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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费三宗“罪” 手机月租去留该由谁来定 [转贴 2010-02-20 19:17:10]   
月租费三宗“罪” 手机月租去留该由谁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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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半年,北京律师周泽与中国移动之间围绕月租费合法性的交锋最终以和解告终。中国移动向周泽做出1000元补偿,并不再向其收取月租费。

周泽近日向记者表示,尚不知中国移动向其提供的新服务是何标准,但已经有很多消费者找上门来准备以同样方式维权。业内专家指出,该案以和解告终,既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同时也折射出当前电信资费领域的制度缺失。

月租费三宗“罪”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一纸诉状,将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及中国移动告到法院。周泽告诉记者,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处于市场强势的通信运营商向用户收取“月租费”,已经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因此决定讨个说法。

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于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周泽在诉讼书中称,长期以来,中国移动每月向其用户周泽收取50元月基本费,俗称月租费。随着反垄断法出台,这种消费者们习以为常的月租费,至少在三方面与现行法规相抵触。

首先,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所谓的月租费并没有实质性的服务内容;其次,运营商执行的各类手机资费产品中,有的收月租费,有的不收,而提供的通信服务基本一致,其中显然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第三,月租费事实上相当于一个月{zd1}消费50元的套餐,而{zd1}消费本身就已经侵犯了消法中规定的公平消费权。

周泽认为,由于移动通信服务的特殊性和手机号码对于使用者的独xx值,上述三点消费者都无法抗拒,占据中国移动通信市场70%份额的中国移动,显然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月租费去留该由谁来定?

即使不通话,通信资源的占用也是有成本的,这是我国月租费最初存在的基础。一些消费者认为,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公交公司从来没收取“月租费”来维护水厂、电厂和公交站牌,现在电信运营商已经拥有庞大稳定的客户,规模经济效应早已覆盖了其所谓的“月租成本”,月租费更像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垄断性收费。

事实上,在周泽之前,已经有人对月租费提出了质疑。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当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即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月租费涉嫌垄断的执法请求。国家发改委回复表示,将结合电信改革研究取消电话月租费。

周泽告诉记者,在庭辩过程中,双方围绕月租费的合法性展开交锋。中国移动方面出示了《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1994)等多份“古老”文件作为证据,辩称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

周泽随即提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相冲突,已经不能成为运营商收取月租费的合法性根据。“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行政部门不得滥用权力来限制排除竞争。”

和解折射电信资费制度缺失

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了愿意接受调解。10月23日,周泽接受法官建议,与中国移动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移动同意周泽享受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周泽1000元补偿(其中包括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月租费600元)。随后周泽撤诉。

为何有理却同意和解?很多消费者表示不解。周泽的解释是,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当前我国反垄断和消费者维权工作还难以一步到位,而和解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了,总比“久拖不决”要好很多。目前,周泽已经接到不少消费者的请求,准备帮助他们争取月租费补偿。

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此案在深层次上暴露出我国电信资费领域的制度缺失,不是运营商与消费者两方能解决的。“我国价格法规定,基础电信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演化,运营商早就通过套餐绕开了定价管制,而相关制度没有与时俱进,所以导致电信资费方面的维权缺乏支撑。”

邱宝昌举例说,尽管我也认为1994年的相关文件已经与反垄断法相抵触,但作为一项行政规定,相关部门还没有废止,因此法院还难以从法律程序上支持周泽。

一些专家认为,该诉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一方面向公众释放出运营商积极回应的信号,让我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但同时这种态度转变与消费者们的诉求还是有差距的。

“我国手机用户已达世界{dy},而市场真正走向和谐有赖于相关部门认真倾听老百姓的呼声,用制度建设来扫除电信资费合理化道路的障碍。”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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