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600487)公司章程_海豚湾_百度空间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dy}章 总则  

   {dy}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144 号文件批准,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200001104686。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6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03年8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HENGTONG PHOTOELECTRIC STOCK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邮政编码:2152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1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yj}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设备及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开发新产品,使之在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为股东谋取更大xxxx。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的制造、销售、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实业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份  

                 {dy}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吴江市光电通信线缆总厂、苏州电力实业总公司、吴江市电力实业总公司、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电话器材公司、昆明市电信局职工技协服务部、毛慧苏女士。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吴江妙都光缆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16,612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xx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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