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驾驶员)代理词- 常青也的日志- 网易博客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驾驶员)代理词

2010-02-17 11:05:58 阅读6 评论0 字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驾驶员)代理词

案情简介:本案系两部运输车在正常行驶转弯中发生碰撞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XX县XX法律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林X彬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是XC3031号货车车主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本代理人的当事人即被告林X彬对本案原告上述经济损失不必也不应负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林X彬的诉求。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XC3031号货车系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所有,被告林X彬为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所雇佣,其在接受雇主公司的指派,进行正常的雇佣活动即执行职务完成运输任务中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此,本案的归责类型应该属于肇事车辆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类型。该种类型的责任主体确定的法律依据是{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具体到本案,则适用《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说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确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就是XC3031号货车的车主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其所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替代责任。侵权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劳务(雇佣)关系和执行职务(从事雇佣活动),两者缺一不可。其一,驾驶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成员,或者是为车主提供劳务的人,即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其二,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从事雇佣活动)当中造成他人损害,即客观上驾驶车辆是执行法人和组织或者雇主指派的任务,或者是为车主利益完成任务的行为。具体到本案,xx符合构成侵权替代责任的上述前提条件。并且,被告林X彬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存在上述规定所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的行为。因为之所以造成本事故,“重大过失”是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XC3031号货车严重超载(当时运载量是核载量的5倍多);而原告所有、管理并驾驶的XE935093031号货车则更加离谱,当时运载量是核载量的8倍多。我们都知道车辆超载危害的严重性,可是作为车主的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和原告,为了自己的运行利益,不顾安全规定严重超载,促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鉴于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已经为XC3031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上述保险公司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和约定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林X彬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林X彬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他已经承担行政责任,即受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如何确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项目、标准、数额以及赔付特别是原告自行担责份额问题。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项目、标准和数额应该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和福建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与上述规定相悖的应调整或扣减。如,医疗费中住院医疗费票据中有伙食费项目670元应从医疗费中剔除,不属于赔偿范围;一些化验、检查项目明显超出事故致伤xx需要。住院杂费150元不属于赔偿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营养费偏高,应按实际医疗费的10%计算为宜。交通费应该是xx事故伤病就医与住地往返交通费用,原告所提供的970元车票有重号,明显不是全部用于xx事故致伤,应酌减。后续xx费10000元应待实际发生时按过错大小赔偿,如果为了避免讼累,也须经司法鉴定后方可确认。精神损失抚慰金起诉时没有定残就主张不够法定条件,没有依据。原告合法的经济损失由XC3031号货车保险承办单位被告中财险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范围先行赔付;如不足,该部分经济损失在原告自行担责后,由上述公司按商业险约定赔付;如还不足,则由被告被告XX市XX兴强货物运输公司赔付。

{zh1},原告的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份额,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负20%责任,显然是不够的。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虽然负次要在责任,但对事故的发生,原告显然有明显的过错,如上所述严重超载;并且由于双方都是机动车,按照相关审判实践掌握的尺度,应在30%份额内自行担责。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驾驶员)代理词- 常青也的日志- 网易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