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迫害的中国狗友们,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啊?_哈拿1981的空间_百度空间

        中国的狗友们!也许你正在为家中的藏品而头疼!也许你还在网络世中苦苦寻找好狗商!也许你已经被骗子折磨的柴米全无!也许你以被和谐在高高的围墙内放声哀叹!也许你还蜗居在房间的某个角落抱着狗狗暗自庆幸!但你们有没有想过,这本不该是我们的现状,为什么?为什么我们这帮所谓的狗友们今天会沦落到如此地步?我们应该正全副武装的驰骋在沙场上挥汗如雨的玩着WG野战游戏!

        中国法制,法制中国,难道外国的法制都不健全?外国人民社会生活的安全环境都没有中国的高?为什么惟独我们中国如此?我想不通!

    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一篇关于仿真Q法律{zh0}的一篇文章{摘要}

原文来自

咨询了一个涉外律师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国、德国、法国的相关法律资料,发现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中,虽然没有全面禁止成年人玩具狗,但是也并不等于使用者可以用它来做任何事情,严格来说,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以管代禁,并且做出显著成效,大体上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这些国家和地区都不允许未经政府批准牌照的商家经营野战游戏玩具狗的,而被批准牌照的商家肯定属于体育部门下面组织的某个协会,销售过程中,购买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年龄符合购买条件,而个人是无权私自通过航空、列车等交通工具运输这些物品的,要携带运输必须报批,个人也不能在公共场合携带、公示这些东西的,严格限制制造商产品的规格,所生产的玩具狗xx没有改装的可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zd0}法律允许的出口动能为2焦耳,个人持有动能超越2焦耳以上的属于违法,个人将原本小于2焦耳的改成大于2焦耳的属于非法,个人若无法提供证明某事件中,证人举证其所持的类似枪械物品为玩具狗,则按照持有真铁处理。

我们注意到,在国外法学中,不是真铁就是玩具,也即所谓“二元概念”,真枪包括军、警、政府专员、民用(向民众开放国)、体育、狩猎、影视用枪,除了这些概念之外,全部为玩具属性概念,也就充分肯定了除真铁之外,其余全为娱乐用途之无害的可自由交易的玩具商品。“二元概念”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经过了数十年长时间的考验和发展,证明操作性强,公众接受程度高,兼顾了各个群体的利益,各得其所,有效规范了社会的秩序。

而目前中国的法学体系中,涉狗的司法概念出现了三个概念,即军、警、政府专员、体育、狩猎、影视用狗为真铁概念,《QIANG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出现了一种叫做 “仿真Q”的模糊概念,除此之外还有个儿童玩具QIANG概念,从而构筑了我国目前的“三元概念”,96年新法颁布,执行十余年来,新《QIANG支管理法》虽然在制止实Q犯罪上有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三元概念对于非实Q方面却出现了大问题,表现在“仿真Q”这个中间模糊概念,公安部门自己推出的“仿真Q认定标准”这个文本里,本身也含有较大不科学性和操作的难度,如果仅认定大小在真Q二分之一到二倍之间,颜色和真Q相仿者,即为“仿真Q”的话,那么一个厨师用几个白萝卜雕刻成手Q的形状,然后浇上黑色酱油,端到客人面前,那么他已经涉嫌“非法制造销售仿真Q”了。另外,日常生活中的黑色塑料杆的带有自拧干功能的拖把,其外观与北欧一种xx的远程狙击Q极为相似,那么生产销售和使用这种托把是否也构成犯罪行为?还有,空调安装工所使用的日产某品牌手电钻为黑色、以及汽车维修站的注油Q,在形状大小颜色上与二战时,美军汤姆逊冲锋Q极为相似,那么生产和销售使用这些设备的,也已经在客观上触犯了我国的现行法律。

“杀伤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汉字语言规范问题是“仿真Q”乱象问题的根源之一

我们国家对于语言词汇的法律规范还尚处于空白,不象英国等国家,对于一些特定词汇有特定的法律责任的应用,如果你在国外的报纸上刊登,一个玩具Q可以在5米外穿透三层报纸,因此具有“巨大杀伤力”“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那么你就等着上法庭受审,告你的有可能是玩具Q厂商,也可能是任何看报纸的人,但是这种新闻刊登在中国的报纸上,就会有很多人信以为真,认为确实“具有对社会重大危害”。

