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试行)-武术防身- van82559 - van82559 ...
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试行)-武术防身 [原创 2010-02-02 21:53:53]   
 
    
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
竞 赛 规 则(试行)
 
 
{dy}章 场地与器材
 
1.1 拳台规格要求 比赛时暂定使用国际标准拳台。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1.1 尺寸:拳台宽度为7米,呈正方形。拳台围绳从内侧量为6米,呈正方形。
台面应高出地面至少90厘米,但不超过122厘米。
1.1.2 台与角垫:拳台的建筑应牢固。围绳以外要有50厘米左右的空余部分。四
根围绳柱应对称,四角要有软垫装置,以防止损害运动员。裁判长席的附近侧为
红方,其对角为黑方。其余两角为中立角。
1.1.3 台面笼罩物:台面要展上毛毡、橡胶或其他具有弹性的恰当资料,厚度应
适合,并用帆布笼罩。毛毡、橡胶或其他恰当资料及帆布必须盖住全体台面。
1.1.4 围绳:应设有直径3-5厘米的四根围绳拉紧于围绳柱上。
1.1.5 台梯:拳台应设有三处台梯。两处台梯在拳台的红、黑方,供运动员及教
练和助手使用。另一处台梯设在左远侧的中立角,供场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1.1.6 塑料卫生袋:两中立角外侧应安置两个塑料卫生袋,供医务职员放置使用
过的医用棉纸等放弃物。
 
1.2 拳套
1.2.1 运动员应使用竞赛组织者规定的拳套。拳套规格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
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争霸赛管委会)制订。
1.2.2 体重在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以下未作特别阐明的以上及以下均含所指公
斤级)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30克;体重在65公斤以上级别的运
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80克。
 
1.3 护手绷带
1.3.1 运动员使用的绷带为外科用绷带,每条绷带长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
超过5厘米。制止应用任何带有xx成份的绷带。
 
1.4 服装护具
1.4.1 运动员必须穿戴竞赛组织者指定的短裤、护裆和护齿。短裤的色彩为红色
和玄色,红方运动员穿红色短裤、黑方运动员穿玄色短裤。
1.4.2 除穿着短裤、拳套、护裆和护齿外,运动员不得穿着任何其他服装和护具
,也不得穿着任何装潢物(经现场医务监视认可使用的除外)。
 
1.5 竞赛应预备的其他装备
1.5.1 奉劝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二字。
1.5.2 警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二字。
1.5.3 读秒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蓝色板6块,板上写“读秒”二字。
1.5.4 放牌架: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玄色各1个。
1.5.5 秒表两块。
1.5.6 单、双音哨子各一个。
1.5.7 一套带发话器(麦克风)的扩音装备。
1.5.8 扩音喇叭3个。
1.5.9 铜锣、铜锤、锣架一副。
1.5.10 计数器12块。(最少8块)
1.5.11 体重秤2台。
1.5.12 供运动员使用的两套水杯、水瓶和水桶。
1.5.13 工作人员和裁判员用的必要的桌子和椅子。
1.5.14 一套急救设备。
1.5.15 救护车2辆(最少1辆)。
1.5.16 各种记分表及必要的工作用纸张和办公用品。
 
第二章 运动员、教练员与助理人员
 
2.1 运动员资格及审查
2.1.1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为在国度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散打运动
员或经争霸赛管委会认可具有相应参赛程度的运动员。
2.1.2 每年加入比赛运动员的资格由争霸赛管委会制订并另行颁布。
 
2.2 体检请求:参赛运动员赛前必须向争霸赛管委会提交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
出具的包含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魄检查证明。(本条所
要求的体检在2000年比赛年度内由争霸赛管委会指定医院和时间进行体检,用度
由比赛承办单位累赘)
 
2.3 年纪限制:运动员的年纪限制在18--35周岁。
2.4 运动员保险
2.4.1 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实。
2.4.2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为运动员现场比赛投保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2.5 体重
2.5.1 体重分级
2.5.1.1 48公斤级(<48公斤)
2.5.1.2 52公斤级(>48公斤一<52公斤) 2.5.1.3 56公斤级(>52公斤一<56公
斤) 2.5.1.4 60公斤级(>56公斤一<60公斤) 2.5.1.5 65公斤级(>60公斤一<
65公斤) 2.5.1.6 70公斤级(>65公斤一<70公斤)
2.5.1.7 75公斤级(>70公斤一<75公斤)
2.5.1.8 80公斤级(>75公斤一<80公斤)
2.5.1.9 85公斤级(>80公斤一<85公斤)
2.5.1.10 90公斤级(>85公斤一<90公斤)
2.5.1.11 90公斤以上级(>90公斤)
2.5.2 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依据须要另行肯定。
 
2.6 称量体重
2.6.1 经资格审查及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 称量体重时必需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实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 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裁判长或副裁判长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依照比赛规定的时光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
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全体比赛资历。
2.6.5 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 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
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 每次参赛的运动员同一称量一次体重。
 
