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改为使用权收回房_天涯博客_有见识 ...
建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改为使用权收回房屋赔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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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房屋征收赔偿条例(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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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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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现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发表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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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较好的列明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区别,明确开发商商品房开发等用地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但旧房改造作为公共利益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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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草案标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然让人感觉到非常别扭,既然是国有土地为何有私人所有权房屋呢?这个标题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家所有的土地”,政府有权利征收地上房屋!这是一个很强势的强权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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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认土地国有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但不要忘了,大量的土地属于农村居民集体所有,很多地方城府通过发展工业、扩大城市建设面积等廉价把农村耕地变成成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高价拍卖给地产商、工商业生产经营者。这本身就是强势政府的一次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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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城镇房物所有权是建立的70-50年不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在使用期限到来之前,征收产权人房屋,必然还有一个未到期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虽然,房屋评估价格可能包含了地价和房屋成本两个部分,但是法律上必须清楚地载明征收房屋时,未到期土地使用价格和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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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会给民众造成一种强势政府欺凌弱势公民的感觉,明明是合法使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简单的一个公共利益征收房屋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合同也解除了呢”?其次,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的激烈冲突、流血事件,主要是由于拆迁房屋赔偿损失没有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房屋评估价格不公平、拆迁程序不合法、滥用暴力手段等,甚至一些地方允许开发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使用胁迫、暴利手段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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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把民众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在立法上对侵权行为采取补偿损失为主的法律理念,没有建立起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背景下,《宪法》明确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在个人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日益明确情况下,立法上再沿用传统的侵权补偿损失的法律思想就落后了。侵权等违法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尤为必要,至少不应当是恢复成本性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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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利益关系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丧失,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低俗文化、商业欺诈、产品质量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受害者维权成本太高,法律的尊严丧失。树立侵权造成损失的“赔偿”法律制度取代传统的“补偿”做法是历史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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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征收”与“补偿”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冲击,老开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距离,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对弱下公民财产的强制收回、损毁!客观上说,征收合法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就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侵权造成产权人受损就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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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除地上建筑物时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常常会做出一些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这也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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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非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换如果不能很好的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而且这样的非公共利益使用在已往和将来都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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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改“补偿”为“赔偿”可以实现政府与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尊重,也能更加体现法律制度上足额赔偿产权人失去房屋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安家费用等。基于以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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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标题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房屋征收赔偿条例”相关法条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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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各地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拆迁赔偿类案件受理困难、公正审判困难。引发大量的民众上访、甚至流血冲突。因此,应当明确政府滥用权利干预法院受理拆迁类案件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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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权利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受理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政府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积极受理、审判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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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25条等使用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二字往往成了行政机关和法院踢皮球的借口,当事人诉权难以保障。政府直接强制执行容易导致行政权利滥用,损害法律尊严和统一,建议删除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定,建议删除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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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删除“依法”二字,当事人直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删除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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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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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题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房屋征收赔偿条例”相关法条统一调整。增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条。将补偿全部替换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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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权利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受理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政府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积极受理、审判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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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赔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收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赔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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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以及与收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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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和建议,请斟酌考虑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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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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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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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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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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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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