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写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商场里安装的监控器材是否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呢?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济南市国税局答复:
纳税人您好:
商场里安装的监控器材应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的智能化楼宇设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对济南国税工作的支持!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信息来源注明山东各级国税部门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山东各级国税部门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信息来源未注明山东各级国税部门网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要注明其实际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山东各级国税部门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引文来源