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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国外网络游戏审批

国产网络游戏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工作,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特制订本指南。

备案所需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zg}管理权限(或{zg}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备案流程

  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备案的,应当在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备案通过的,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备案中发现问题的,由申请单位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上报备案。

国外网络游戏审批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所需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1)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见附件2);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zg}管理权限(或{zg}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受理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而且至今仍在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依法查处。

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开发、运营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游戏产品开发和管理。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也应于2004年9月1日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并在该网络游戏产品主页上标明。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游戏审批的时间:

文化部受理后60-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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