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主任卖信息构成受贿罪
 利用担任医院信息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滕某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的财物。法院日前判决,滕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退赃表现,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主任和两科员合谋收受医药代表32万
    滕某是我市某医院信息科主任。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滕某伙同科里具体负责管理数据库资料及密码的科员肖某、负责电脑维护的科员杨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利用管理医院数据库资料及数据库密码的职务便利,为向医院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提供该院医生的用药数量清单,以此收受各医药代表的贿赂。
    他们约定各自的分成比例及分工,其中滕某占50%,负责全面;肖某占25%,负责提供数据;杨某占25%,负责与医药代表联系及收取贿赂款。
    此后,滕某和肖某在有医药代表找其提供医生用药数量时,就让医药代表直接找杨某联系。杨某收到医药代表的打单要求后,再交给肖某,肖某根据其掌握的医院数据库密码进入医院数据库下载相关数据,由杨某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网站,并将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手机短信息发送给医药代表,据此收取医药代表的贿赂款。
    至2008年8月,他们共收取 11 名医药代表给予的贿赂共计32万元,其中滕某分得赃款16万多元。
    借医院招标设备暗中收受“酬谢费”
    不但与自己科室的同事同流合污,滕某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自己“单干”起来。
    2005年,滕某参与该院招标采购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安装工程。期间,杭州某软件公司负责人找到滕某,承诺如果公司中标将给予其 “酬谢费”。2005年至2007年,滕某在杭州公司中标并为该医院安装信息系统过程中,先后3次收取杭州公司通过快递公司给其的“酬谢费”,共计7万元。
    2007年至2008 年期间,滕某将医院社区卫生站网络布线工程交给袁某施工,并两次收受袁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00元。
    2005 年至 2007 年期间,滕某在广东某信息公司为医院安装弱电系统工程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顺利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雷某给予的好处费3 万元。
    退回全部赃款26.8万因有自首表现获缓刑
    几年间,滕某伙同他人及单独受贿共计42.9万元,其个人分得26.8万元。
    法院认为,滕某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滕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日前,法院判决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腾某退出的赃款26.8万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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