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2009年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_西城国税邱国新_新浪博客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

2009年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核定征收企业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求,我局管理的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2009年年度申报时,请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2009年度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但由于纳税人相关状况发生变化,属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相关情况,税务机关将调整其2009年度的征收方式,即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

2009年度不实行核定征收的九类企业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金融保险企业;

(五)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六)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七)08年收入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八)08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九)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

对于2009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或在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期间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属于上述列举的其他情况的核定征收企业,请先到主管管理所办理调整征收方式的变更手续,修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手续后再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2009年度纳税申报。

核定征收企业如需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请将《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盖好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所办理调整征收方式手续。《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样式附后。

 

二、确定实际从事的行业与税务机关原核定的行业是否一致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进一步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的监控,市局设计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以下简称《收入总额申报表》),作为核定征收企业2009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此表为必填表)。企业填报该表时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2010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否则无法进行年度申报。

(一)企业申报前复核

核定征收企业是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在进行年度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前,通过计算从事的各类行业收入占应税收入的比重的方法确定本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

核定征收企业确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的方法如下:

1.从事单一项目经营的,所从事项目对应的行业就是本企业的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

2.从事2种项目经营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经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就是本企业的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

3.从事2种以上项目经营的,收入比重{zd0}的经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就是本企业的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

4.特殊情况:从事2种以上项目经营的,若出现收入比重xx相等的情况,应税所得率{zg}的对应的行业就是企业的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

不同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①应税收入;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上述“收入比重”中提及的收入均为应税收入,不包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申请

企业进行年度申报在填写《收入总额申报表》时,系统会根据企业填报的收入比例确定主营项目,自动选择对应的应税所得率。若该表生成的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一致时,则企业的2009年年度纳税申报将无法完成,核定征收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所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

核定企业在办理调整应税所得率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需加盖企业公章;

书面申请中应说明2009年度企业各个经营项目的收入占应税收入总额的情况,以便确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适用的应税所得率。{zh1}提出因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一致,特申请调整。

2.原《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的复印件;

3. 《收入总额申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或到我局申报窗口领取《收入总额申报表》。《收入总额申报表》样式附后。

 

三、核定征收企业变更的管理要求

(一)提交变更申请时限

需要办理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手续,以及调整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企业,最迟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所提交变更申请,以便税务机关及时完成变更手续,使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申报。由于上述变更手续都要经过市局后台操作,需要一定的时限才能完成,若企业不能按照本注意事项要求的时限提交调整申请,将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申报。

(二)年度申报的办理

1、网上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

网上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2009年年度申报时,经复核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一致的,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收入总额申报表》进行申报上传。

注意: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不要打开《税收优惠明细表》,否则不能申报。如果已打开《税收优惠明细表》进行了填列,可将该表用鼠标右键删除后再进行上传。

2、IC卡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

使用IC卡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2009年年度申报时,请先到设立在我局的技术协作公司(在我局办税大厅东南角,自助办税区旁边)由技术人员重新写卡,之后在我局自助办税区填写申报表及《收入总额申报表》,然后到申报窗口进行申报即可。

3、手工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

手工申报的核定征收企业要先将《收入总额申报表》写进IC卡后才能进行年度申报。因此,该类纳税人在进行2009年年度申报时,请先到设立在我局的技术协作公司(在我局办税大厅东南角,自助办税区旁边)由技术人员进行IC卡写卡等操作,之后持申报表及IC卡到申报窗口进行申报即可。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填报申报表第1行“收入总额”时,应填写企业本年度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数额。

(二)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中应包含纳税人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的视同销售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三)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20%税率,如在2009年季度申报时已自行减免税额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补缴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税款。

(四)对于全年只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填报《收入总额申报表》时,利息收入填入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属行业对应收入栏内,否则会出现企业所属行业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行业不一致的情况,将导致申报无法完成。

(五)对于全年确实没有收入(0收入)的核定征收企业,在《收入总额申报表》时,为保证系统能够正常通过,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属行业对应收入栏内填上0.01元,否则系统将默认为{zg}的应税所得率,导致申报无法完成。

 

五、国地税收入比对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应大于或等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之和。目前国、地税的征收系统已对上述数据实现自动比对。纳税人要准确申报其应税收入额,对于经比对与申报不符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年度申报时应税收入额为零的核定征收企业,我局将结合具体情况加强评估和稽查。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2月4日

 

 

 

 

 

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取消核定年度:           金额单位:元

 

企业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

 

所属行业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所得税额

 

 

企业自行申请取消核定鉴定内容

行次

项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取消核定鉴定内容

企业属于以下情况的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属于的标注(√):

1.房地产开发企业  (    

2.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金融保险企业(   

5.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6.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7.上年收入总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   

8.上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   

9.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不同意)取消该企业       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定额征收)。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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