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协委员:坐公交车被迫看车载电视是侵权

重庆时报1月11日报道 公交车上的电视,在一些人眼中是视听享受,在另一些人眼中,却是一种噪音干扰。对此,市政协委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公交车的视听服务其实是一种强制服务”,市政协委员、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正伟认为,这已经是对乘客的侵权行为。

林正伟说,公交车与乘客是契约关系,乘客向公交车购买服务。乘客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应有接受健康安全的服务的权利。

如果公交方面强制乘客接受其并不喜欢的服务,就已经构成的对乘客的侵权。

市政协委员、重庆师范大学旅游学院院长罗兹柏也表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公交电视广告多且杂,背离了“公益’的初衷。

市政协委员,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帅陈友坤认为,公交车上的视听服务,是否属于强制的范围并不好界定。乘客在买票后,与公交公司方面构成了协议:即公交车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但问题在于,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协议并没有标明,公交车的运送过程,必须让乘客享受到安静和安逸的服务。

陈友坤认为,即便是安逸的服务,不同的乘客认识也不同。一些乘客认为太吵,是一种噪音,也许有乘客认为是一种享受,愿意看和听呢?所谓“众口难调”。如果按网友的说法,因被动接受了广告而要求降票价,那因获取广告信息而获得便捷的乘客是不是也该因此付费呢?

网友:

让我看广告就该降票价!

“忙了{yt}下班已很累,本想在车上打盹,却被车上电视声音吵得心烦!”这是一位网友的抱怨。另一位曾因质疑“周二毛广告”而小有名气的网友“江南麦地”,不仅在天涯重庆社区上提出,应出台《反视听污染法》,禁止在公交车等观众无法选择的场所播放电视节目,还在自己的博客中陈述理由。

“江南麦地”说,公共汽车属于公共场所,移动电视播放节目,对于乘客来说没有选择看与不看、听与不听的权利。因为在车上,乘客无法离开现场,属于被强迫接受。电视和本身就吵闹的环境混合在一起显得嘈杂不堪。

有网友表示,如果没有乘客来看,公交车的广告凭什么卖得出去?既然乘客是公交广告的前提,那么,看了广告就应该为票价打折。

市民:

是否该给乘客一个选择权

记者昨日在南坪公交车站采访了数十位市民。有的市民表示,如果坐公交车的时候闲极无聊,看一下节目更轻松。有市民称,家里的电视广告观众还是有选择权的,不爱看,可以换台或者索性关掉电视。而车载电视,乘客毫无选择的权利。

部分市民表示,公交车上广告太吵,不愿看也必须看,确实令人不愉快。有的乘客表示,有些车载节目好看,但乘客看得正兴起之时,就被一些广告中途插播。这些广告反复插播,就有一种厌恶感。有的市民称,有的车载电视音量不可调,长期处于封闭车厢,和高分贝音量中,极易给人带来急躁和不耐烦的情绪。还有市民建议,能不能在每个座位配上耳机,是否应该给乘客一个选择权。 (本文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作者: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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