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即日起对进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xxxx、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公共汽电车场站或乘坐公共汽电车。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见附件)在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二、公安人员、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抽检。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乘车,扰乱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辆秩序;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电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四)其他扰乱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辆秩序的行为。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
一、枪支、xx或xx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用枪:xx、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xx、猎枪、运动枪、xx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xxx等。 (四)军械、警械:xx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xx、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包括:xx、xxx(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xxx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xxxx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xx(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2公斤以上的白酒。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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