国际惯例上,对于“杀伤力”的通常标准,对于微型飞行物体来说,微型飞行物体直接侵彻入人体除了眼睛以外的皮肤内,才算得上是具备致伤致残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用“具有杀伤力”这个词汇来描述该微型飞行物体的效能。一般来说,对于玩具Q发射的6毫米口径塑料球,需要射入人体皮肤的动能要7焦耳以上,我们调查了日本国还有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以及欧洲几个国家的法律,均都以焦耳来作为玩具枪是否威力超标的依据,比如日本为0.9焦耳,香港为2焦耳,这些都作为一个法定依据写入正规的法律正文中,成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目前我国没有新闻法,因此新闻报导中,涉及玩具Q的描述五花八门,例如东北新闻网05年7月5日发表的《长春仿真Q暗战调查:改装后可百米外射穿3合板》,其标题所论述的,按照物理学公式粗略推算,估计至少出口动能也要达到50多焦耳以上,如果真是这样,在近距离足够造成严重伤害,但是根据该记者高会鹏的描述,我们发现其在新闻文稿所论述的xx属于上面{dy}大类中所描述的电动玩具Q,经过我们咨询香港空气软Q射击运动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他们表示,作为空气软Q,即便是非常大的修改内部的零件配置,其{zd0}改造的极限也不可能大于3焦耳以上,也就是说,3焦耳的能量能够支持重量在0.2克的BB弹直线飞行,距离不可能超过45米,最远极限也只能飞行70米落地,而3焦耳出口动能的BB弹,因三合板材料不同,在7米到9米处左右,由于空气摩擦减速,就已经xx丧失穿透一般三合板的动能,经过笔者的朋友在香港的相关机构内的实践,得出上述结论,因此,记者高会鹏已经涉嫌杜撰虚假数据,混淆视听,欺骗群众、违反新闻道德。

这样一个不可能超过3焦耳,一个{zd0}极限1.5焦耳,又怎能跟我们的文学形容词汇“杀伤力”甚至是更严重一点的词汇“巨大杀伤力”挨得上边吗?

实例:重庆晚报2007年11月14日,记者丁春兰写的《收缴44把仿真Q,十名小贩被拘留》中,有以下论述:

“经鉴定,这批枪属于仿真Q,钢珠实心,射程虽不到两米,但如果对着人,却能打出血泡。”

经过我们核实新闻插图中照片所拍摄的所谓“仿真Q”,经过辨认确定为某厂生产的手拉气动类型的玩具手Q,全锌合金软金属外壳,内部塑料,仿制柯尔特.25 手Q,该玩具的实际Q械特别小巧,而玩具Q的汽缸容积也小,没有“威力”可言,在香港经过实际装配钢珠试射,射程连一米都不到,钢珠直接从枪口掉落地面,至于记者丁春兰在新闻报导中所描述的,“射程虽不到两米,但如果对着人,却能打出血泡。”的言论,我亲自做了实践,让一人用手抛掷6毫米钢珠,射程约为3 到4米,砸中我的裸露的手臂,没啥痛的感觉,并未见该记者所论述的“血泡”出现,并且该玩具Q并非在中国的制式武器的仿制品,没有在中国出现该型号真Q的任何可能性,且外观粗糙,外部零件不真实,具有初等军事素养的人基本可轻松辨识,也不存在“心理杀伤力”,更谈不上对社会所谓“危害”。

对《昆明昨端掉地下“军火库”》文章作者及其中蒋姓人员,实在应予以起诉!

该文章从头到尾充满自相矛盾,和问题数据。

{dy},即便是文章中非法xx的4.5毫米口径的CO2高压气体射击靶体育用Q,目前威力{zd0}的也{jd1}无法“射穿厚达3厘米厚的木板”,更何况是在射穿4层纸盒之后!气Q的威力要比CO2类型的更大,经过实际测试也无法做到这一点,难道该记者所见到的所谓木板比泡沫塑料还要软?另外,该文中所论述“记者亲手试射了一把美国现役xxM-9仿真手Q,在穿透4层纸壳后,子弹仍能穿透一张3厘米厚的木板。”中,所谓M-9外观的CO2类高压瓦斯Q,是在2006年末才由台湾开发出来,而这篇文章是写自2005年12月,在2006年末以前,还不存在任何一款M-9外观的CO2动力Q,这就说明这个所谓记者所见到的有可能就是在2005年当时热门销售的空气软Q中的HFC-190,或则KJ的M9第二版,也可能是日本MARUI的空气软Q,就这种类别的“软Q”,别说是木板上能否留下个印记,两层包装纸盒能否贯穿都成问题。且M9型号的真实意大利制和美制手Q,由于管制严格,也因为我国军、警并未装备,基本不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具有一般初级军事素养的人员均可辨识。这就是一个数据上非常重大的以新闻为工具欺诈公众的严重事件。

二,彻底的自相矛盾,文章中,蒋姓人员被邀请参加野战游戏,但是在游戏前,却发现“仿真Q子弹直接打穿了木板和啤酒瓶子,并陷进路边树的树干里。蒋先生当场就被吓倒”。

稍微有一丁点智商或头脑的人,都会看出其中破绽,不知道蒋先生的这些朋友是请他去玩呢,还是去参加“屠杀大会”?

