知道确切的测量值的数
量时,采用相邻的下一个较小的犽值。
上述的统计依据,均基于假定测试结果为正态分布或近似于正态分布。测量结果是否属于正态分
布,可以通过适当地使用概率坐标纸来进行检验。
另一个会出现的情况是测试结果被测量仪器的测量范围的上限所截取,那么在仪器设计良好,其测
量范围至少为规定极限值的三倍的前提下,该情况将表示产品质量优良的几率提高。但是对于一项特
定的合格试验,可以先用概率坐标纸确定珡犡和犛值,然后再按照公式计算出犙L。
注:在本附录中合格判据与ISO3951一致。
表犌.1 合格常数
制造商记录中的测量值的数量合格常数犽
201.96251.98352.03502.08752.121002.141502.182002.1852

 

 


附 录 犎
(规范性附录)
诱导故障试验的归并、抽样和合格判定方法
  本试验为型式试验,仅在设计改变时进行。
犎.1 归并
除以下情况外,灯泡应按照不同的规格分别进行试验:
a) 如果各个规格仅仅是灯头不同,则按照以下方式归并:
B15和B22E14和E27E12、E17和E26b) 如果是对具有额外涂层(透明或磨砂型除外)的各种规格的灯进行试验时,仅仅是(玻壳)表面
处理不同的各种规格,例如白色、彩色、镜面反射等可以归并成一组。在同时存在带内外涂层
的灯泡时,应首先选择带内涂层的灯泡进行试验。
犎.2 抽样
犎.2.1 在仅有一个规格(或按照H.1归并成一组的几种规格)需要试验时,抽样数量为125只;根据试
验结果,可能需要另外再取125只样品(见H.4.2)。
犎.2.2 如果需要同时对几种规格(或组)进行试验,则每一规格的样品数量可减少至50只(但不应少
于50只),而且各种样品数的总和不少于1000只,每种规格的首批样品数量应大致相等。
犎.2.3 遇到灯泡在诱导故障试验中不是全部烧毁的情形,只要受试的每个规格中有不少于25只灯泡
烧毁,就算取得了明确的结果。如果烧毁的灯泡不足25只,就应该采取下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
试验:
犎.2.3.1 增加被测灯泡的数量,直至被烧毁数量达到25只。如果这样做仍然达不到所需烧毁灯泡的
数量,则将其数量足以补足到烧毁25只的灯泡进行附录D中的D.3和D.4规定的试验。如果每种规
格被测灯泡中有不少于25只灯泡通过诱导故障试验,就算取得明确的结果。
犎.2.3.2 另一种方法,是将一批数量足以补足H.2.3中规定的最小数量的灯泡进行附录D中的D.3
和D.4规定的试验。如果每种规格被测灯泡中有不少于25只灯泡通过诱导故障试验,就算取得明确
的结果。
犎.3 试验数据的替代
犎.3.1 在已达到H.1、H.2.1和H.2.2的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于强制性型式测试程序采用附录E
中的试验而不需进行附录D的试验。
犎.3.2 在不改变设计的前提下,在附录E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的任何一段时间内累积的关于寿终试验的
数据,都可以全部地或部分地用于替代H.2.1和H.2.2中对样品数量的部分要求,替代的原则是一对一。
犎.4 合格判定条件
犎.4.1 在仅对一种规格的灯泡进行试验时(见H.2.1)按照以下条件来评定首批125只灯泡的测试
结果。
———不合格数为0,试验合格;
———不合格数为2(及2以上),试验不合格;
———不合格数为1,则再取125只灯泡进行试验,如果没出现不合格品就算通过试验。
对于第二次抽取的样品单独按照H.2.3的要求进行试验。
注:不合格的定义见D.4。
62

 

 


