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law blog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dy}位。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适应了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也体现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

不过,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遇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等问题。?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Published by swang on 2月 10th, 2010 tag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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