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东莞问鼎广告

为促进全旗经济发展,扩大开放,也为全旗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全旗社会市面用文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进一步巩固在全旗开展的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治理整顿活动的效率,维护街容街貌整洁美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旗政府决定强化户外牌匾的管理,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经常性地清理整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dy}章总则
{dy}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旗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的管理。凡在旗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牌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未经户外广告牌匾审批部门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进行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牌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户外广告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外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以及利用街道、公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和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建筑工地临时围墙等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大型广告。
第四条旗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统一规划管理;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登记管理;旗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旗城建局城管大队负责对广告牌匾的日常治理整顿工作。
第二章设置发布
第五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与工商注册登记内容相符。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生产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害街容街貌及树木绿地。
第八条户外牌匾书写要求是: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在上边,汉文牌匾在下边;
(五)使用外文的,横写的上为蒙文、中为汉文、下为外文;竖写的左为蒙文、中为汉文、右为外文。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九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牌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来办理;
(一)申请户外广告牌匾者先将户外牌匾样稿(包括牌匾效果图)传送到旗民族事务局进行蒙汉文网上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规定制作牌匾。
(二)申请者持户外牌匾样稿(民族事务局审核后的样稿)和户外牌匾制作申请报告到规划部门申请批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牌匾设置许可证》。
(三)申请者持《户外牌匾设置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 日之前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规划部门注销其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规划整治
第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旗规划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制作,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与本旗建筑风格和街容景观相协调,蒙汉两种市面用文并用。
第十三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相一致。
第十四条相邻店面的牌匾标识要协调一致,与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十五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单位匾额,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制作。
第十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擅自违反登记、批准事项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处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布设置。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及设置许可证,并予以强制拆除。
(二)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因画面陈旧污浊、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街容街貌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背蒙汉文字并用的牌匾,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凡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对城镇街道规划有一定影响,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三)占用公共绿地和广场的;
(四)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及风景名胜的;
(五)未按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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