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dy}章 总则
{dy}条 为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全面有效落实家电下乡政策,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是指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依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因素对各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省份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正、操作便捷、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评比择优的方式。对评比产生的先进省份、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补贴资金兑付率、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是指考核年度内平均每100户农村家庭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
补贴资金兑付率是指考核年度内已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销售补贴对象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比例。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是指考核年度内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宣传、培训情况;家电下乡市场秩序情况等。
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是指考核年度内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单位接到的并经核实的各省份未按规定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投诉数量。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详见附件),满分100分。
第七条 考核加分项目为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依据全国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36分。前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全国排名后10名的省份,额外加2分;前一年度农村家庭主要家电品种(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合计保有量全国排名前10名的省份,额外加1分。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全国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36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各省份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36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5分。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5分。
3、省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得5分。
4、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1-5分。
5、加强销售网点管理,视工作效果得1-5分。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视工作效果得1-5分。
7、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有利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活动,视工作效果得1-6分。
上述3项得分分别乘以该考核项目权重后汇总得出各省份考核得分额。
第八条 考核减分项目为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每发生一起投诉则相应扣减0.3分,汇总得出各省份考核扣分额。
第九条 各省份考核得分额减去扣分额后,换算为百分制得出各省份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X省考核总得分=[政策执行情况得分×0.2+(37-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全国排名+额外加分)×0.3+(37-补贴资金兑付率全国排名)×0.5-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0.3]×100/36
第十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省份考核总排名,并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省份”。
第十一条 各省份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评选办法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国家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省份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不按中央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中央政策的,取消其评选“家电下乡工作先进省份”的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翌年2月前完成。
第十五条 各省份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末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省(区、市)全年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
第十六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省份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结合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电下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省份家电下乡工作进行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省份”。
第十七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各省份正式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15名的省份,由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家电下乡工作先进省份”称号。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奖励经费时将重点向 “家电下乡工作先进省份”倾斜。
第二十条 各省份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报送情况进行初审,报经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授予“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称号。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的评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排名后5名的省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通报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省(区、市)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省份,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商务部会同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各省份开展家电下乡相关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省份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报送本省(区、市)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份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