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饮经营单位开业前须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取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xx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卫生知识,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应有专人负责,分工包干、及时清扫;场所内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和废弃物应有密闭容器存放。

五、严格执行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分开加工处理的原则,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称、不洁物。

六、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xx;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七、采取xx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应有防蝇设施,场所内应无蝇。

八、严格把好食品采购、验收及贮存关,不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标志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使用腐烂变质、油脂酸败、生虫及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粮食贮存应隔墙离地。

九、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告”及“食品中毒报告”工作。遇有食物中毒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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