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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观念、着力调整劳资关系、社区化管理、户籍改革 珠三角流动人口与社会治安管理 [转贴 2010-02-20 04:26:56]   
改变观念、着力调整劳资关系、社区化管理、户籍改革 珠三角流动人口与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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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流动人口高峰的形成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也与日俱增。去年全省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六成是流动人口,珠三角地区更达到八成。如何加强现阶段流动人口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已成为珠三角地区稳定社会治安的焦点问题。

      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及原因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80%以上,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未来15~20年内,珠三角地区将遭遇人口高峰期和新一轮就业高峰期,诱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将呈高发态势。因此2005—2008年将是珠三角治安治理非常关键和艰巨的时段。

      当前珠三角流动人口犯罪具有的一般特点是: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时间季节化、犯罪目标随机化、犯罪手段凶残化、犯罪途径流动化。另外,流动人口犯罪还出现以下新特点:

      大、中城市的社会治安成为社会稳定的焦点;城市边缘区成为流动人口犯罪者的主要居住地点;以地缘、亲缘为纽带的团伙犯罪转向跨地区人员结合的团伙犯罪。

      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众多,许多地方(如深圳、东莞)已形成流动人口多于户籍人口的“人口倒挂”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不可避免会出现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背后,有着复杂和深层的经济、社会原因,主要是:

      (一)劳资关系紧张是当前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犯罪和社会治安状况欠佳的{zd0}和最直接的诱因。

      典型证例是:2000—2003年,佛山市共抓获犯罪人员64469人,其中失业人员有34379人,占比53%。广州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42.3%的人在打工时受到过不法侵害,其中33.7%被克扣工资,24.9%被迫超时劳动,20.1%遭受人格侮辱,7.1%曾挨打挨骂。

      目前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频频发生,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大批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游动于城乡之间,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隐患。

      (二)珠三角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使进城的农村劳动力产生“第二剩余”,成为流动人口犯罪的潜在原因。

      珠三角“民工不荒技工荒”的现实,使低素质的劳动力转移领域越来越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低效率为特征的大量隐蔽性失业人口转化为公开性失业。

      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之后的“第二次剩余”扩大了不平等就业和歧视性就业情况,使进城农民成为最容易失业最不稳定的弱势群体。而在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挫折感、被歧视感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容易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心理危机和各种反社会情绪,从而成为潜在犯罪原因。

      (三)社会身份不平等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影响珠三角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的根本原因。

      中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差别,他们不仅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就业限制和就业歧视,在日常生活中也受到身份限制和文化歧视。

      现行体制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以户籍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基本上被排除在再次分配的体系之外,特别突出的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

      流动人口受着社会、文化、制度上的歧视以及自身资源的限制,不能在城市中获得足够而且合法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流动人口处于社会边缘化状态,这必然导致他们与城市社会和城市居民的冲突,对社会治安稳定形成冲击。

      (四)法律本身存在盲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合理的法律保障,这成为流动人口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

      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已不能有效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一是,覆盖范围小,大部分农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二是,没有涵盖流动人口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三是,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和系统。

      到目前为止,整个社会还没有专门维护流动人口权益的法律,流动人口的许多政治与社会权利被削弱或剥夺。

      (五)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缺少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流动人口中出现反体制、反规划的亚文化,成为流动人口影响社会安定的精神上的因素。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严重滞后于城市化发展进程,流动人口所需要的精神公共产品极为稀缺,流动人口中出现反体制、反规划、反主流意识形态的亚文化并会扩大其负面影响,产生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极因素。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农民进城是搞好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关键。

      流动人口问题本质上是“农民进城”问题,即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珠三角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已高达80%,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搞好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治理的思路,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应做好将流动人口接纳为城市居民的各种准备,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的日常管理体系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推动进城农民向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变,而不应“管、卡、压、堵”,把进城农民推回农村,延缓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步伐。

      各级政府应强化社会职能,发挥组织作用,积极向流动人口提供支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当前要着力建立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为流动人口提供公正的社会发展方向,让流动人口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体系中来。

      (二)着力调整劳资关系是搞好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紧迫问题。

      从2000年起,广东省劳动仲裁案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东莞市的增速高达30%),劳资纠纷也从过去的个人行为向集体化和规模化转化。当地政策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倾斜,着力调解劳资矛盾,建立起与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劳资关系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不调整、解决好珠三角地区的劳资关系状况,流动人口难以根本稳定。

      (三)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化管理是解决流动人口问题、搞好社会治安的重要途径。

      一是结合广东“和谐平安社区”建设,在流动人口的主要聚居区划分出不同的流动人口社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进行社区化管理,在公安机关和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治保组织,发挥流动人口社区治保组织在治安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形成流动人口社会治安防范网络体系。

      二是高度重视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的培育与发展,支持、帮助流动人口建立、发展独立自主性的社团组织,逐步形成开放的渠道,建立政府与流动人口的沟通渠道,推动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对话。

      三是政府、公安机关和综合治理部门应充分运用综合协管队伍、流动人口社区和市场经济三种力量,加强社区就业理论与政策模式的研究,加快、加强对流动人口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培训、文化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社区商业、社区服务业和社区工业企业的发展,为流动人口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进一步深刻认识“社区警务”战略理论,切实加强社区警务建设,这是实现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现实保证。

      社区警务建设已成为珠三角各级公安工作的战略重点。但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较多的是从狭义层面上来理解社区警务,不同程度地存在警务工作形式化、警务政策缺乏系统性,单由公安派出所来实施社区警务,社区民警参与社区警务的程度较低等问题。

      (五)户籍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稳定社会治安的根本保障。

      在户籍改革方面,广东已将入户审批制度改为核准制度,全省实行居民户口,对城乡户口登记进行一体化管理,在户籍改革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珠三角地区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在户籍改革方面为全国提供新的思路和成功的经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单纯的户籍管理、户口迁移,关键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户口”的背后涉及诸多相关部门,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准备。

      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急需要做的有:

      一是《劳动法》和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和《企业工资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按照符合国际要求的劳动标准进行修改或完善,使之有助于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要尽快修改《选举法》,确保流动人口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实施;同时国家应该立法明确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以真正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

      三是健全社会治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我国《刑法》相互配套的《治安管理》、《劳动教养法》、《收容教养法》、《收益遣送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治安法律法规体系。

      四是维护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权、教育权,组织修订义务教育法,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保障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本文未经作者审阅)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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