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转贴 2010-02-13 10: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71101发布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98—2003《关于批准装有气体放电光源的汽车前照灯
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增加了检验规则,并修改了试验方法。
但是,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测试屏幕(右侧行驶)、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
性试验、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试验程序、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
量方法、机械磨损试验方法、粘胶带附着力试验、制造商一致性检验的{zd1}要求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G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肇基、朱明华、姜兆庆、徐志强。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前照灯可以采用
玻璃配光镜或塑料配光镜。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19148.2 插脚式灯座的型式和尺寸
ECER99 对已批准的汽车前照灯总成的气体放电光源批准的统一规定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599和GB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所述前照灯即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整灯按GB4599定义还应包括整流器。
4 前照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前照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
———在照准装置能获得的正常位置的上、下{zd0}垂直角,如果该前照灯装有可调反射镜,前照灯相
对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安装位置;
———提供的光束种类(近光,远光,弯道照明或远、近光);
———配光镜等透光零件及其涂层的材料;
———气体放电光源和灯丝灯泡类型。
5 技术要求1)
1) 气体放电光源的技术要求见ECER99。
5.1 一般要求
5.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
准规定。
5.1.2 前照灯应装有一个能使前照灯在车上可调,使灯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装置。反射镜和配光镜
不能分离的灯具,如果装车后可采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就不需要安装这样的装置。

 

 


当提供近光的前照灯和提供远光的前照灯装有各自光源,并组装成一个组合单元,该调整装置应能
使各个光学系统单独进行适时调整。同样的要求适用提供一个前雾灯光束和一个远光光束的组合前照
灯单元,并适用提供一个近光光束和一个前雾灯光束的组合前照灯单元,也适用提供这三种光束的组合
前照灯单元。
5.1.3 上述5.1.2的要求不适用反射镜无法分拆的前照灯总成。这种型式的总成适用5.8.7的要求。
5.1.4 在可以不用工具更换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灯座应符合与所用的气体放电光源类型相关的
GB19148.2中的数据活页给出的尺寸特性。气体放电光源必须能很方便地装入前照灯。
5.1.5 设计能同时满足右行交通和左行交通的前照灯可以在装车时通过适当的初始调整,或者通过使
用者的选择调整,来与所要求的右行交通相匹配。这种初始调整或选择调整可以是,例如,将光学单元
以给定的角度固定在车上,也可以将光源按与光学单元给定的角度固定。在任何场合,只能有两种不同
的,且明显区别的调整,一种为右行交通,另一种为左行交通。在设计上应排除在这两种安装位置之间
出现随意的移动或停留在两种位置的之间。在对光源设计两种不同的调整位置时,或对连接光源和反
射镜的部件设计和制造时,应保证在这两种的任一种调整位置上,光源固定的位置精度应只符合一侧道
路交通设计的前照灯的要求。本条的一致性要求可以采用目视检测,也可以通过试验装置进行检测。
5.1.6 对设计成提供选择远光和近光的前照灯,或设计成提供选择近光和/或远光用于弯道照明的前
照灯,在灯内控制光束转换的任何机械,电子机械或其他装置2),其结构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5.1.6.1 这些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通过50000次的工作,且
不会受到损坏;
5.1.6.2 当前照灯因故障照度发生变化时,附录A图A.1中hh线以上的照度值不大于5.8.6.4之
表1中的规定的近光限值;并且近光和/或远光设计为提供用弯道照明的前照灯,必须满足25V点(vv
线上,hh线下75cm处)照度值不小于5lx;
5.1.6.3 应能随时获得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这两种光束位置之间;
5.1.6.4 使用者采用普通工具不应改变活动零件的形状和位置。
5.2 前照灯应使用符合ECER99规定的气体放电光源,灯丝灯泡应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
定的要求。
5.3 前照灯系统和镇流器系统不应产生会引起汽车其他电器/电子系统误动作的辐射或电源线
骚扰3)。
2) 这些要求不适用控制开关。
3) 电磁兼容要求的一致性与具体的汽车型式有关。
5.4 满足抗前照灯内气体放电光源UV照射的塑料材料制成的透光零件试验要求。如果采用ECER99中规定的低UV型气体放电光源,或采用玻璃过滤器遮盖等方法来防止对前照灯相应部件的UV
辐射,可以免去内部材料对光源辐射的抗UV试验。
5.5 前照灯在按本标准规定测量了配光值之后,其整灯应符合附录B“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规定。
5.6 若前照灯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附录C“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
样和整灯的试验”的规定。
5.7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
5.8 配光性能
5.8.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产生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5.8.2 配光性能应在距离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的配光屏幕上测量,各测试点、区的位置如附录A
中图A.1、图A.2和图A.3所示,也可采用类似的配光方法来检测。
5.8.3 对采用可更换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如果采用已按ECER99通过15个循环老化试验的标准