犎.4.2 在样品数量按照H.2.2规定减少后,应将所有规格灯泡一并检验,但是如果任一规格(或组)
灯泡出现以下情况,则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a) 不合格品在两只或两只以上:
就算作提交检验的所有规格的灯泡都没有通过试验;
b) 不合格品为一只:
则再提交一批该规格样品进行试验,当该规格灯泡样品总数达到250只时,如没有再出现不合
格品,则该规格就算通过了试验。
在各个规格灯泡分别经过试验之后,应将所有规格灯泡的总数加在一起,并参照表6进行判定。如
不合格品的数量没有超过相对应的接收数或允收极限百分比,则认为所有规格的灯泡都通过了试验。
在被检验规格较少时,样品数量不应减少,应按照H.4.1的规定,分别对每个规格进行试验。
犎.5 诱导故障试验抽样举例
犎.5.1 制造商要求检验以下规格的灯泡:
———200V~250V 40W 单螺旋磨砂灯泡;
———200V~250V 40W 双螺旋内涂白灯泡;
———200V~250V 40W 双螺旋红、蓝、绿和黄(釉面)灯泡;
———200V~250V 60W 双螺旋磨砂灯泡;
———200V~250V 60W 双螺旋碗形镜面反射型灯泡;
制造商抽取的样品如下:
———40W 单螺旋磨砂灯泡;125只;
———40W 双螺旋内涂白灯泡;125只;
———60W 双螺旋碗形镜面反射型灯泡;125只。
(如果每个规格出现一个不合格品,则再抽取125只样品进行试验)
犎.5.2 如果制造商希望检验11种规格,那么他应该在每个规格里抽取91只灯泡(总样品数为
1001只)。
犎.5.3 如果制造商希望检验25个规格,那么从每个规格里首次抽取50只灯泡(总样品数为
1250只)。
犎.5.4 在对H.5.2实例中的灯泡进行试验时,就其中某一种规格灯泡而言,如果91只灯泡中仅有
27只灯泡烧毁,但没有出现如D.4所述的玻壳损坏现象。由于被测的91只灯泡中烧毁的灯泡数量超
过了25只,而且没有不合格品,则该种规格通过了试验。
犎.5.5 再就H.5.2实例中的另一规格来说,其中只有13只灯泡烧毁,此时应再取一批样品以使烧毁
的灯泡总数达到25只,为此可以另外再检验85只灯泡,也可以按照H.2.3.2和D.4的规定检验12只
灯泡以获得该批规格灯泡的试验结果。
犎.5.6 在H.5.2的实例中有91只灯泡进行了试验,结果有39只灯泡烧毁,并有1只灯泡出现了如
D.4所述的情况。此时应再取159只样品灯泡。这时候如有70只灯泡烧毁但没有1只灯泡出现如D.4
所述情况。这样该批灯泡前后一共有250只灯泡进行了试验,其中有109只灯泡烧毁,有一只灯泡出现
了如D.4所述的玻壳损坏现象,达到对单个规格的要求。那么我们最终应将11种规格的试验结果累
加在一起,并按照表6来判定该批灯泡合格与否。
犎.5.7 在H.5.1的实例中,对125只40W内涂白灯泡进行了试验,其中有103只灯泡烧毁,并有一
只不合格。此后在追加试验的125只灯泡中,有87只烧毁并又有一只灯泡不合格。试验结果应根据
250只受试样品中有两只灯泡不合格的情况而定。因此,生产厂家的所有200V~250V、40W双螺旋
灯泡,包括内涂白和彩色灯泡在内,均被认为不合格。
犎.5.8 在H.5.1的实例中,对125只60W反射型灯泡进行了诱导故障试验,有7只灯泡烧毁,没有
出现不合格品;再对18只灯泡进行寿命试验,其中有一只出现如D.4所述的情况。此时应再追加
125只灯泡进行试验,在追加的诱导故障试验中有11只灯泡烧毁但没有不合格品。然后再取14只灯
泡按照H.2.3.2和D.4的规定进行试验,在寿命终了时没有一只出现如D.4所述的现象。
那么在前后250只灯泡中只有1只灯泡不合格,因此,认定该批灯泡通过了试验。
72

 

 


