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标准-清真产品指南(2)

马来西亚标准-清真产品指南(2)

2010-02-11 08:25:19 阅读7 评论0 字号:

4.2   屠宰

4.2.1 根据以下要求,清真屠宰和非清真屠宰要xx地隔离:

a)屠宰必须由理智健全且熟悉伊斯兰屠宰基本要求和条件的,且不是受戒的穆斯林来执行;注:受戒是朝觐期间的一项功课。

b)屠宰必须要有举意且屠宰者确知自己的行为;

c)屠宰的目的只为安拉,而非其它目的;

d)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清真的动物;

e)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之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f)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健康的并由主管当局认可;

g)在屠宰之前,必须诵念“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

h)屠宰生产线、工具和器皿必须是清真屠宰专用;

i)屠宰用的刀子或刀口必须是锋利的;

j)屠宰必须一次性完成,只要刀子或刀口在屠宰过程中没有离开动物,这样的屠宰方式是允许的;

k)骨头、指甲和牙齿不能作为屠宰工具;

l)清真屠宰方式从动物脖子的切口开始,对于长颈动物的这个口是低于喉结或喉结的下面;

m)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放血必须是自然的和xx的;

n)要指派一名有经验的穆斯林检察官来负责监督动物是否严格按照伊斯兰法屠宰。

4.2.2在清真屠宰方面,家禽必须在xx死亡后方可使用沸水清洗。

4.2.3击晕屠宰方式不是优先推荐的,但如果要实行击晕,前提要遵从附录A中的详细条件。

4.2.4机械化屠宰家禽应遵照附录B中的详细要求。

 

4.3 产品的加工、处理和销售

4.3.1符合以下要求的所有加工食品都是清真的:

a)产品或其成分中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成分或未按照伊斯兰法屠宰的动物;

b)产品不得含有伊斯兰法视为污秽物的任何数量的东西;

c)产品或其成分是安全的和无害的;

d)产品在制备、加工和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必须是未被污秽物污染的;

e)在产品的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清真食品必须与不符合a)、b)、c)、d)条件的食品或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xx地隔离。

4.3.2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

4.3.2.1用来加工清真食品的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不能是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东西制成或含有任何数量的这些东西,并且这些设施必须专用制作清真食品。

4.3.2.2以前用过的或接触过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装置、器皿和机器必须按照伊斯兰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

4.3.2.3要把污秽物污染过的非清真生产线改为清真生产线,必须按照伊斯兰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这个过程要有伊斯兰主管当局来监管。改变之后,此生产线仅用于生产清真食品。如果反复地将此线改为非清真生产线,再改回清真生产线是不允许的。

4.4产品的储存、展览和服务

所有的清真食品在储存、展览、销售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分类、标识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东西混淆或被污染。

4.5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

4.5.1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是清真食品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个人卫生、制服、机器和食品加工或生产的工作事项等很多不同的方面。

4.5.2生产者应实施以下标准:

a)控制污染物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包括xx肥料)、农药、家禽药或其它用于最初生产的添加剂隔离;

b)保护食品原料与害虫、粪便、微生物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隔离;

c)有效地处理废弃物;

d)恰当的储存有害物质。

4.5.3清真食品的加工、包装和分配要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经过良好生产规范或良好卫生规范中对中小型食品工业指导方针的许可,并符合马来西亚主管当局当前执行的HACCP和公共健康法规。

4.5.4系统适当预防的内容:

a)食品受外界污染的物质,如塑料、玻璃或机器的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及不需要的化学物质;

b)过量使用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当有必要时,需要适当的检查或审查。

4.6包装和标签

4.6.1清真食品要有合适的包装,包装材料本质上要清真,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材料不能由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任何物质构成;

b)在制备、加工或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所污染过的机器;

c)在制备、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与不符合a)、b)条件的食品或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xx地隔离;

d)包装材料不得含有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4.6.2包装过程要在干净、卫生良好、适当的环境下进行。

4.6.3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必须是无害的和清真的。

4.6.4每个箱子上都要有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贴上标签,并附有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

b)公制的净体积;

c)生产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和商标的名称和地址;

d)成分清单;

e)认证日期的编号代码和/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批号;

f)原产地。

4.6.5对于肉食产品,除了符合4.6.4中所提出的条件外,还要有以下信息:

a)屠宰日期;

b)加工日期。

4.7法律要求

产品在其它方面要符合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要求。

5.一致

针对产品符合本标准,就应当符合第4条中的标准,这些应由主管当局通过制定必要的检查来证实。

 6.清真证书

   在马来西亚国家,清真证书由有关伊斯兰当局来颁发。

7.清真认证标识

    假定某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xx伊斯兰当局允许后,可在产品上标有当局者的清真认证标识。

                          附录A、B、C(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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