 

 


光源,并符合5.8的配光要求,则该前照灯被认为是满足要求的。如果该气体放电光源的光通量与
ECER99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不一致,应对照度值进行适当修正。这种修正不适用采用不可更换气体放
电光源的前照灯或与镇流器全部或部分结合成整体的前照灯。
5.8.4 ECER99中的相关的数据活页列出了判定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内的电弧位置尺寸。
5.8.5 对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前照灯,在点亮4s后,对有远、近光功能的前照灯,其远光
的HV点必须至少达到60lx,其近光的50V点必须至少达到10lx;或者,对仅有近光的前照灯,其
50V点必须至少达到10lx。
5.8.6 近光的配光要求
5.8.6.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位于vv线左侧4),右侧为附录A
中测量屏幕Ⅰ上的HVH2线,或附录A中测量屏幕Ⅱ上的HVH3H4线。在任何情况下,明暗截止
线不能越过这些线的组合。
4) 试验屏幕应足够宽,并允许明暗截止线在vv线每侧至少5°的范围上能进行检查。
5.8.6.2 一个近光前照灯只能使用一个气体放电光源。在前照灯内附加一个光源可用于将近光光束
转换成弯道照明光束,通过点亮附加光源来形成弯道照明光束。
5.8.6.3 如果弯道照明光束通过下列方法获得,下述5.8.6.4的要求也适用于设计成提供弯道照明光
束的前照灯。
5.8.6.3.1 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
5.8.6.3.2 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5.8.6.3.3 增加一个光源,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5.8.6.4 点亮10min后,在附录A的测量屏幕Ⅰ或附录A的测量屏幕Ⅱ上产生的照度应符合表1中
的要求(对线段Ⅱ规定的值不适用附录A中的测量屏幕Ⅱ)。
表1
点或线段
名  称
照度/
lxhH2线上和该线上方,
或hH3H4线上和该线上方
1max
水平距离/
cm
垂直距离/
cm1HV1max002B50L0.5maxL150U25375R20minR50D25450L20maxL150D37.5525L130maxL150D75650V12min0D37.5750R20minR75D37.5825L24minL396D7525R14minR396D751025L32minL670D751125R22minR670D751215L1minL910D1251315R1minR910D1253

 

 


表1(续)
点或线段
名  称
照度/
lxhH2线上和该线上方,
或hH3H4线上和该线上方
1max
水平距离/
cm
垂直距离/
cm14—aL350U17515—a0U17516—aR350U17517—aL175U87.518—a0U87.519—aR175U87.520—0.1minL350021—0.2minL1750A到B线段Ⅰ6minL225至R225D37.5C到D线段Ⅱ6maxR140至R396U45E到F线段Ⅲ和其下20maxL417至R375D187.5—犈maxR70maxvv线右边D75以上
—犈maxL50maxvv线左边—
  注1:字母L表示位于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
注2:字母R表示位于vv线右边的点或线段。
注3:字母U表示位于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
注4:字母D表示位于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
  a
 在附录A测量屏幕Ⅲ中的点14至点19上的照度值应按如下计算:
14+15+16≥0.3lx17+18+19≥0.6lx5.8.7 远光的配光要求
5.8.7.1 远光允许使用多个光源。
5.8.7.2 远光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
5.8.7.2.1 hh线和vv线的交点HV点应位于代表{zd0}照度(犈max)80%的等照度范围内,该{zd0}照
度即(犈max),应在70lx至180lx之间;
5.8.7.2.2 从HV点起始,分别向右和向左水平延伸至距离1.125m,照度值不得小于40lx;至距离
2.25m,照度不得小于10lx。
5.8.8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按6.5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5.8.9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量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65mm的正方形内。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电源的供电应保证足够大的电源脉冲的快速提升。
6.2 配光测试时电压和试验光通量
6.2.1 按5.8.3要求,对气体放电光源(12V系统)在整流器面板上施加的电压为13.5V±0.1V,或
按前照灯和镇流器上规定的电压。

