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 浅析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 对外工程承包的税务筹划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 国内部分 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方面,承包对外工程的企业运往境外的,为实施对外工程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以及不再运回境内的机具、工具等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所退的税是采购的并运往境外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机具、工具等采购价格中含有的增值税。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内分包的施工企业,如土建、安装企业,为实施该对外工程项目而采购出口的物资,如钢筋、水泥、安装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分包企业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没有对外出口权,因此无法直接享受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享有的直接免税退税的退税政策,只能采取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或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的方式退税。所谓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并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褪税。所谓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其自己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而后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分包企业再依据此证明向其当地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本文在此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采用{dy}种方式退税,因为一方面代理退税涉及部门较多,退税的操作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式退税还可以相应调减分包合同中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减少施工分包企业开具的建安营业性xx的金额,从而减少分包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达到降低分包合同价格,最终降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成本的目的。
所得税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的要求,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即根据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费用。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步骤:首先确定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再依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费用。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一 完工进度: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 100% (1) 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 完工进度)一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 当期毛利:当期确认的收入一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3)
从上述的公式可以看出完工进度与合同预计总成本成反比关系,即合同预计总成本越大,完工进度越小;当期确认的收入与完工进度成正比关系,即完工进度越小,当期确认的收入越小;当期确认的毛利与当期确认的收入成正比关系,即当期确认的收入越小,当期确认的毛利也就越小。也就是说合同预计总成本越大,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完工年度以前的各期间确认的毛利就越少,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而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承包企业在实施具体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之前所作的该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预算,其大小不仅取决于企业为完成对外工程承包项目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而且还取决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对具体工程项目未来所面临各种风险的认识和评估,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考虑的风险系数越大,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就越大。因此,其估计数值的大小就间接地影响了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各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当然,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增大,只能使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滞后,并不能减少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营业税方面,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自身来说并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因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在国内,即应税劳务的使用地在境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承包的大型对外工程项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通常无法独立完成其全部工作,需要在国内、国外进行分包,如设计、土建、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签订分包合同的国内分包企业因其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所以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与其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国内分包企业不应就其分包合同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就其本身承担的分包工作而言并不是全部在境内使用,而是一部分在境内,一部分在境外,如国外现场设计服务、土建安装现场的施工、调试及培训,所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与国内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详细划分分包合同中国内与国外部分的工作及其价格 分包企业应仅就国内工作的价款部分,通常是人民币付款,开具营业性xx给对外承包企业用于账务处理,而国外工作的价款部分,通常是外币付款,开具结算单用于账务处理。这样做的结果是降低了分包合同的价格,从而节约了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 ’
国外部分
首先要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因为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法律是各不相同的,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这种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因实施对外工程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我国与项目所在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那么其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抵扣的限额是应税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就是说国外已纳税额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差额部分补缴;超过限额的,据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抵扣。对于一些大型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有的项目所在国在企业所得税上会有一些减免性的优惠政策。针对这种情况,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手段争取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因为按照两国间税收协定的规定,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项目所在国给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在限额以内扣除实际缴纳的和已经减免的视同缴纳的企业所税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赋,节约税费,降低成本的目的。
总的来说,国内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摒弃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采用精细化的管理,不断地提高各方的管理水平,以适应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针对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这个过去我们不熟悉、不重视的问题,更应该引起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关注。周密细致地筹划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不仅有利于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还会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节约税务费用,实现更多的利润,从而增强对外承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背景音乐:海顿 惊愕交响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