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社的注册问题? | 三农论坛- 中国农资人论坛- 农资{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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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工商局注册就好了。条件吗?五个以上的农民、身份证、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出资协议、理事长、监理长的任命书、还有、、忘了。 Q[c:A@oW  
可以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农药得不行。 SohNk9u[8  
可以开设分社的。 _6m{zvyX>  
班主要加点分呀、、、加分的话我要发好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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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tU-jtJ  
h~#.s*0.F  
Eq5X/Hx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ItG|{Bo  
     "gXvnl  
        专业合作社章程 V|;os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_9z+xl  
%z["TVH  
{dy}章      总 则 ZC&4uNUr  
nyPW6VQ0n  
{dy}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n6T^vf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tBE-:hX*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fyqa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Y{CP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AmzeHr+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62>/0_m5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Hst-H.l<l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7Af6xD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h{DjNSM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N{fYO4O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OC2%9Igx0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wC-5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b'4r5@GO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jp-]];:aPJ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K#plSD^f=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 nyk:E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ERe@k(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o`[X _  
}i2dXC/  
第二章 成 员 &bS!>_9  
~7&O[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j_~lc,+m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MYeGr3V3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DX#F]8bWl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g/@-6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HRd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o!a RX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b1qli5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4WV)&50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0I=XsE1iX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U9p^?\-=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9P4<%H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ihdtq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 jDx-H.N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r#[YBaCZJ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D?"TcA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cEr <mzR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U !;fJ9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ba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 "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oFRb+H(E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yq;(C7j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2,u:0"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Dk fw*Oo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wFaWLC|&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Yg#)@L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IczEddt@'  
(三)死亡的; 3:Sv8csT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2N#H~{  
(五)被本社除名的。 VMW ?[j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2g^Kf,m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viBf" .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 )Qi)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1WHR;!u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SU G+.2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r/L3j0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N1(}3O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u6jJf@!ws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0tB9X9:,  
2#1FI0,Pa*  
第三章 组织机构 +.\JYH=yEr  
rf1nC$Sop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zg}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N)7SYQT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dU/;Sk5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T:.J9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Punbw\9!d,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TJsT .DWW~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OQq]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NK#Dq&W+&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u{p\8v%7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N{p2@_fnB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L?*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f4O8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B4|% E$1+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H#Og0gEE}5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Iqj7UY_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KP<J~+_ik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p-(Z[G*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B-&J]H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L;9fr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W>DpDrO4ml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h;ShNU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D^)^~7dh  
(三)理事会提议; 3mm`8!R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wyc,Ir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yh0|f94m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pKH4?F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hr{%'DAS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l.34h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6/-!oo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3`Pl.(r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HzAh<_@F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g^_Hy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 }P;&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t~a$|( 9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E500F*b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XeB>V.<y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n),sFv45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P FiT^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C-_Zv<!T\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8x9kF]=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H4m6H)KOG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j^ _I{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g*-Ty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iwLr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BH-[q9pf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DHYr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q%k+x)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dy}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DIB+K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8z,'~\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R2$U K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Rca1W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Qsntf.fT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 qlz?5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9 <KtI7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t%U[\\ic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k-ov9yK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o^A^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q K g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EGr0R(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Q=y^fx1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FPM_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YGP%}_.p{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1MGb%xW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vx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9*KMbd ^T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s8? Z1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9>Uq$B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M'UASB;8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JT|u;Z*n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3uc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wm=RD98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NaA+/: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z PaXZ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fYhR#FVI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xx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0e={X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rKzlK 'U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q[G/}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B:-U`CHHQ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Kej|1g1f  
uxO J3  
第四章 财务管理 _1sMYhI  
!:"-:O}>=,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o\ngR\>  
附件一 p<KIF>rf|  
]#zZWg zv  
3OP.12^  
Nb;H`<JP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c* UAow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sTkkM9  
二○○七年六月 Oz{%k#X-  
]JjK#eh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s.nHN^]%K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UTCzHh1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PKf:O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81F,Y)x.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_|j1 z#i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rh%m;i<b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6P.b6m}0  
(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dgH50o[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E0l _--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A\$ >>Z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Rc[0aj: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v<nO-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9V 0}d2d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qpp/8M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p_2pU)%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_P7tnXww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VGjCEeU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Opx."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Zmp ,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K'5'}Lb5k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bzZ>lyH  
(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4 zD|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I f-_?wZe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BZv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bp9Pjw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0s#Kp49-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MCTsi:V>+  
(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OO) ~H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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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润和蔬菜于2010-02-18 22:11发表的  : gJ2 H=#M  
直接到工商局注册就好了。条件吗?五个以上的农民、身份证、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出资协议、理事长、监理长的任命书、还有、、忘了。 p<WFqLe(":  
可以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农药得不行。 q&'Lbxc>c  
可以开设分社的。 E& 36H  
班主要加点分呀、、、加分的话我要发好东西的。 ,gn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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