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装备的价格高昂,一般只有高薪阶层才能玩地起,而这些阶层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文化和心理素质。带蒋姓人员去参加比赛的,都拿这些xx的玩艺来比赛?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新闻让我们对国家的新闻机构的xx性感到严重怀疑。

三,严重的捏造数据!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令人震惊的捏造数据,这种堂而簧之、不知所云的扯蛋数据,不知道是根据什么而编造出来的!乃是xx动乱之后,中国最严重的新闻大案件!!请看看这个记者的嘴脸,看以下链接。

再下面的链接是网友们对这个记者的愤怒的谴责,长达数年的几千条愤怒谴责的留言。

但是遗憾的是,到现在这个记者仍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出现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

对多年来,因“仿真Q”酿成的刑事案件咨询了相关机构,做了一些整理,也同一些律师和大量网友做了网上的访谈,有网友提出,“因果关系没有理顺,并且从动乱年代延续下来的一些极端主义思想今天依然干扰立法界的立法工作。”

该类刑事案件有几大类别:

{dy}:走私入境案件类。

第二:非法销售案件类。

第三:持“仿真Q”{dy}第二类对路人和过往车辆及居民财产公共财产及动物进行偷袭射击案件。

第四:持“仿真Q”全四类物品,利用其外观进行抢劫、绑架、勒索、强奸案件。

第五:未成年幼儿不当使用,导致人身伤害事件。

第六:野战游戏当中,未穿着护具,及穿着质量不合格的护具,导致眼部受伤事件。

有网友反映,所谓“因果关系”没有理顺,甚至黑白颠倒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一团乱像的根源所在,至于是否有人故意搅乱“因果关系”,见下一章节的论述,目前,司法界普遍都有一种非常简单粗暴的粗浅看法:即“因为“xxx”泛滥,所以会造成以上六种不良事件发生。”这种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的因果关系,但是被越来越多的群众网友所强烈反对,认为这种荒诞简单的因果推论,造成了一种形式主义妖风和形而上学的思想卷土重来。

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公正的立法制度,立法应该杜绝偏激的极端主义思想和情绪

在国外,野战游戏是普遍普及的,这是客观事实,为什么在这些国家里面,就没有人宣称这些游戏器材“危害社会”,作为秧秧大国的国民,建议所有曾经在网络的论坛上,大笔写下“仿真Q危害社会,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之类词语的人士,你们把右手放在心口,好好问一问自己几个很简单的问题:

{dy}个问题,你亲眼见过所谓“仿真Q”吗?

第二个问题,你亲眼见过的是4大类别中哪种类别的“仿真Q”。

第三个问题,你亲自使用你见过的“仿真Q”射击过吗?

第四个问题,你曾亲眼见过野战游戏用途的“仿真Q”打穿过3厘米厚度的木板吗?曾亲眼看见相互射击游戏用途的“仿真Q”弹丸飞出过400米距离吗?曾亲眼看见游戏过程中使用钢珠弹丸吗?

第五个问题,56式半自动步Q的导气管如果发生堵塞,会发生何种情况?

第六个问题,如果你无法回答第五个问题,作为中国的公民,每个国民都必须掌握一至两件单兵兵器的操持和日常维护知识,这是身为国家公民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作为居安思微,防危杜渐,时刻准备着。而如果这最基本的问题都没能回答出来,你是否会对自身军事素养的缺乏而感到惭愧!!?

第七个问题,如果你的朋友或家人被人劫持,你是希望劫匪手里举着一把明晃晃的菜刀,还是“威力巨大”到只能打穿8层报纸,打到皮肤上仅xx几十分钟的所谓“仿真Q”?

第八个问题,当你在公开的论坛、媒体上面,写下“仿真Q危害社会”的言论的时候,你的依据是什么?是道听徒说来的小道消息?是自相矛盾的精神病般的言论?

第九个问题,是所有类别的“仿真Q”都能危害社会,还是极小部分种类,而因为这极小部分种类的问题,而全面禁止所有此类外观的事物出现,你认为是否合理?

第十个问题,当有{yt},你使用外观酷似美国汤姆逊冲锋Q的手电钻打墙,用黄油Q给汽车加润滑油,用外观酷似狙击Q的托把托地板,但是xx当场逮捕你,法官指控你私藏外观与真Q形状酷似,大小在2倍和2分之1间的违禁物品,判你3年徒刑,你是否会为几年前的今天,在这个地方高声谴责“仿真Q”危害社会而感到后悔?