2.7 抽签与轮空
2.7.1 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
不能加入比赛。
2.7.2 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 不容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 教练员及助手
2.8.1 每个运动队可派一名教练员和一名助手。
2.8.2 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光许可其中一人
进进围绳内。
2.8.3 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
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 教练员和助手在比赛中不准用语言对运动员进行场外领导,否则场上裁判
有权给予奉劝或警告。
2.8.5 教练员和助手犯规的义务由活动员承担。
 
2.9 运动员应遵照的纪律和礼节
2.9.1 纪律
2.9.1.1 运动队必需遵照规则,尊敬和屈服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漫骂、甩
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现不满的行为。
2.9.1.2 运动员严禁应用高兴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 礼节
2.9.2.1 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订。
 
2.10 弃权
2.10.1 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实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
弃权。
2.10.2 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维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
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损失本场比赛资格。但教练员和运动员本人无
权提出弃权。
2.10.3 运发动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罚:
2.10.3.1 取消本人全部成就。
2.10.3.2 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用度。
2.10.3.3 视情节给予撤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殊严
重的给予毕生制止加入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罚
。
 
第三章 得分尺度
3.1. 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含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
使用犯规动作。
 
3.2 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 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 得分尺度 3.4.1 得2分
3.4.1.1 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 对方受警告。
3.4.2 得1分
3.4.2.1 对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持台面,除击倒以外)。
3.4.2.2 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 用伎俩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 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躯干部位。
3.4.2.5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 对方受劝告。
 
3.4.3 不得分 3.4.3.1 方式不明白,后果不显明。 3.4.3.2 双方倒地(包含先
后倒地)。 3.4.3.3 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后,被对方接住或抱住。
3.4.3.4 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 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 暂停比赛
3.5.1.1 运动员倒地时。
3.5.1.2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 运动员受伤时。
3.5.1.5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请求暂停时。
3.5.1.6 裁判长改正错判、漏判时。
3.5.1.7 裁判优点理场上问题或场上涌现险情时。
3.5.1.8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 重新开端
3.5.2.1 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端比赛。
3.5.2.2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
始竞赛。
3.5.2.3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
重新开端比赛。
3.5.2.4 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 犯规
3.6.1 侵人犯规
3.6.1.1 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落后攻对方。
3.6.1.2 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 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 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 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 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 用牙咬对方。
 
3.6.2 技术犯规
3.6.2.1 消极搂抱对方。
3.6.2.2 消极逃跑回避对方攻击。
3.6.2.3 用手捉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应用围绳或立柱。
3.6.2.4 处于不利状态时要求暂停。 3.6.2.5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动、
语言或有其他不遵从裁判的行为。
3.6.2.6 有意拖延比赛时光。
3.6.2.7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8 教练员及助手严重违背规则。
 
3.6.3 犯规处罚的履行
3.6.3.1 对不遵从裁判、违背规矩或呈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
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 给予“奉劝”或“警告”处分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
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 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批准。
 
3.6.4. 犯规处分办法
3.6.4.1 每涌现一次技巧犯规,劝告一次。
3.6.4.2 每呈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 一方受罚失分达8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
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罚。
3.6.4.5 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持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
的资格。
3.6.4.6 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才能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
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 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撤消比赛资历。
3.6.4.8 运动员使用违禁xx,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 分数记录、输赢与名次
 
 
4.1 比赛的场次
4.1.1 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半决赛、决赛性质的比赛每局比赛3分钟,其他比赛
每局比赛2分钟。
4.1.2 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1.3 当{zh1}一局比赛计时结束时,若正在读秒,场上裁判应立即停滞读秒结束
比赛。
4.1.4 当非{zh1}一局比赛计时结束时,若正在读秒,场上裁判应继续读秒。
 
4.2 分数记载
4.2.1 边裁判员应如实记载两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 每一局比赛的基准分为20分,每局比赛停止后,占上风的运动员可得20分
,另一方运发动应得比20分少的分数。
4.2.3 盘算分数的具体办法:
4.2.3.1 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载表,按得分尺度统计
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 盘算双方运动员得分的差额。
4.2.3.3 用20减往得分差额除3的得数(四舍五进),即为不占上风方的运动员得分
。例如:
{dy}局统计甲得16分点,乙为11分点,那么甲在{dy}局中得20分,乙为20-(16-1
1)/3=18分。
第二局统计甲得25分点,乙为3分点,那么甲在第二局中得20分,乙为20-(25-3)
/3=13分。
4.2.4 {zh1}得分:一场比赛停止后,记载员应将边裁判员每局记录的分数进行进
行换算后加总,统计{zh1}得分,并判定得分多的一方为胜方。
4.2.5 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zh1}得分相等,根据下列顺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
4.2.5.1 体重较轻;
4.2.5.2 在比赛中处于自动位置;
4.2.5.3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巧;
4.2.5.4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巧。
 