 

 


6.2.2 对灯丝灯泡,按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规定的试验光
通量下进行。
6.3 配光测试前,应将标准灯丝灯泡和/或气体放电光源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6.4.1 近光照准
6.4.1.1 垂直方向
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位于hh线以下25cm处;
6.4.1.2 水平方向
明暗截止线的转折处应位于vv线上。
6.4.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6.4.1.4 照准与否,以目视检验vv线两侧各5°(219cm)范围内的明暗截止线为准。
6.4.1.5 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满足要求,则允许明暗截止线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5°(22cm),垂
直方向在上、下方向各0.2°(8.7mm)5),不超过hh线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5) 向左或向右0.5°重复照准的极限与向上或向下的垂直照准是不矛盾的,因为后者要受到6.3的限制。但是6.3
的要求不适用仅符合本标准近光要求的前照灯。
6.4.1.6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的方法获得时,测量应在前
照灯总成完成水平重新照准后进行(如采用测角计)。
6.4.1.7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
持不动的方法获得时,测量应在这些光学部件位于极端操作位置时进行。
6.4.1.8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增加一个光源,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的方法获得
时,测量应在该光源点亮的进行。
6.4.2 远光照准
光束{zd0}照度区域中心位于HV点。
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否则,以近光作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
远光时不允许再作调整。
6.5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
6.5.1 相对于光源的中心与配光屏幕上HV点的连接线,了解与可调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相对应
的试验测角计上的位置。之后,移动反射镜位置按6.4.1和6.4.2规定照准。
6.5.2 在按6.5.1规定初始定位反射镜后,近光应符合5.8.6规定,远光应符合5.8.7规定。
6.5.3 按下述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垂直方向移动反射镜±2°(或者,若反射镜从其初始位置起,调整范围小于2°,则移动至{zd0}调整位
置),之后,利用试验测角计反方向进行重新照准。此时,近光HV点和75R以及远光犈max和犈HV点照
度值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6.5.4 若制造商规定反射镜有几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均按6.5.1至6.5.3规定试验。
6.5.5 若制造商未规定反射镜使用位置,则应在反射镜平均调整位置上按6.5.1至6.5.2规定试验。
之后,在反射镜移动至{zd0}调整位置上,按6.5.3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6.6 对采用抗前照灯内气体放电光源UV照射的塑料材料制成的透光零件试验:
6.6.1 将前照灯每一透光塑料零件的扁平试样暴露于气体放电光源的灯光下。这些试样的参数,如角
度和距离等应与在前照灯上的参数相同。如果有颜色或表面处理的话,这些试样应与前照灯的零部件
具有相同的颜色和表面处理。
6.6.2 在经过1500h的连续暴露试验后,采用一个新的标准光源,其透射光的色度要求应得到满足。
样品的表面不得有开裂、划痕、剥落或变形。

 

 


