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出口商品管理方式改革试点,配合实施铁合金产业政策,加强和规范铁合金产品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
二、出口本公告所涉及商品的企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两个申领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有关申请材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或推荐材料(附企业申请材料),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经商务部审核确认具备相关商品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具备相关申领条件的出口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签发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配[2008]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钨铁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