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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应急发(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doc
值班信息报送格式.doc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dy}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xx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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