6.7 色度检验
按6.2规定的试验电压下进行色度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前照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 前照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制造商应提供:
7.3.1.1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表明配光镜或反射镜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
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应标出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整范围。
对于按5.8.6.3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应提供调整范围。
7.3.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应规定所使用的气体放电光源和灯丝灯泡类型。包括镇流器的电
路和型号,以及适用场合。
7.3.1.3 带标准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两只,所用的每一种型式的镇流器试样各一个。
7.3.1.4 对于塑料配光镜的塑料材料试验:
7.3.1.4.1 配光镜14块:
a) 其中10块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mm×80mm的6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
半径不小于300mm,中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mm×15mm的足够平的区域;
b)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7.3.1.4.2 反射镜一只,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配光镜可以装到该反射镜上。
7.3.2 有关配光镜、透光材料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3.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2、5.3、5.4规定。
7.3.4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7和5.8规定。
7.3.5 应符合附录B规定。
7.3.6 对于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还应符合附录C规定。
7.3.7 应符合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
7.4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有明显外观
缺陷的前照灯不予考虑。
7.4.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7规定。
7.4.3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下述规定:
7.4.3.1 把近光照度值按本标准表1放宽20%,但其中B50L放宽0.2lx,hH2线上和该线上方,或
hH3H4线上和该线上方14至21的测试点不测。
7.4.3.2 远光照度限值按本标准5.8.7.2放宽20%,其中HV点放宽至0.75犈max。
7.4.4 应符合附录B第B.2.3规定。
7.4.5 对于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还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相应规定。
7.4.6 应符合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

 

 


附 录 犃
(规范性附录)
测量屏幕
测量屏幕Ⅰ
近光
  在25m处的平整垂直屏幕上,尺寸单位为cm。hh线和vv线与该屏幕上过近光基准轴线(该基准轴线由制造商
指定)的水平面和垂直面相交,角HVH2HVh为15°。

 图示尺寸未按比例。
图犃.1 测量屏幕Ⅰ
测量屏幕Ⅱ
近光
  在25m处的平整垂直屏幕上,尺寸单位为cm。hh线和vv线与该屏幕上过近光基准轴线(该基准轴线由制造商
指定)的水平面和垂直面相交,角HVH3HVh为45°。

 图示尺寸未按比例。
图犃.2 测量屏幕Ⅱ

 

 


测量屏幕Ⅲ
近光补充测量点
图犃.3 测量屏幕Ⅲ

 

 


