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_合肥房地产律师的空间_百度空间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是业主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xx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如果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的精神,则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只要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时,物业管理企业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确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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