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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条件差异引致商品价格差异

  

  下面的研究,从案例分析入手。这些案例,都是中国大陆目前存在的较典型、具有较大普遍性的事例。

  

  1、大型超市与普通店铺的细碎商品零售价或批发价的差异。

  前提条件,是严格的同种商品,即该种商品虽在不同类型的流通企业销售,或以不同的流通方式进行销售,但商品的品质、性能xx相同。

  中国大陆目前的现状是,单价较小的细碎商品例如各种食品、各种日用品,大型超市同种商品的价格不但显著低于普通零售商店的价格,而且通常也低于许多需求者可以洽谈成功的批发价。这就要分析形成此种现状的经济上的根由。首先,大型超市是稳定的、大批量的需求单位。给其供货的加工企业虽然销价较低,但因为有稳定的大的需求量,结果流通费用反而相对减小。就大型超市自身讲,因为销售额巨大,销售成本也相对较低。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个加工企业的产品能在大型超市销售,通常表明该企业的产品质地优良,也等于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做了广告。这些都有利于该企业扩大市场销售份额,从而给企业较快地扩大整体规模创造了重要条件。

  通常,上面的几个促成大型超市商品销售价格较低的因素是同时存在的。但各个因素仍是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发生作用的,是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影响于流通总过程。

  那么,当品质、性能几无差别的同种商品在大型超市、普通零售店以不同的价格同时销售时,需求者(大多数是消费品需求者)将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呢?如果面临的其他条件xx一样,需求者显然会涌向大型超市购买该种商品,而不会在普通的零售商店购买。——但实际上,其他条件恰恰不可能xx一样。各种实际条件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其中最重要的有差异的条件是:对于细碎商品,如果需求者本次购买量不是很大,或购买的总金额较小,购买点距离需求者远近、方便与否,往往就会成为在较方便的销售点进行购买的决定性因素。此时,虽然需求者购买颇方便的某个零售店该种商品的价格比大型超市要贵,还是会在该零售店购买。

  需求者这样的综合衡量中,商品的价格问题依然还是重要的。但是,此时价格上的差异因素,还进一步细化到差异量究竟有多大。当与拟购买的商品量相对应,价差总额较小时,价格因素往往成了较次要的因素。另一个新加入的重要因素就是购买点的位置差异。显然,对急需的小额细碎商品,零售店就近购买即使价格明显高于大型超市,也是值得的,为此特意去一次距离远的大型超市是不合算的。在这里,一定程度上,需求者因为在某个销售点完成购买而相对多花费的时间,是可以转变为价值来衡量的。是否可以用xx的公式对此种衡量作出表达呢?粗粗一想,似乎可以做到,例如把额外所费时间与购买者的工资相乘即为多耗费的价值量,于是可以与不同销售点拟购商品的价格差进行xx比较。但实际上,此种衡量更大程度上属于模糊性衡量。本次拟购商品数量已定的需求者,并不是严格地以自己预计损失的资金额与商品价格差额进行比较的。需求者是在进行大致比较、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抉择的。

  上面是讲单价较小的细碎商品。价值较大的商品如较贵的电器(或其他较贵的商品)之类,在不同类型销售点的价格状况就不是这样。因为这样的贵重商品,单件商品的价格就相当高昂,如果大型超市与专卖店、其他综合类零售店的贵重商品价差较大,大多数需求者就宁肯多跑一些路,到低价销售点购买,而不管这个低价销售点是大型超市还是某个专卖店或综合零售商店。这又决定了,加工生产企业给予大型超市、专卖店、综合类零售商店的贵重商品的供货价格,不会有大的差异。

  对于单价小的细碎商品,我们上面专指小量购买。与之不同,对于一次购买较大数量的细碎商品,需求者到大型超市购买,与在零售商店购买相比,价差总额既大,也更加方便选购。这意味着,这一部分商品的购买,将有更大数量集中于大型超市。由此,在全社会商品流通总量中,大型超市和较大超市的销售比重将相应增大。另外,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比较而言,加工企业以自己的产品供给大型超市,流通费用(销售费用)相对较低。因此,随着全社会流通结构上述类型的变化,流通的总费用也相对减少了。从另一角度讲,就是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因此而提高了。即和流通结构变化前相比,生产和流通一定量的某种商品,需要消耗的总劳动量减少了。

  

  2、网上销售对于流通费用的影响。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网上销售的比重比我国大得多。例如,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在截至今年(指2009年)3月底的上财年里,日本全国通过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等在线方式完成的零售消费总额有可能超过百货店、便利店等实体店铺销售的规模。近年来,在“网购”这一新型消费形式的拉动下,日本在线销售市场迅速扩大,2008财年的总销售额有可能达到2000财年的3倍,其中70%以上是通过网上订货完成的。

