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抵扣问题的咨询- 新泰市国家税务局小协分局的日志- 网易博客

关于固定资产抵扣问题的咨询

2010-02-10 09:09:23 阅读18 评论0 字号:

来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写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商场里安装的监控器材是否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呢?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济南市国税局答复:

    纳税人您好:
    商场里安装的监控器材应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的智能化楼宇设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对济南国税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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