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的通知
  计标〔1987〕22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轴线。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9日

  
基本符号

  M——基本模数符号
  ae——变形缝宽度
  ac——连系尺寸
  ai——插入距
  t——顶层砖墙厚度
  t1——内墙板厚度
  t2——外墙板厚度
  s——楼板层厚度
  n——任意正整数
  n1——小于n的任意正整数
 
{dy}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
  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 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砖混结构模数协调

  {dy}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 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 常用参数

  第2.2.1条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600、2700、2800mm。
 
第三节 单轴线定位

  第2.3.1条 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

  图2.3.1—1承重内墙定位轴线
  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

  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4)

第2.3.2条 变形缝处的砖墙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面墙一面墙垛的定位其墙垛的外缘应与定位轴线相重合,当一面墙按外承重墙处理时,顶层定位轴线距墙内缘120mm处,按非承重墙处理时,定位轴线应与墙内缘重合;(图2.3.2—1)

二、双面墙的定位当两侧墙按外承重墙处理时,顶层定位轴线均应距内缘120mm处,当两侧墙按非承重墙处理时,定位轴线均应与墙内缘重合;(图2.3.2—2)

  三、带连系尺寸的双墙定位,当两侧墙按外承重墙处理时,顶层定位轴线均应距墙内缘120mm处,当两侧墙按非承重墙处理时,定位轴线均应与墙内缘重合。(图2.3.2—3)

  第2.3.2条 高低层分界处的砖墙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低层分界处不设变形缝时,应按高层部分承重外墙定位轴线处理,定位轴线应距墙内缘120mm处,并应与底层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3)

  二、高低层分界处设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处砖墙平面定位处理。
  第2.3.4条底层为框架结构时,框架结构的定位轴线应与上部砖混结构平面定位轴线一致。
  第2.3.5条砖墙的竖向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地)面竖向定位应与楼(地)面面层上表面重合;(图2.3.5—1)

  二、屋面竖向定位应为屋面结构层上表面与距墙内缘120mm处(或与墙内缘重合处)的外墙定位轴线的相交处。(图2.3.5—2)

 
第四节 单轴线定位楼板的尺寸

  第2.4.1条 单轴线定位楼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板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并应采用10mm的整数倍数;
  二、楼板长度的标志尺寸应为模数尺寸;
  三、楼板宽度的标志尺寸应为3M或1M的整数倍数。
  注:楼板宽度宜用n×100mm和(n+1)×100mm两种规格配合使用。

第三章 大板结构模数协调

  {dy}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大板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3.1.2条 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 常用参数

  第3.2.1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第3.2.2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700、6000mm。
  第3.2.3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 单轴线定位

  第3.3.1条 墙板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墙板厚度的中心线应与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3.1—1)

  二、外墙板的内缘与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内墙板厚度的一半。(图3.3.1—2)

  第3.3.2条 变形缝处的墙板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墙板定位时两侧墙板应按外墙板定位处理;(图3.3.2—1)

  二、带连系尺寸处的墙板平面定位应采用有连系尺寸的双墙板定位,两侧墙板应按外墙板处理。(图3.3.2—2)

  第3.3.3条 高低层分界处的墙板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高低层分界处墙板不设变形缝时,应采用单墙板单轴线定位,高层墙板应按外墙板处理,并与下层内墙板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3.3)

  二、当高低层分界处墙板设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处墙板平面定位处理。
  第3.3.4条 楼梯间内墙板的外缘与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其他承重内墙板厚度的一半、楼梯间的外墙板按外墙板定位处理。(图3.3.4)

  第3.3.5条 墙板的竖向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地)面竖向定位线应与楼(地)面面层上表面重合;(图3.3.5—1)

  二、屋面的竖向定位应为屋面结构层上表面与距外墙板内缘二分之一内墙板厚度处的定位轴线相交处。(图3.3.5—2)

  第四节 单轴线定位大板主要构件的尺寸

  第3.4.1条 内墙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并应为20mm的整数倍数;
  二、内墙板高度应为模数化层高减去楼板层厚度;(图3.3.5—1)
  三、内墙板长度宜采用内墙板两端面与定位轴线的距离为1/2M的整数倍数。(图3.4.1)
 第3.4.2条 外墙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板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并应为20mm的整数倍数;
  二、当外墙板在竖向连续时,高度应为模数尺寸;(图3.4.2—1)
  当外墙板被楼板贯通时,高度应为层高减去楼板层厚度;(图3.4.2—2)

  三、当外墙板长度连续时,长度应为模数尺寸;(图3.4.2—3)当外墙板被内墙板贯通时,长度采用非模数尺寸并应为开间尺寸减去内墙板厚度。(图3.4.2—4)


  第3.4.3条 楼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并应为10mm的整数倍数;
  二、楼板的长度与宽度的标志尺寸,应为扩大模数尺寸;(图3.4.3)
  三、当楼板搭入外墙板尺寸小于内墙板厚度一半,或为非整间楼板,或带挑板时,楼板宽度可为非模数尺寸。
  注:长度指开间方向,宽度指进深方向。


 第3.4.4条 阳角处墙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山墙板的外端面与纵向外墙板的外缘平齐,山墙板的长度可为非模数尺寸;(图3.4.4—1)

  二、山墙板的外端面不与纵向外墙板的外缘平齐,而从轴线延长n1?3M时,山墙板的长度应为扩大模数尺寸。(图3.4.4—2)

  第3.4.5条 阴角处墙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异形板时,外墙板长度可为非模数尺寸;(图3.4.5—1)

  二、当一侧采用外墙板,另一侧采用长度减去n1?M的外墙板时,外墙板长度应为模数尺寸。(图3.4.5—2)

  图3.4.5—2阴角处墙板长度为模数尺寸
  第3.4.6条 女儿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与外墙板相同,高度应采用模数尺寸。见(图3.3.5—2)
  第3.4.7条 勒脚板的厚度、长度应与外墙板相同,高度可采用模数尺寸。(图3.4.7)图3.4.7勒脚板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吕良芳、谭永凤、张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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