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问题

税费问题之后,将重点介绍关于房产投资策划的相关问题,希望有意于这方面的朋友多多关注。

1、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定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税种。

①契税征收范围及纳税人:由购买、承典、受赠或交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②税率:19974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2、印花税——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缴纳。

3、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4、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以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包含两层含义:

①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

②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bfb}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bfb}、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7、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其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两种:

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没有房产评估值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8、手续费——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zd1}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一半。

9、房屋产权登记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每建筑平方米0.3元,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0.08元,由登记人缴纳。

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0.1元;已申请登记,仍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

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10、中介服务费——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

评估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

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代理收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如西安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买卖成交价格在5万元以内收取25%双方各承担50

买卖成交价格在510万元收取2

买卖成交价格在1050万元收取15

买卖成交价格在50100万元收取1

买卖成交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收取05%。

实行{dj2}代理{zg}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咨询费包括:

①书面咨询费: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zg}不得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②口头咨询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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