  至于我国,除了其他因素,信用状况总体较差无疑是制约网上销售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总的讲,与全中国庞大的销售总额相比,目前的网上销售额还是比较微小的,但增长趋势同样相当明显。例如,在北京召开的一个网络平台研讨会上透露出信息,2008年对中国网络零售而言是一个里程碑。2008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首次突破了三个“1”——全国网络零售消费者数量突破了“1”亿,交易额突破了“1”千亿元人民币,占据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超过“1”个百分点。另外,新近发表的艾瑞咨询初步预测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接近2500亿元,达2483.5亿元,同比增长93.7%;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有望攀升至1.98%。——虽然这些未必能称为xx信息,但是可以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网上销售商品,在成本的节约上,具有重要意义;从销售形式讲,网上销售与商店现场销售、企业之间大量原材料商品订立合同销售相比,变化显然是巨大的。就减少流通费用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推销费用的减少,包括差旅费用的减少;加工生产单位和流通单位的销售商品必要储存量的相对减少;网上销售中的中介商,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撮合交易,这样完成的流通过程,总流通费用也将显著减少。由实际生活经验也可知道,网上购买的同样品种商品的价格,绝大多数明显低于顾客在商店购买的价格。

  上面分析的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品质、性能相同的同一种商品,经由某种流通方式,与作对比的别的流通方式相比,商品价格明显较低。这虽然是表面化的现象形态,本质上反映了,其中的某种流通方式——作为总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即是说,为完成相同数量的商品流通(销售同等数量商品),所费劳动最少,从单个企业角度讲就是成本较低。

  

  3、固定摊贩与流动摊贩销售的农副产品的价格与效率。

  花费大额资金,并以较大场地(土地)建造农副产品销售市场,有一个逐步发展过程。一定程度上,这还可以从固定摊位租金的高低来衡量。以往长时期里,我国的大多数中等以上城市对于流动摊贩是采取极力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方针。流动摊贩销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价值占大中城市销售的此类商品总额比重也微不足道。最近一两年,对流动摊贩的限制在政策上才有所松动。

  现实情况是,流动摊贩的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固定摊贩的蔬菜价格。其原因,主要是固定摊贩增加了摊位租金成本。但是,这里有好几个问题是值得思索的。

  就如我们从上面的两个案例分析中所看到的,社会的流通方式或流通结构的变化,在同种产品且品质相同的条件下,新的生产条件和流通条件只有最终降低了生产成本或流通成本,才真正具有社会的必然性。以之衡量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销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价格,低限度,固定摊贩的销售价格并不显著提高。——在此,之所以把固定摊贩销售的商品价格略有提高,作为与流动摊贩销售的商品价格对比的上限,是因为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因素要加以考虑:有条件的较正规农贸市场,会对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其他有害物含量是否超过允许值进行检测;较正规的管理使少数刁蛮摊主不敢过于耍滑,一旦消费者与摊主发生重大纠纷也能公正说理。这两点,消费者常常难以顺利地找到流动摊贩与之理论。

  撇开固定摊贩管理方面的这两个因素,从总体趋势讲,固定摊贩销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低于流动摊贩销售的蔬菜价格也并非一定无法做到。但要达到这样的水平,就其自身而言,单个摊位的销售总额就必须远大于流动摊贩的销售额,由此才会降低销售的单位商品分摊的成本额。

  但是,除了摊位租费成本,还有没有别的原因使流动摊贩的蔬菜价格显著低于固定摊贩的蔬菜价格呢?流动摊贩中有一部分是种植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农户自己偶尔到城里进行销售。这些农户的主业是种植业(或者种植是其家庭产业的重要部分),因而他们临时性的流动销售所费劳动作为出售的蔬菜价格的构成部分也并未具有必然性。通常,这些农户蔬菜的销售价格如果明显高于中间商人出给他的收购价格,那就比较满意了。而对于出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数量不多的农户说来,在卖掉自己的多余产品时,更不会把自己当作是靠摊贩行当赚钱的农户。这些情况,都会使流动摊贩与固定摊贩相比,其销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价格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从我国相当一部分城市现状看,一方面,过高的固定摊位租费使蔬菜价格大幅度高于流动摊贩的蔬菜价格,而固定的农贸市场投资的狭隘利益又使此种局面难以改变。另一方面,不顾主、客观条件,一味盲目压缩流动摊贩生存空间,使较合理的竞争格局更难以形成。很明白,稳定的、整体数量较大的流动摊贩群的存在与竞争,将反过来迫使固定摊位的租金维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因此,划出较适当的场地供流动摊贩营业,不只是着眼于维持这部分社会阶层的生计,而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经济本身的需要。至于对流动摊贩加强必要的管理,包括对蔬菜的农药等有害物含量的检测,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社会各方面的进步过程中,相关的市场政策包括准入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则,均需要适时地加以改变。

  对于中等以上城市,流动摊贩的营业额总体而言有缩小趋势。但这只有在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逐步成熟的基础上,才是自然的发展结果。同时,与此种变化相联系,细碎物品包括食品类中的农副产品的销售主体,已经不仅仅是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了,大型超市在这方面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就如我们从社会的实际发展进程中所看到的,与固定摊贩竞争的,主要已经不再是流动摊贩,而是超市中销售的农副产品。大型超市销售的不仅价格较低而且往往品质也好的农副产品,不但夺去了相当一部分原来在固定摊贩购买的消费者,而且还制止了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租金难以控制的增长势头。因为,大型超市较低的销售价格优势,使农贸市场人为地大幅度增加的固定摊位租金,很难再全部转嫁到销售的农副产品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会在一段时期里使或大或小的区域里,难以形成较合理的流通结构。

  但归根结底,在既定的各种条件下,社会为生产一定量产品力求所费劳动更少、社会对新产品的强烈追求,将不断地推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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