附 录 犅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犅.1 配光性能的稳定性试验
试验应在温度为23℃±5℃的干燥、静止的空气中进行,整灯应安装在能正确表示其装车位置的支
架上。
犅.1.1 清洁的前照灯
前照灯应按下述B.1.1.1规定点亮12h,并按B.1.1.2规定检验。
犅.1.1.1 试验方法
犅.1.1.1.1 前照灯应按下述规定的方式点亮(参见附录G):
a) 单一功能的远光灯或近光灯,相应的灯丝点亮12h6)。
b) 当近光和远光混合时,或前雾灯和近光灯组合时: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点亮一根灯丝7),则依次点亮近光灯丝和远光灯丝各6h。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6)7),近光灯丝点亮15min,全部灯丝点亮5min;并以此方式点亮共12h。
6) 当被试验的前照灯与信号灯组合,和/或混合时,后者在试验期间点亮。当后者为转向灯时,应以闪烁方式点
亮,点灯和熄灭的时间比近似为1∶1。
7) 当前照灯以闪烁方式工作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灯的灯丝同时点亮,但这不是灯丝正常使用情况。
c) 对于组合照明功能的情况:
按a)规定,同时点亮所有的单独功能至规定的时间;按制造商规定,也可以使用混合照明功能
b)的点亮方式。
d) 当近光灯设计为通过附加光源来实现弯道照明,在近光的点亮过程中该附加光源应循环点亮
1min,然后熄灭9min。
犅.1.1.1.2 试验电压
对于12V系统的整流器,试验电压为(13.5±0.1)V,或按制造商规定。如果混合有灯丝灯泡时,
应采用试验光通量的电压。
犅.1.1.2 试验结果
犅.1.1.2.1 目视检验
前照灯一旦冷却至环境温度,应以干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目视检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
曲,裂纹或变色。
犅.1.1.2.2 配光试验
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应检验近光50R、B50L、HV和远光犈max的配光值。包括配光方法公差在内,试
验前、后,照度值允许偏差10%。
由于支架可能受热变形,允许进行照准调节(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按本附录B.2规定)。
犅.1.2 污染的前照灯
前照灯按上述B.1.1规定试验后,应按下述B.1.2.1规定准备,然后按B.1.1.1规定点亮1h,之
后按B.1.1.2规定检验。
犅.1.2.1 前照灯的准备
犅.1.2.1.1 试验混合物
犅.1.2.1.1.1 对于玻璃配光镜前照灯
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质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硅砂;
1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8)和适量的蒸馏水(其电导率小于1mS/m)。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8) NaCMC表示羧甲基纤维素钠盐,通常称通常以CMC表示。试验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为0.6~
0.7,在20℃时,其2%溶液黏度为(200~300)cP。
9) 50V位于25m屏幕的vv线上,HV以下375mm处。
犅.1.2.1.1.2 对于塑料配光镜前照灯
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质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硅砂;
1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
13份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mS/m);
(2±1)份表面活性剂。
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公差使试验混合物能散布在整个配光镜上。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犅.1.2.1.2 试验混合物敷涂
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前照灯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直至远光犈max,单近光的近光
50R和50V9)照度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
犅.1.2.1.3 测量设备
应使用与型式检验相类似的测量设备。配光性能测量应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气体放电光源。
犅.2 在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
本试验用来检验在受热影响下,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过规定值。
按本附录B.1规定试验后的前照灯,在不从试验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调整的情况下,应按下述
B.2.1规定试验。
如果前照灯装有可移动的反射镜,只需选择最接近平均垂直角行程的位置进行。
犅.2.1 试验
试验应在温度为23℃±5℃的干燥、静止空气中进行。
使用至少已老练15h的批量生产气体放电光源,按B.1.1.1.2规定调节试验电压点亮前照灯。
对于介于vv线和通过B50L点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分别测量前照灯工作3min(狉3)和
60min(狉60)时的垂直位置。
在保证准确度和结果复现性情况下,可以使用任何方法测量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
犅.2.2 试验结果
当Δ狉Ⅰ=|狉3-狉60|≤1mrad时,则应予以接收。
若1mrad<Δ狉Ⅰ≤1.5mrad时,则第二只前照灯应按B.2.1规定试验。此时,前照灯近光应先经
历1h点亮,1h熄灭三个时间循环。点亮电压应按B.1.1.1.2规定调节。
试验后,若(Δ狉Ⅰ+Δ狉Ⅱ)/2≤1mrad,则应予以接收。
犅.2.3 生产一致性
先经受B.2.2规定的三个连续时间循环,再按上述B.2.1规定试验,若Δ狉Ⅰ≤1.5mrad,则应予以
接收。若1.5mrad<Δ狉Ⅰ≤2.0mrad,则第二只前照灯应按规定试验。当(Δ狉Ⅰ+Δ狉Ⅱ)/2≤1.5mrad,
则应予以接收。
01

 

 


附 录 犆
(规范性附录)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的试验
犆.1 总的要求
犆.1.1 按本标准7.3.1.4的要求提供的试样应满足下述C.2.1~C.2.6的要求。
犆.1.2 按本标准7.3.1.3的要求提供的两只整灯试样和塑料配光镜试样应符合下述C.2.7的要求。
犆.1.3 塑料配光镜试样或材料试样,与其相配的反射镜应通过本附录的附录D中表D.1所列出的
试验。
犆.1.4 若灯具制造商可以证明已通过下列C.2.1至C.2.6规定的试验,则只需按附录D表D.2规定
试验。
犆.2 试验
犆.2.1 耐温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1的要求。
犆.2.2 光源辐照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2的要求。
犆.2.3 耐化学试剂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3的要求。
犆.2.4 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4的要求。
犆.2.5 机械磨损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5的要求。
犆.2.6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6的要求。
犆.2.7 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按GB4599—2007附录B中B.2.7的要求。
11

 

 


