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审批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组织机构、章程; 4、建筑物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 5、电影场所房地产使用证明及与电影放映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证明; 6、电影放映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证书;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四、审批程序: 在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经踏勘现场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电影放映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后的电影放映场所平面图结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变更必须按程序申报、核准。 注:以上为35毫米以上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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