我希望所有曾经散布过“仿真Q”危害社会的人全都好好扪心自问以上几个问题,每个人做任何事情,都要对地起自己的良心。各位,国家的全国性禁令的颁布,必须慎之又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实现各方面群众利益的平等,而群众的利益平等,又跟司法判定的公正有紧密相关的联系,而目前的法律状态,因为“仿真Q”名词涵盖范围过广,已经包括4大类别的互不相干的物品,且以目前的法律解释,已将军事迷和Q械爱好者以弘扬爱国主义、自主接受国防知识教育熏陶的个人收藏玩具Q的行为,与有目的的犯罪分子利用玩具枪之外观进行犯罪行为没有区分开来,并以行政立法手段不分青红皂白,全部一棍子打死!而丧失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了消极的不良影响,在群众当中意见较大。

向公民开放动能2焦耳以下的“空气软Q”的理由

经过和一些基层干警的网上交谈,他们分析有几个复杂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开展野战生存游戏产业,充分发挥出该产业积极的一面,成功遏制了消极的一面,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仅日本国,该产业一年的利润就是个天文数字,而中国并不是一个xx听不到看不到外部世界的国家,有些基层干警也反映,野战游戏无论在国外和在国内,在群众眼里也就象类似扭秧歌、打腰鼓、在公园跳交谊、打网球保龄球高尔夫一样类型的运动,比较深入国内外百姓的生活当中,这就让国内的基层干警比较为难的是,国内的相关法律确实与国外对事物的认知存在差距,百姓不认帐,也不可能认这个帐,就好比禁止打腰鼓、放鞭炮、跳交谊舞,如果真正硬性执行起来,势必严重影响警民关系,军事迷在专用的场合里进行不妨碍外人的前提下,进行游戏,但是xx突然进去收缴走所有的,价值动辄成千上万元的装备,有位正在研修律师专业的张姓干警形容,就是一群无不良动机的人,借助无杀伤效果的玩具,在不妨碍他人健康和休息的前提下,在进行类似打腰鼓、扭秧歌一样的游戏娱乐活动,这个时候突然xx收缴了他们的玩具,并且罚款,扣押、拘留,本身就是对公民自由权的不合理剥夺行为,每次参与收缴和扣押行动的时候,张警官都心情沉重,而且情况都很紧张,特别担心群众的情绪失控,这几年,由于出现了群众自发订立的《中国WG野战游戏守则》,在守则中规定:如果遇到xx的收缴,则所有的成员不得反抗,配合xx收缴工作,因此在最近警民冲突的事端比较少见了。

所以法律条文的制定,要特别注意科学、合理,符合基本伦理道德价值,在{zd0}限度保护公民自由权的情况之下,打击遏制对社会具有实质性危害的事物,而是否具备对社会实质性的危害,必须做科学论述,{jd1}不能道听途说,缺乏科学依据。举例:诸如把乌贼、蜘蛛、螃蟹划归为“八脚物”的做法,显然丧失了科学性,而因为蜘蛛有毒,而禁止乌贼、螃蟹的销售和食用,并且到处声称乌贼螃蟹有毒,不能吃,这种因果关系和做法,亦显然不符合基本伦理道德,一个偏离了基本伦理道德的法律条款,又如何能让大众百姓信服?明显属于缺乏科学依据支持的极端主义和情绪化以及形势主义妖风的产物。与新宪法的精神相抵触,所以蜘蛛有毒腺,那就让人不吃蜘蛛就好了,尤其是门类的划分应当不以八条腿的外观来作为门类划分的依据,科学的划分就应当以事物内在的原理和实际功用为依据。

原先的简单、模糊的“仿真Q”名词,已经没有了具体释义的价值,是因为在汉语当中,该词汇注定了一种仅根据外观来笼统包含门类的情况,这就如同“八脚物” 或者“八脚动物”一样,本身这个词汇就没有任何科学意义,继续沿用这个词汇,将使立法和执法的操作过程中充满更多的风险和矛盾,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据查,该词汇最早出现在中国的50年代,已经不适应目前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的形势。也为了适应现代的经济建设环境,为了符合新《宪法》中关于科学立法、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精神,将“xxx”词汇剔除出中国司用词汇,并使用新型学术名词替代已经刻不容缓。

“仿真Q”法律条款,有将所有外观类似Q械的物品,一律封杀的嫌疑,甚至连外观类似狙击Q一样的托把都不能留下,我们还得分析这种极端偏激的形势主义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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