附 录 犑
(规范性附录)
电源阻抗的测量方法
  本附录给出的测定电源阻抗的方法,具有足够的xx度以证明试验条件符合D.2和E.4的要求。
本方法是利用在正常工作条件且电源电压保持在不变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电流。
根据Δ犝测量原理,可采用桥式电路并通过大的电阻性和电感性负载产生一个可测量的电位差犝,
见图J.1。
图中电桥的终端a和b即为有待测量其阻抗的电源终端。电源的电动势为犈m,其阻抗犣m=犚m+j犡m。
当犚21或犡22接入线路时,如犛的闭合不至改变电压犝ac,即Δ犝=0,则该电桥达到平衡。
平衡条件为:
犚m
犚21
犚4
犚3=犚′m(电阻性电桥)
犡m
犡22
犚4
犚3=犡′m(电感性电桥)
  犚21和犡22为负载,可产生约10A的电流。
固定电阻犚4和电阻犚3(可调范围0~103)加在一起构成高阻抗分路。对于开关犛,可采用一个三
端双向可控硅元件,并将开关接通点调至电流零点。
测量Δ犝的装置,其灵敏度应足以识别零点。在测定犚m和犡m时,由于犡m和(犚m+犚22)分别存在
的误差,将会出现轻微的误差。犚22为负载犡22的较低但不可避免的电阻。测定犚m时出现的误差可忽
略不计。
测定犡m时误差通常为百分之几,也可以忽略不计。但当误差值超过10%时,则应按照通常的电工
原理进行修正。
图犑.1 电桥电路图
82

 

 


附 录 犓
(资料性附录)
灯具设计要求
犓.1 灯泡安全燃点指南
为确保灯泡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如下建议。
犓.2 {zg}灯头温度
灯具的设计应保证灯泡灯头的温度不超过{zg}灯头温度。
此外必须适当考虑表2中规定的灯头温升值。
为确保不超过灯泡材料的耐热度,灯泡工作时,灯头温度应不超过以下规定。
a) 表K.1按灯头型号规定了灯头的{zg}温度;或者
b) 在表K.1中规定的210℃的某个规格的灯泡,如果其功率在15W及以下,且非反射型或碗形
镜面灯泡,则制造商可将灯头{zg}承受温度设计为165℃。
注:在北美对于特殊应用,{zd0}灯头温升比表K.1所示温度低时,{zd0}灯头温升可由生产商给出。当确定了一个更
低温度的灯头类型时,生产商被鼓励去:
  ———为本部分提出特别限值;
  ———提醒灯具生产商。
表犓.1 {zg}灯头温度
灯头型号灯头{zd0}温度/℃
B15d210B22d210E12210aE14210E17165E26/24210aE26/25165E26/50×39250aE27210E27/51×39PAR250E27/51×39PAR形冷光束灯泡300a
  a待定。
犓.3 测量方法
根据GB7000.1中规定的测试方法,采用适当的热电偶系统并将灯装入配套的灯座/灯具中测量
灯头温度。
有两种灯头温度的测量方法:
a) 方法1
热电偶的热接点应安装在距离灯头与玻壳连接处不超过2mm灯头壳体上;
b) 方法2
此方法用于对测量结果有疑问的情况下:
92

 

 


在灯头上到灯头与玻壳连接处距离为1mm~2mm的位置上钻个孔,然后把热电偶的热接点与灯
泥相接。该孔应选择在灯头的最不利位置处(尽可能选择在紧靠灯丝中心的位置)。
注:对于那些机械方法连接的灯头,不需钻孔,直接将热电偶固定在距离灯头与玻壳连接处的1mm~2mm的灯头
壳体最不利的位置上(对于裙边灯头,应是在裙边到玻壳连接处的1mm~2mm处)。
在热电偶达到稳定后测量的{zg}灯头温度不应超过表K.1中所给出的相关值。
由于灯泡对热电偶的热接点的热辐射,在热电偶达到稳定后测量的灯头温度允许比表K.1中所给
出的相关值高出5℃。
警告:测量灯头温度不要接触带电的灯头外壳。
犓.4 专用灯具
带有2.2.2标志的带介质膜反光型和碗形镜面灯泡应使用专用灯具。
由于会出现过热情况,该类灯泡不适合用于相同形状灯泡所用的普通灯具中,相关的灯具标注要求
见GB7000.1。
犓.5 灯泡的燃点位置
某些灯泡,例如烛型和球型灯泡,其燃点位置应严格要求并根据2.2.3进行标注,这些灯泡不能用
于灯头在上燃点的灯具中。
犓.6 防止灯泡与水接触
如下规格的灯泡适合用于与水接触,如滴水、溅水等,因此不需要额外的灯具防护。
●GLS———所有灯泡,额定功率为15W及以下;
●GLS———所有彩色灯泡,额定功率为25W及以下;
●PAR38———所有功率。
本部分范围内所有的其他灯泡,若灯具的防护等级为IPX1或更高,灯具应能防止直接与水接触,
如滴水、溅水等。
注:上面IP等级中的X表示缺省的数字,而在灯具上都标出了适当的两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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