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被电锯割伤手指 调解获工伤赔偿-苏州工伤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法律咨询13013773835
中国法院网讯
1月8日,被执行人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与申请执行人韦加珍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4.5万元赔偿款汇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帐户,依约履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韦加珍伤残待遇赔偿款的义务。
2008年9月3日上午,韦加珍与同班工友李某在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第10栋第六层安装模板时,被电锯割伤左手拇指。后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xx三天。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及肌腱断裂。田阳县工伤认定书、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七级伤残等级,韦加珍于同年6月10日向田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索赔。2009年7月6日,田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的规定,作出阳劳仲案字(2009)3号仲裁裁决书: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韦加珍支付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64447.11元。因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加珍于2009年11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27日法院受理立案执行。
田阳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认真宣传有关法律,并多方通过电话或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谈话,但被执行人态度生硬,认为申请执行人致伤残是其本人在操作电锯时不当所致,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执行人的意见,执行法官仍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并在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20日召集双方到庭调解。
执行法官在主持调解中进一步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人韦加珍经济损失65966元,申请执行人韦加珍同意只收取48000元,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收取,不再追偿,限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做工作,被执行人终于依约履行义务,并于1月8日将48000元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帐户,使该案顺利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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