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户外广告登记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工商总局令第25号修订公布)
登记范围: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的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审批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