4.3 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告
为胜方。假如两名运动员都受伤或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持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
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活动员应判为胜
方。
 
4.4 优势成功
4.4.1 实力相差悬殊:假如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
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赞成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布对方为上风成功。
4.4.2 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
或十秒内站起后显著损失比赛才能,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 因对方被强迫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迫读秒,
到{zh1}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结束比赛,立即发布另一方获胜。
4.4.4 因对方受伤获胜:在竞赛中,一方运动员出现伤病,经现场医务监视诊断
为不宜持续进行比赛,场上裁判员应结束比赛,立即宣告另一方获胜。
4.4.5 因对方被撤消资历而获胜:假如一方运发动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
格。场上裁判员应结束比赛,立即宣告另一方获胜。
4.4.6 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 无输赢中断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破坏、停电或特别气象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
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发布中断比赛,该场竞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
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 名次的评定
4.6.1 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 循环赛名次的肯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
分断定{zh1}名次。
4.6.3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雷同时,按下列次序排列名次:
4.6.3.1 小分多者名次列前;
4.6.3.2 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 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 均匀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以抽签记载体重为准) 。
 
第五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5.1 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长;副裁判长;场上裁判员;边裁判员3人或5人;计时
、记录员
 
5.2 帮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检录员;现场医务监督
 
5.3 裁判人员的职责 5.3.1 裁判长 5.3.1.1 负责组织裁判职员学习竞赛规程和
规则,研讨裁判方式,部署裁判组的具体工作。 5.3.1.2 检查落实场地、器材、
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预备工作。 5.3.1.3 根据竞赛规
程、规则的精力,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正竞赛规程和规则。
5.3.1.4 比赛中监督、指点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依据须要可以调动
裁判人员。
5.3.1.5 场上裁判员有特殊显著错判、漏判时,叫哨提醒矫正。
5.3.1.6 每场比赛因运动员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争霸赛管委
会。 5.3.1.7 裁判组涌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zh1}决议。 5.3.1.8 每场比
赛结束后宣布评判结果,决议胜败。
5.3.1.9 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订比赛成就。
5.3.1.10 负责检讨裁判人员履行纪律的情形。
5.3.1.11 审核、监督和发布比赛成绩。
5.3.1.12 向争霸赛管委会递交每次比赛的书面总结。
 
5.3.2 副裁判长
5.3.2.1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负责编排和检录工作。
5.3.2.2 负责编排每场秩序表。
5.3.2.3 筹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就、录取名次。
5.3.2.4 登记和颁布各场比赛成绩。
5.3.2.5 统计和收集有关资料,汇编成绩册。
5.3.2.6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5.3.2.7 负责护具的筹备与治理。
5.3.2.8 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5.3.2.9 点名时如呈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3.2.10 依照规则的请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 场上裁判员
5.3.3.1 严厉履行规则,公平裁判。
5.3.3.2 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 根据规矩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 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成果。
5.3.3.6 宣布每场比赛成果。
 
5.3.4 边裁判员
5.3.4.1 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 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留,以备检查核实。
 
5.3.5 计时、记载员
5.3.5.1 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 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进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迫读秒的
次数。
5.3.5.4 记录并盘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断定胜败后报告裁判长。
5.3.5.5 赛前检讨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 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 每局赛前5秒钟叫哨通告。
5.3.5.8 每局比赛停止叫锣通告。
 
5.3.6 现场医务监视 5.3.6.1 审核活动员《体魄检讨表》。
5.3.6.2 配合高兴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应用违禁xx。
5.3.6.3 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魄抽查。
5.3.6.4 负责临场伤病的xx与处置。
5.3.6.5 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形的鉴定。
5.3.6.6 负责比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
出停滞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 委员2名或4名。 6.2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
关规定 6.2.1 仲裁委员会在争霸赛管委会的引导下进行工作。重要受理参加比赛
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背比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批准见的申述。
6.2.2 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依据初步调查的成果立即作出受理或
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置。
6.2.4 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形,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
员会讨论研讨。开会时可以接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
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6.2.5 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根据。
6.2.6 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职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躲避。
6.2.7 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厉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应保持原判
;如确认原判有显明过错,可以改判。
6.2.8 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议时,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义务的裁
判人员进行处置的建议。
6.2.9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zj2}裁决。
6.2.10 除仲裁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转变裁判结果。
 
6.3 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述内容,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平
裁判行动。
6.4 运动员如果对不公平裁判行动进行申诉,必需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
仲裁委员会以书面情势提出。
6.5 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如申述准确,全体退回;如申诉不准确,
抵押金作为优良裁判员的嘉奖基金。
 
第七章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
7.1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工作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的说明权属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治理委员会。
8.2 争霸赛管委会根据比赛工作的须要,可按规定程序对规矩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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