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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

世界通公司市场开拓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政策导向且办理了基本合法手续因而具有合法性
  说到世界通的合法性,其重要标志是没有违背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世界通的营销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受到国家有关单位的重视支持。世界通创新市场运营模式,不仅加快了企业自身市场渠道建设的进度,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还大大解决了社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减少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拉动了国家的经济增长,增加了税收,给经济危机中的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商机,更为在危机中挣扎的企业,树立了一个创新发展的标杆,符合党的“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思想和“十七大”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基本精神实质。
  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特征。LINK- WORLD无线流媒体增值软件是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高科技IT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国所称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经过其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拥有的独立自主实现某种技术知识资产的所有权,其中包括从其他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那里购得的知识产权)。
  2、世界通经营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符合科学发展观。世界通看中全球广阔的手机市场,拓展一机一卡的无线流媒体平台,是全{sjlx}的IT新兴产业。功能强大的linkworld软件,一方面具有和QQ相似的即时通信功能,在手机软件使用者之间可以实现全球语音、视频、文字、图片大容量的免费传输,节约了使用者的费用;另一方面每天投放 30条有偿广告,终端用户每看一条参与市场调查回复还能得到奖励。这两大功能决定了终端用户会很高兴的使用,且手机持有者的市场一定无限广阔。从软件发放的广告来看,可把广告投放xx到一定范围,变不好控制的收视效果为xx统计点看效果,企业会踊跃在世界通投放广告,由世界通公司制作发布,从而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具有特强的可持续发展性。
  3、世界通经营不具备《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认定传销的条款。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dy}条规定: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世界通公司经营活动根本不具备任何欺诈行为,每个代理商与世界通所订立的合同都符合合同法中合同自愿、合同自由原则,都是代理商自己选择的世界通,没有人强迫谁做,不符合认定传销的首要条件。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不是以发展人多少考核业绩和给付报酬,每个企业购买不同软件,点看广告回复有奖。虽然参与招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不招商也有收入,不是要求一定要招商,一定要拉来人头才有收入。世界通一年多来的经营活动,没有给国家及相关单位造成任何麻烦,反而还解决了大量无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缓解了就业压力,消化了社会矛盾,利国又利民。何罪之有?!
  4、世界通代理商招商机制符合《合同法》中居间合同条款。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与世界通签订合同加盟代理商之后,每个代理商就可以按照居间合同宣传世界通的产品,代理商必须按合同把世界通产品的前景和魅力讲给大家,代理商只起宣传和服务作用。居间人所从事的事务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在交易中仅仅是一个中介人,它只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居间合同的签订,所以不存在直接什么上下线关系,也不对第三人和公司签订的合同负什么法律责任。
  5、世界通公司取得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合法证照。世界通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就非常注意依法经营。在香港合法注册了总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由国家工商局局长周伯华签字办有营业执照;在海南注册有世纪通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电信增值业务、电影电视剧制做许可证齐全,在国家信息产业部也有备案,说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资质问题基本解决了,新成立的长春公司、澹州公司也证照齐全,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6、世界通公司和代理商是一个整体。他们之间是企业内部运行机制,是兄弟伙伴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相同的是他们都是软件经营者,不同点是代理商即是经营者又是消费者。消费者轻松赚钱,xx经营者和生产者,是北大王建国教授的IP理论,是当今世界上{zxj}的营销模式。
  7、世界通合法经营模式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申报。据6月12日《经济参考报》报导, 09年3月18日,中国生产力学会批准同意组成专家课题组,对“世界通营销模式”进行调研和评审。4月8日,由中国生产力学会和中国生产力发展课题组联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送达《关于请求明确世界通公司营销模式

合法及批准市场准入的报告》,报告指出,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增值服务软件开发和无线流媒体平台建设与广告业务推广的lt增值服务高科技企业。该公司于2007年在香港注册后,目前已在大陆部分省(区)、市(州)、县(区)开展业务,并先后取得相关必要资质,如2008年7月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B2--20080015),其中内陆地区销售的主要产品是link—world流媒体软件,该软件适于2G和3G手机及PC机等,使用方便且能使用户降低有关费用,因而很受欢迎。报告对“世界通营销模式———协助招商机制及第三方买单机制”的评价是:具有重大创新性,并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长期不能结案说明了什么?
  世界通涉嫌传销案从2009年7月1日被执法人员“捣毁”,已经七个月了。这样一个一切活动都公开、透明的公司,如果确有犯罪事实,应该是很容易查明的。何况执法人员宣称早(指“捣毁”之前)已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犯罪证据,按说“捣毁”之后应该很快很顺利就可以结案了。可是却七个月了仍未侦查终结,并且还有继续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的迹象。这说明了什么呢?至少说明:
  一、某些执法人员所称早已掌握该公司的大量犯罪证据,纯属子虚乌有,掩人耳目,为他们违法打击该公司制造借口。如果他们那之前确已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那么在将公司“捣毁”之后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搜集到各种相关证据了,何需七个月甚至还要无限期地延长?
  二、这么长时间仍然找不到足以支持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确凿证据,说明该公司确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所需证据。
  三、继续延长侦查时间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就是花一万年也是找不到的。
  四、侦查半年多了还找不到足够的证据,他们自认为是证据的那些证据根本达不到法律的要求,于是就造出来个“法律有缺陷”的借口为自己遮丑。殊不知我国早就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对于某种行为,只要找不到有法律明确规定它是犯罪,就不能定罪。可是有的记者还为他们那种掩耳盗铃的伎俩奔走呼号呢。按照那些记者所称有关人士详解,很多他们看不惯的事都可以套上某种罪名,虽然找不到法律依据,但他们只要说是法律有缺陷就可以了。记者就是记者,有自己的专业,隔行如隔山。记者大谈法律、案件,典型的滥竽充数。
  五、但是,少数执法人员竟敢公然违反法定办案程序,这又说明什么呢?这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条是最根本的,就是国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法制建设四项基本要求中的第四项“违法必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主要是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违法,要么不去追究,要么追究也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特别是执法程序违法的。
  各地上访人员为什么那么多而令各级官员xx,这不能不算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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