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 15:02:39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在修订中,现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在此,供大家研讨。
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修 订 说 明
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前言(主要修订内容)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较长-可)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GB7258)修 订 说 明
一、修订必要性
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原则
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适当加严卧铺客车和栏板货车等安全性能低的道路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运行安全技术性能。
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安全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5、系统梳理GB7258-2004报批以来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整理相关标准条文,确保标准之间的协调。
三、修订过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制修订工作于2009年4月启动,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领导下,作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低速汽车行业、公交系统、进出口检验检疫系统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在各自行业内部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对GB7258修订的意见。
2009年9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调研初步成果,结合标准起草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确定了标准修订原则,并对前期调研收集到的30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于2009年10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
2009年11月4—6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无锡召开GB7258修订{dy}次工作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和产业政策司等政府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并对GB7258-2004修订原则及具体要求做了指示。GB7258-2004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原则,在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讨论,就“加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汽车列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等客运车辆的防火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采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一致的机动车分类标准”等事项基本达成了共识。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讨论结果于2009年11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
2009年12月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召开局务会,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进行讨论,原则同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的相关内容,并要求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固定式反光标识板等10个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指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等10个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于2010年1月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GB7258-2004相比,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除有轨电车以外的上道路行驶的所有其他机动车。
2、修改了机动车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成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范围。
3、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规定乘用车和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仪表板上左侧适当位置设置{yj}保持的、能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签,以便于交通xx在注册登记和路面执勤执法时的严格管理;同时,增加了乘用车至少还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以及具有ECU单元的乘用车其ECU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等特征信息的要求,以便于更好地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行为。
4、将卧铺客车的侧倾稳定角限值由“空载静态时向左和向右均不允许小于32°”调整为“静态最不利载荷状态时向左和向右均不允许小于28°”,并规定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明确规定卧铺客车的卧铺不允许设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卧铺客车的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以切实提高此类长途运行公路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5、提高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对于大中型客车,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且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车长大于9m的客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使用子午线轮胎,主要在山区道路行驶的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且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及所有专用校车还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其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公路客车不允许采用双层客车的结构;
——对于重中型货车,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且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主要在山区道路行驶的还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透光面都应有一个不少于以90 mm为直径的圆的面积或6400 mm2的照明区;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zg}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规定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主要在山区道路行驶的还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应符合相应的特殊要求;
6、加严了公共汽车站立人数核定、客车防火及安全逃生等方面的要求:
——对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其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按每人不小于0.15m2计算,其他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客车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表1规定的V-o级,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或B级的要求,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客车乘客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即使车外将门锁住时仍应能从车内开启车门,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800 mm;
——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6m的其他客车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驾驶员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员门时,应设置应急窗并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
——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且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翻式应急窗。
7、细化了重中型栏板货车{zd0}允许总质量核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车后轴(包括驱动轴和承载轴)的结构和承载形式应相同,力图从设计和制造环节{zd0}限度地避免此类货车使用时超限超载情形的发生。
8、明确了摩托车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允许乘用车的方向盘布置在中间。
9、适当放宽了台式检验制动性能时的制动力平衡要求,规定机动车左右两侧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的差与较大的发光强度之比应不大于50%。
10、细化了载客汽车乘客座椅和货车驾驶室(区){zh1}一排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并规定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
11、增加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及应能可靠固定儿童座椅的要求,以期更好地保证驾乘人员尤其是乘车儿童的安全;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性能要求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和选用。
1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
13、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增加细化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使机动车所有人更清楚地了解机动车实际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要求,更好地保证行车安全。
15、删除了GB7258-2004的附录A至附录F(关于检验方法的相关附录),以避免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相矛盾。
五、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略。
二○一○年一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200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全挂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04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
——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编号的打刻要求,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货车还应增加一处易于识读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签的要求,允许制造厂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更改、变动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4);
——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细化了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栏板货车核载的相关规定(本版的4.5.1),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加严了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的站立人数核定标准(本版的4.5.2.和4.5.3);
——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侧顷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本版的4.7),增加部分货车和挂车应标识放大号、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及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10);
——细化了机动车行驶轨迹的相关规定(本版的4.13),增加了乘用车的防盗要求(本版的4.14)及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
——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
——调整了乘用车方向盘设置部位的规定,明确了摩托车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本版的6.1),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
——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行车制动MFDD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
——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
——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和所有前照灯不得眩目的要求(GB7258-2004的8.4.3和8.4.4),增加了左右两侧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差的要求(本版的8.4.4),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
——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
——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细化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
——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适当扩大了不允许装用翻新胎的车轮的范围(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规定货车后轴(包括驱动轴和承载轴)的结构和承载形式应相同(本版的9.11);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
——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部分车长大于11m的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及公路客车不允许采用双层客车的结构(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
——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
——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本版的11.8),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长度的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
——增加了号牌板(架)应设有M6规格的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
——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4);
——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6.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6.3.1),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翻式应急窗(本版的12.6.4.2);
——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7.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气瓶(本版的12.8.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8.1和12.8.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8.3);
——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9)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1),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0),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04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1);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4);
——增加了封闭式货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隔离装置承受能力和装载货物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的要求(本版的12.18);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及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GB7258-2004的附录A~附录F),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A)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C)。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4.5.1.1关于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栏板货车依据各项参数核定的{zd0}允许总质量{zd0}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大于2.0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新定型车实施;
——8.5.5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及车长不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4.1.2关于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项目的要求对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特型机动车;4.1.3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在仪表板上左侧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yj}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乘用车,以及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发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6.1关于摩托车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要求;8.5.4关于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的要求;9.1.9关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的要求;11.6.4关于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6m的客车(公共汽车除外);12.1.1关于装置汽车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新增要求的座椅;12.11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6.2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1.3关于在仪表板上左侧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yj}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货车(三轮汽车除外);4.7.1关于侧倾稳定角的要求对于卧铺客车;4.14.1关于乘用车至少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9.1.9关于车长大于9m的客车(卧铺客车除外)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要求;9.9关于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10.5关于部分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11.3关于卧铺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要求;12.1.4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12.6.4.2关于击碎应急窗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翻式应急窗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2.1关于部分汽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8.2.7关于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11.3关于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要求;12.4关于安全气囊系统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4.7.1关于侧倾稳定角的要求对于双层客车;4.14.2关于乘用车应能被读取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等特征信息的要求;12.1.4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以上乘用车;以上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1.3关于部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规定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7.2.1关于部分汽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7.5关于部分主要在山区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11.3关于部分车长大于11m的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要求对于已定型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11.6.3关于紧急情况下乘客门应能从车外开启且即使车外将门锁住时仍能从车内开启车门的要求对于车长小于6m的客车;12.6.2关于部分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应急门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1.3关于部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规定的要求,对于已定型的新生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实施;
——7.5关于部分主要在山区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12.6.4.2关于击碎应急窗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翻式应急窗的要求;以上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提前实施。
——8.2.7关于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zg}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实施。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前,货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GB725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