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4 20:13:23 阅读1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2009]5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制定《河南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和《河南省农民工“221”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至2010年,通过实施河南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80万人,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130万人,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6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6万人,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20万人,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计划内容和组织实施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1、做好困难企业的界定工作。困难企业的界定依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实施。
2、以困难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利用生产间歇和设备维护时间,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对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职工队伍。
3、落实困难企业培训补贴。对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1、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培训投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印制培训券并及时下发。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各地应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及补贴的申领、发放程序仍按豫财办社[2008]231号及豫劳社劳务[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积极开展分类培训。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联合培训,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要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着力开展3-6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着力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的培训。全省各技工院校特别是劳务输出基地县县办技工学校要根据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面向返乡农民工专门举办培训,积极招收返乡农民工入学,尽可能多地培训返乡农民工。每所县办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不少于100人,对入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可注册技工院校学籍,参照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和失业人员特点,以就业为导向,积极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要以2009年新增失业人员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技能提升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力争2009年对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2009年要对3万名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规模,每年组织10万名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预备制培训期满愿意在技工学校继续学习的学员,可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享受技工院校在校生相关待遇。同时,进一步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专门招收“两后生”开展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要抓紧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培训。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
(三)加大培训宣传,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特别职业培训的典型经验,促进特别职业培训在全省广泛开展。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同时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