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白银篇)
暂行)
目
{dy}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白银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5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二十八条
(1)
(2)
(3)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bfb}。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zd1}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品种的{zg}价、{zd1}价、{zx1}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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