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4、_ynlns的空间_百度空间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7.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7.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7.1.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7.1.11 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7.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7.1.13 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7.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 炉管漏油。
 7.1.15 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7.1.16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7.1.17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7.1.18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7.1.19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7.1.20 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7.1.21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7.2 管线
 7.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7.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7.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得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7.2.4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7.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7.2.6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7.2.7 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
 7.2.8 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7.2.9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7.2.10 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7.2.11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7.2.12 敷设在煤气鼓风机电机专用通风机的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禁止安设阀门和法兰等连接件。
 7.2.13 盲板和其垫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7.2.14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7.2.15 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7.2.16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
 7.2.17 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把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7.2.18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7.2.19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
 7.2.20 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7.2.21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贮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7.2.22 管线涂色应遵守GB 7231-87的规定。
 7.3 贮槽
 7.3.1 贮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87的规定。
 7.3.2 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7.3.3 容量大于100m^3的贮槽宜分虽设走梯。
 7.3.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
  b. 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zd0}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zd0}贮槽容量的一半;
  c.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 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e. 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 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7.3.5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3.6 贮槽组内,甲类与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应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7.3.7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贮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
 7.3.8 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xx静电的措施。
 7.3.9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3.10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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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贮槽形式
         │         ├─────────────┬────┬─────
液体类别│单槽容量│         固定顶槽         │         │
         │(m^3)   ├───┬────┬────┤浮顶贮槽│卧式贮槽
         │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         │
────┼────┼───┼────┼────┼────┼─────
         │≤1000   │0.75D │         │         │         │
甲乙类   ├────┼───┤ 0.5D   │ 0.4D   │   0.4D │不小于
         │>1000   │0.6D   │         │         │         │ 0.8
────┼────┼───┼────┼────┼────┼─────
丙类     │ 不限   │0.4D   │   不限   │   不限   │     -   │
────┼────┼───┴────┴────┴────┴─────
         │         │                   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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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D为相邻立式贮槽中较大槽的直径(m);矩形贮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7.3.11 露天甲类液体贮槽区立式贮槽的走台通道,不宜从贮槽顶部通过。
 7.3.12 浓硫酸贮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
8 备煤
 8.1 受煤
 8.1.1 解冻所和卸煤栈桥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8.1.2 解冻所不得1人操作。
 8.1.3 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8.1.4 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8.1.5 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8.1.6 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8.1.7 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8.1.8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8.1.9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8.1.10 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8.2 贮煤
 8.2.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 6067-8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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