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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何止毒奶粉,中国是一个相互投毒的国度

2010-02-17 10:16:57 阅读11 评论0 字号:

有毒何止毒奶粉,中国是一个相互投毒的国度

文/周筱赟

落魄书生周筱赟 -- 腾讯博客7

落魄即“豪迈,不拘束”之意,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839页

核心提示: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披露:有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并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其实,在食品加工领域,这样的投毒行为又何止毒奶粉!

    中国,就是一个相互投毒的国度。猪肉有毒(瘦肉精),养猪的不吃自家的猪肉,但是他得去买大米吃,而大米有毒(土壤重金属污染),种大米的又不吃自家的大米,但他得去买猪肉吃。以此类推,相互投毒。

 

 

 

卫生部在2月2日发布信息称,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披露:有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并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为此,1月30日召开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安排从2月1日开始为期10天的乳品和乳制品专项整治。全国整顿办已于近日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份,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

这个会议开得非常紧急,可见目前局势的严重程度,从媒体的报道中看出端倪。据《广州日报》2月1日报道,广东省负责文教卫生的副省长雷于蓝,在1月30日凌晨1时接到通知,必须在30日下午赶到北京参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紧急会议。雷于蓝不得不缺席了1月30日的省政协分组讨论会。雷于蓝会后又赶回广州,在1月31日对媒体披露说:“因为2008年还有一批含三聚氰胺的乳制品没被销毁,现在有的又流到市场上去了。”

但雷于蓝当天没有向记者透露这批问题乳制品的数量以及流向。我根据目前媒体的公开信息,检索到的各地已经查处的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含三聚氰胺毒奶粉作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企业和产品有:

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以及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市天天乳业有限公司的乳制品。

我相信,这只是冰山一角。

据广州《南方日报》2月2日通过业内资深人士掌握的信息披露,至2009年6月,奶粉经销商手中仍库存6万-7万吨三聚氰胺含量高达60%-70%的奶粉。媒体报道称:“这批数量如此巨大的毒奶粉的最终流向至今依然成迷。”其实在我看来,根本就不是迷。傻瓜也知道,奶粉经销商在没被查获情况下,会把毒奶粉白白销毁掉吗?当然是重新包装,又流入了食品加工市场,做成了奶粉、炼乳、雪糕、冰激凌,进了无数人的肚子,再成为无数人肾脏里的结石。

而杭州《都市快报》称早在去年6月,曾有一饲料商向他透露,自己从一奶粉经销商手中购买了六七万吨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奶粉,准备用做饲料。也就是说,一个经销商手中至少有6万-7万吨毒奶粉。这说明,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媒体广泛报道企业都收回毒奶粉并销毁,其实,对于流通在市场上的毒奶粉,监管xx是空白。当时回收的近万吨三鹿奶粉如何销毁、销毁途径,大部分没有xx公开的信息。其他涉案的企业,只宣布召回,没有公布销毁情况。真的都销毁了吗?还是存在仓库里,等着风声不紧的时候再用呢?现在的情况,不就证明了是后者嘛。

如果不是这两天的报道,毒奶粉早已淡出大多数人的视线了。前年被揭露的三鹿毒奶粉,官方的统计数据,造成30万婴幼儿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5万余人住院xx。除了这30万婴幼儿的家长,谁还记得他们的苦痛呢?而这一切,随着三鹿破产,受害者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但只要食品监管仍然处于这样的失控状态,三聚氰胺毒奶粉就绝不会随着三鹿的消失而消亡。

去年11月28日,三鹿被裁定破产后,我写过一篇《三鹿“有钱造孽,无钱赔偿”背后的秘密》,在文章中,我指出:

中国,就是一个相互投毒的国度。猪肉有毒(瘦肉精),养猪的不吃自家的猪肉,但是他得去买大米吃,而大米有毒(土壤重金属污染),种大米的又不吃自家的大米,但他得去买猪肉吃。以此类推,相互投毒。

我这篇文章里说的“投毒”,并不是一种文学上的比拟,而是严格的法律术语。我一向最厌恶文学腔,我一直都说“文学即垃圾,文人即流氓。我写的不是文学,我只陈述事实。”在明知三聚氰胺毒奶粉严重损害健康且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还要使用毒奶粉作为生产原料,这不是投毒罪,还是什么?

这里要说明一下,从2002年开始,{zg}法对《刑法》中的罪名做了修订,“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品罪”。不过我觉得“投放危险物品罪”说起来没有“投毒罪”顺口,本文就暂且沿用旧称。

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罪在客观上是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即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如果针对特定某个人投毒,那应该属故意xx罪或故意伤害罪)。投毒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后果。卫生部这次所揭露的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并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的企业,他们的这种行为,xx就是投毒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在食品加工领域,这样的投毒行为又何止毒奶粉!可是,无处不在的长期投毒者,我们看到有几个被判刑?除了三鹿这样的倒霉蛋之外。搞这样的运动式执法,而不是从制度上加强食品监管,风头过去,又卷土重来,怎么可能解决问题?毒奶粉在两年后重出江湖,不就证明了嘛。

为了说明“这样的投毒行为又何止毒奶粉”,我公布一组50张照片。这批照片曾在我的博客以《触目惊心!生活中的50种毒食品全曝光》为题公布过,不仅就神秘消失了。这组照片是网友素油汤面制作,向他表示感谢。

2010年2月3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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