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教学目的
让学生在掌握责任保险含义、特征、承保与赔偿的基础上,了解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雇主责任和职业责任的概念、内容和主要险种.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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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zg}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xx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zh1}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xx等同的.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jd1}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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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dy}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zg}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按照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如果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增减时,保险费率也应适当增减,但又非按比例增减. 公众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仅规定每次公众责任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七个基本的步骤:1.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记录出险的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及受害方的索赔要求等;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并协助现场施救;3.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保险人的赔款;7.支付保险赔款.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在该种保险中除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二)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用或自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任、对分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的货物等不负责任.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