附 录 犇
(规范性附录)
试验顺序
犇.1 按本标准7.3.1.4规定提供的塑料配光镜或材料试样试验见表D.1。
表犇.1
序号试验条款
配光镜或材料试样配光镜试样
12345678910111213141
近光B50L、50R和远光犈max测量(C.2.1)——————————√√√—
耐温试验(C.2.1)——————————√√√—
近光B50L、50R和远光犈max测量(C.2.1)——————————√√√—
2透过率测量犜2(GB4599—2007附录D)√√√√√√√√√—————
3漫射透过率测量犜4(GB4599—2007附录D)√√√———√√√—————

光源辐照(C.2.2)√√√———————————
透过率测量犜3√√√———————————

耐化学试剂(C.2.3)√√√———————————
漫射透过率测量犜5√√√———————————

耐洗涤剂(C.2.4)———√√√————————
耐燃油(C.2.4)———√√√————————
透过率测量犜3———√√√————————

机械磨损(C.2.5)——————√√√—————
透过率测量犜3——————√√√—————
漫射透过率测量犜5——————√√√—————
8配光镜涂层附着力(C.2.6)—————————————√
9耐光源照射(6.6)—————————√————
犇.2 按本标准7.3.1.3规定提供的整灯试验见表D.2。
表犇.2
序号试  验
完整的前照灯
试样号
121机械磨损试验(C.2.7)√—
2配光(C.2.7)√—
3配光镜涂层附着力(C.2.7)—√
21

 

 


附 录 犈
(规范性附录)
基准中心
  基准中心的标志是可选择的,基准中心标志位于配光镜上与近光基准轴线的交点上,如果不与近光
组合或复合或混合,也可以位于远光配光镜上。
图E.1表示基准中心的标志。基准中心凸出在配光镜表面,并尽可能与基准中心所处的配光镜曲
面相同。构成该标志的线型可以是实线,也可以是虚线。
直径犪=2mmmin
图犈.131

 

 


附 录 犉
(规范性附录)
电压标记
犉.1 图F.1中标记必须置于只含有气体放电光源和镇流器的每个前照灯灯体上和镇流器每个外部零
件上。
所设计的镇流器适用于V供电。
图犉.1
犉.2 图F.2中标记必须置于至少含有一个气体放电光源和镇流器的各个前照灯灯体上。
设计的镇流器适用于V供电。
前照灯的灯丝灯泡不适用24V供电系统。
图犉.241

 

 


附 录 犌
(资料性附录)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点亮方式示例
犌.1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点亮方式示例
    P:近光灯
    D:远光灯(D1+D2表示两个远光)
    F:前雾灯
:指15min关闭和5min点亮循环方式
下述前照灯和前雾灯组合,只是作为一种示例。
示例1:P或D或F(B级前照灯近光灯或B级前照灯远光灯或前雾灯)
示例2:P+D(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或P+D1+D2(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近光灯)
示列3:P+D(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其中近光不能与远光同时点亮)或P+D1+D2(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B级前
照灯远光灯,其中近光不能与远光同时点亮)
示例4:P+F(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示例5:P+F(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者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
灯,其中近光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
51

 

 


示例6:D+F(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或D1+D2+F(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
示例7:D+F(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D1+D2+F(B级前照灯远
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
示例8:P+D+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前雾灯)或P+D1+D2+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
雾灯)
示例9:P+D+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其中近光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P+D1+D2+F(B级前照灯远近
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其中近光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
示例10:P+D+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P+D1+D2+F(B级
前照灯远近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
示例11:P+D+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前雾灯,其中近光灯和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P+D1+D2+F(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和B级前照灯远光灯和前雾灯,其中近光灯和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
61

 

 


犌.2 含弯道照明附加光源的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中点亮方式示例
    P:近光灯
    D:远光灯(D1+D2表示两个远光)
    F:前雾灯
:指15min关闭和5min点亮循环方式
:指9min关闭和1min点亮循环方式
下述前照灯和前雾灯组合,只是作为一种示例。
示例1:P或D或F(B级前照灯近光灯或B级前照灯远光灯或前雾灯)
示例2:P+F(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或P+D(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
示例3:P+F(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其中前雾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者B级前照灯近光灯和前雾
灯,其中近光灯不能与其他组合灯同时点亮)或P+D(B级前照灯远近光灯,其中近光不能与远光同时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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