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线性名词及其规定_山石疑水_新浪博客

一、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红线是城市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路幅的边界线。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二、城市绿线

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人口。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bfb}。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

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城市绿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城市绿线一般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对城市绿线的相关规定:

1、对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定:城市道路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对新建居住小区绿化的规定: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3、对城市公共绿地布局的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4、对城市公园的规定:城市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65%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5、对城市广场建设的规定: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6、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见下表。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

三、城市黄线

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管理中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城市黄线管理作出规定: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紫线

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对城市紫线管理作出规定: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五、城市蓝线

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城市蓝线管理作出规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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