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通信业往事(二)_李正豪_新浪博客

3.上海贝尔开启中外合资先河(1984年1月)

    按照xxx理论的指导,结合改革开放最初几年的实践,邮电部认为,我国通信业必须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设计和制造能力,并提出“国外直接采购-国内合资合作生产-国内自主开发生产”三个层次的通信技术发展战略。

 

    在上述战略实施过程中,程控交换技术的引进是关系我国通信业发展全局的关键环节,是引进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引进并掌握程控技术,带动我国通信装备自主研发能力、水平,邮电部拟定了与外商谈判的三条原则:(1)引进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全数字程控交换系统和年产30万门的生产线;(2)引进程控交换机的核心——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线;(3)用部分产品返销来补偿技术转让和进口物资所需支付的外汇,实现外汇平衡。

 

   由于当时“冷战”尚未结束,程控技术的引进首先遇到“巴统”在高技术方面的封锁和限制。“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是总部设在巴黎、成员国包括西方17个主要发达工业国的非官方国际机构,宗旨是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无论是在加拿大、日本,还是在法国、瑞典、美国,邮电部的考察团都遭遇到外方以“巴统”为由的婉拒,有关厂商表示,卖整机设备可以,但对于引进生产线、技术转让,特别是引进大规模集成电路,都是“不予考虑”的。上海贝尔就是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诞生的。

 

   与欧美、日本的一系列谈判受阻后,经过分析、比较,邮电部将引进对象确定为比利时的贝尔公司。这是因为,其一,比利时虽是“巴统”成员国,但长期对华友好;其二,经过国务院、外经贸部、邮电部的多次高级别的访问和考察,双方的了解相对已比较深入,而且比利时贝尔公司对中方提出的技术转让持积极态度;其三,比利时贝尔公司的S1240交换系统技术上很先进、很超前,只是成熟度不如当时美国的5号机和爱立信的10号机。

 

   为了这个引进项目,中国进行了多方努力。仅在1978年,先后就有原外经贸部部长xx、原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原邮电部部长王子刚和副部长李玉奎等访问比利时贝尔公司;1979年11月,李玉奎提出引进程控交换机生产线的意见;1980年7月,比利时贝尔公司代表访问中国,原则上同意中方关于技术引进的要求,正式谈判随后启动;1980年10月,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1982年5月,邮电部科技委通过对S1240数字程控交换机的技术审议;1983年初,“中比合营生产数字程控电话交换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最初,双方商定将合资工厂设在洛阳,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与比利时贝尔公司的谅解备忘录也于1980年11月10日在洛阳签署;后来,中方考虑到上海地处沿海,交通条件、资金外汇融资条件、工业基础、人才条件等都比洛阳更有优势,决定将厂址改在上海电话设备厂(邮电520厂)。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双方还就5个主要问题达成一致:1.中比双方合资建立中国贝尔(后改为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中方控股60%,比方控股40%;2.S1240技术转让费为合资公司年销售收入的4.75%,S1240技术转让由比方负责获得“巴统”的许可;4.产品返销为年产量的30%,用于补偿外汇平衡,由比方负责,中方提供支持;5.520厂厂房转让由中方负责。1983年7月30日,正式合同由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总经理马生山、比利时贝尔公司总裁范戴克、比利时驻华大使罗杰.德诺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1984年1月,中国通信业历史上{dy}家合资企业“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4.通信技术设备进口减免关税政策(1986年5月)

    1985年5月16日,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经委、国家财政部(85)署字第297号下发了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

 

   《暂行规定》执行一年后,显示出对我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技术改造的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贯彻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经过有关部门的研究,国家对“七五”期间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所需的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于1986年5月2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的报告》的通知(经进(1986)302号文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的办法做出详细说明。

 

    上述通知对本文所附的“进口通信专用设备准予减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未列入“品种表”的机器、设备则一律不予减税。

 

附:进口通信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

一、邮电部门

(一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信函、包裹、邮袋、报刊分拣机

2.字符及条型码的自动识别和打印系统

3.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夹带提升分拣机

2)自动识别邮袋输送分拣设备

3)信匣自动识别输送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数据通信分组交换系统设备

2.256线以上的公众电报自动转报设备

3.2000线及以上的用户电报程控交换设备及配套设备

4.大通路电缆载波增音系统设备(不包括终端设备)

5.国内产品短缺的数据终端设备

1)数据处理终端装置(中、高速率2400bit/s以上)

2)智能型(teletex)2400bps用户电报终端

3)交互型电视数据终端

4)广播型电视数据终端

(二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站台邮件牵引车,宽度<1300mm,牵引力为1.2吨

2)没有轿厢的集装箱专用升降机

3)邮件集装容器自动输送分摊系统〔主要设备为自动装卸运输小车(即机器人)及信息储存指挥机〕

4)装卸集装箱邮件的倾倒及装箱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投币式电话机、磁卡式电话机

2.国内产品短缺的电子电传机

3.二类以上的真迹传真设备

4.光纤、光缆、光通信传输设备(含光端机、光中继器)及有关配套设备

5.PCM数字传输设备及配套设备

6.960路以上数字微波系统及配套设备

7.通信专用测量仪表

8.公用通讯网移动无线电话全套设备,包括台站及其配套设备

9.二手纵横制交换设备、电子电传机(限老、少、边、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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